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重新上市(深交所)
14.4.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后,達到本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五千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
(五)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二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六)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七)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八)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九)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如適用);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14.4.2 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過程中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