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號晚七點半,我在澡堂洗澡的時候,把手機放到了柜子里,出來時就發現手機不見了,剛開始我還以為是自己忘了帶。回到宿舍,借了個手機打過去,后來發現已關機,此時我能想到的只有一個字,“擦”。
我的第一反應就是發短信給他私了。“哥們,要多少錢,請你還給我手機”。那邊啥也沒回,打了好幾個電話也是關機,看來卡已經被丟了。(殊不知,這一丟,丟了他的第一次機會)
此時我真是悲痛欲絕啊,趕緊登錄手機云端后臺查找手機。沒想到這小賊此時開機了,我遠程操縱手機拍下了他的照片,心想這下可跑不了你了。從照片能看出這是一個學生宿舍,而且手機定位到了10號樓,也就是博士樓,我還挺吃驚,怎么會,博士偷手機?是不是手機定位出錯了。不過,反正有了他照片,就不怕他跑了。
第二天我張貼了廣告,警告他我已經知道了他的樣子,并要求他今天之內把手機交到校門口保衛室,否則就報警。(注意,我并沒有公布他的樣子,這樣不好)到了晚上,仍舊無果,他后來說自己沒看見,反正這是我給他的第二次機會。
第三天,10月6號,我就去報案了。提供了這么有指向性的證據,警察叔叔說“沒問題,好破,回去等著吧”。我心想,你們假期都還沒結束呢,這尼瑪要等到什么時候。
于是晚上回來,我和州州、強哥一起,決定自己去抓賊。反正目標地點就是博士樓的一、二樓,挨個宿舍敲門唄。在只剩最后幾個門快要放棄的時候,有個哥們含含糊糊說見過,長得像,我猜他心里想的一定是“這不就是那誰嘛”,礙于情面才沒說的那么死,不過,最后他還是把宿舍號告訴了我們。
敲開門,果然就是這貨。我說,快還我手機吧。他一看東窗事發,就跑出去給我拿手機,他還把手機放在了外面。(在跑出去的路上,我想他已經為這個手機編好了一個版本)在拿給我之后,他說這是今天澡堂時在柜子里撿的,好尼瑪,現在你還給我撒謊,照片明明前天就把你拍到的了,你還狡辯。這是他第三次提前認錯的機會。
最后,在我們的幾番質問下,他供認不諱。因為現在鐵證如山了,我偷偷錄了音,把他自相矛盾的話全錄了下來,再抵賴只會對他更不利。
這是我見過的學歷最高的小偷,也是最笨的小偷。不管多么可惜,該給你的機會我已經給你了,人情已盡,就看規則制度怎么處罰你了。
這個小偷有很多次可以提前認錯,讓事情就此結束的機會,可找到他后他還在狡辯。如果讓此事就此結束,那你只能找到這唯一一個理由“一個博士讀到這份上也不容易,因偷盜毀了前程多可惜”。但這同樣也可以成為反對的理由“一個有盜竊動機的博士,如果到了社會上,會造成多可怕的隱患”。
那么,假如他的認錯態度很好,此事就可以不按規則追究責任了嗎?該不該追究責任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只是我們有不同的價值觀選擇,選擇網開一面,還是一貫公正。
公平公正的社會你可以夸它透明,也可以說它不近人情。如果問法制和人情到底哪個更有利于社會,我們都會選擇法制,但一旦具體到對某個人的判罰上,尤其是那個執劍人是你的時候,又容易讓人動惻隱之心。我深感自己的矛盾與壓力,如果我是一個看客,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法制、正義。但是現在我也算一個法制和正義的執劍人,就此打住到底是保護了一個個體,還是縱容了一種犯錯,哪個選擇到底更有價值,我很猶豫,現在由我、學校、警察三方都有決定權。
我自己更偏向于公事公辦。我是覺得,每個不同程度的錯誤都對應了不同程度的懲罰,又不是判死刑、判拘留,即便被學校開除了,又能怎么樣呢,你一樣可以活在世界上啊,你覺得這不公平嗎,你做錯了事,還想裝可憐,死皮賴臉的不想承擔責任,這恐怕不行。覺得丟臉,那你就好好認錯,做好事去改變形象吧。
不過我也很狡猾,我不去做劊子手。我會把這個選擇權推給學校,如果,學校問我想怎么辦,我會說你看著辦吧。事實我會一清二楚的講清楚,如果從輕處罰到需要歪曲事實那我就不能忍了。學校本來就是教育人的地方,至于學校選擇怎么什么樣的價值觀,底線劃在什么地方,我都會表示服從。我只是會把這個價值觀作為參考,來評價這所學校而已。比如:如果學校糊弄了事,我畢業論文想必也就輕松多了。如果學校嚴肅公正,那我可不敢在畢業這事上再馬虎糊弄了。
最后想說:靠別人解決問題不是不行,就是會太慢,但你也別抱怨,這也是辦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