文/夕山月
世界上第一個廣告出現在英國,距今已經有600年左右的歷史,但是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卻是500年以后的事兒。
為啥?因為只有當社會中產生的信息量急劇增加的時候,才會逼迫企業通過廣告的手段去捕獲客戶,從而促進產品銷量。現如今,廣告在生活中所占的比重遠遠超出我們的感知,每人每天從廣告里接收到的信息量不低于信息總量的45%,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
廣告的作用提煉出來可以概括為兩點:1.記住它,2.讓你沖動。再簡潔點就是:趕緊掏錢。
廣告的設計理念可以分為兩種:簡單粗暴型,創意型。
廣告的表現形式有文字,音頻,靜態圖片以及影像。
廣告的特殊功能決定了它的特點:要在有限的篇幅和時間內快速地給客戶留下深刻印象。
但稍微留意一下就不難發現,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創意型的廣告越來越少,簡單粗暴型的廣告卻越發囂張,尤其是明星代言類的,無論是電視里還是手機里,那些有熱度的明星既代言美食又代言減肥藥,看起來有點自相矛盾卻大有人在,搞得三四歲的小孩子都能夠直呼他們的名字。明星代言費那么貴,為何還要請他們呢?主要在于:
1.技術實現很容易,只要明星擺擺造型說幾句廣告詞就可以了,后期稍微潤色一下,一則明星臉和產品打包的廣告就誕生了。二.充分抓住了消費者的心理誤區:連大明星都喜歡這個東西,那質量方面肯定沒問題,再說了,能和大明星用同款,有面兒。但實際上大明星可能根本不喜歡也不會用這個東西,Ta們喜歡的是money,
比如:
汪涵會對老壇酸菜面愛不釋手嗎?
汪東城會用自由點衛生巾嗎?
孫紅雷會買瓜子二手車嗎?
雖然大家都知道明星只是來站臺的,卻抵擋不住一眾粉絲的愛屋及烏,于是,明星開心,廠家開心,觀眾買單。于是明星都希望搶著拍廣告賺外快,反正國內的廣告法是有漏洞的,出了問題也不怕;而廠家也是為了突現企業自身的實力,要么大手筆請當紅明星,要么花重金包裝明星,甚至于夸大產品質量和性能,欺騙消費者,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國內的明星代言屬實有點鬧心。
昨天去香港給我閨女買奶粉,過關的時候看到了一組由TVB老戲骨秦沛代言的保健品平面廣告,其中的一個細節讓我覺得蠻有意思,它透露出香港和內地在廣告細節處理上的不同。
回來后上網搜索了一批香港本土的平面廣告,發現這個細節不是個例,而是統一的標準。
細節在于明星的署名上。
國內的廣告在人物署名的地方會這樣寫:著名影星某某某,天皇巨星 某某某,再更夸張點的 ——國際巨星某某某;
但是香港廣告在署名時很簡單,格式為: 職業+姓名。比如前面提到過的秦沛的廣告,署名處寫著:演員 秦沛。
雖然只差了幾個字,但是卻反映出兩地監管機構對這個行業的規范程度——所謂的著名、巨星、天皇等字眼,其實本身并無明確的界定標準,什么程度叫著名?什么程度叫巨星?按收入計算還是按作品影響力計算?完全是沒有依據的,就好像現在誰都可以被稱呼為某某總一樣。
這兩天留意了一下電視廣告,雖然給代言明星戴高帽的行為還是偶有出現,但同時也發現有不少廣告業已經在這個細節上向香港廣告看齊了。
希望國內的廣告市場會越來越規范,不妨參考一下美國廣告法對明星代言的要求:你代言可以,但是你必須使用過該產品,不然別出來嘚瑟,一旦被發現產品與代言內容不符,你可能從此也就告別‘明星“這個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