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曰:“信近于義。言可復也。恭近于禮,遠恥辱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
解讀
本章依然要從全篇脈絡中去理解,君子在與人仁義相接之時,需注意什麼?本章給出了一個價值準則
本章對‘信’與‘義’、‘恭’與‘禮’做了格義,信並不涉及事情合宜與否,因此而跟義有了明顯區分。判斷一件事情,做正當、正確的事比只注重行事結果更重要。孟子說‘大丈夫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即是講此。
《禮記.表記》恭以遠恥,對人恭敬能遠離恥辱,但凡事都有一個度,過度了就會讓人反感,這就是‘事君數,斯辱矣,朋友數,斯疏矣’的道理。又恭而無禮則勞,雖恭敬於人,不能中禮,或為人所輕侮。也是講行事不卑不亢適度得宜才是禮。
義者,宜也。《表記》義者,天下之制也。言制之以合宜也。西哲戴維羅斯講判斷事物的兩種原則:如以事情的事前原則為依據,這是義務論;如以事物的結果作為依據,這是效果論;義者宜也,義雖然是涉及事物的結果判斷,但更多的是以事前原則,即‘’義‘’是義務論;信涉及事前原則,但主要是以事後結果為依據,即‘信’是效果論。從倫理原則上講,做正確的事優先於其他,義務論優於效果論。
恭與禮也是如此,恭是一種狀態的描述,這明顯是結果;禮是以情境為中心的,這是過程性的,即‘禮’是事前原則。
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誠於中,形於外。一個人是什麼樣的人,可從他親近什麼樣的人做什麼樣的事反映出來。這里的‘親’就是察其所安之‘安’。
《詩經.旄丘》何其處也,必有與也。何其久也,必有以也。講的就是這個意思
又《中庸》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義就是這樣比對出來的
因訓解為親,所親近的不失其親,這樣就可以作為自己的行為價值準則了
總結一下,君子與人仁義相接,以義為重,以禮行事,以內心所安在作為自己的價值準則。
文中表面看似不相關的三段論述之間有沒有關係?如有關聯,內在理路又是什麼?本章的主旨又是什麼?
之前的解讀對親與宗的辨析不夠,無法使本章的主旨浮現出來。下面首先來考察一下親與宗這兩個觀念,以及親與宗之間的關繫。親: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親) 至也。至部曰。到者、至也。到其地曰至。情意懇到曰至。父母者、情之冣至者也。故謂之親。從見。從段注可見親除了與血統之間的關繫外,與情感關聯密切,情感有親必有疏,此即親親之殺。需明確的是,親親之殺是別同異之別。
宗: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宗) 尊祖廟也。宗尊雙聲。按當云尊也、祖廟也。今本奪上也字。大雅。公尸來燕來宗。傳曰。宗、尊也。凡尊者謂之宗。尊之則曰宗之。大雅。君之宗之。箋云。宗、尊也。禮記。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禰者爲小宗。凡言大宗小宗皆謂同所出之兄弟所尊也。尊莫尊於祖廟。故謂之宗廟。宗從宀從示。示謂神也。宀謂屋也。從宀示。會意。
從段注可見,宗即尊也,尊祖廟也。按宗法制度,有大宗小宗之別。此繫尊尊之義
親與宗均與禮之別同異之‘別’有關,這是親與宗觀念內在理路上的關聯。宗法 上的大宗小宗之別與親親之殺所展現出來的親疏之別,是一種價值觀念上的排序。
如此我們再回來考察前面的信義之辨、恭禮之辨,看看全章主旨究竟是什麼?
信義之辨、恭禮之辨,都可視為一種價值觀排序。都涉及到行事倫理原則,即道德。禮是一規則繫統;義是規則背後的倫理原則;親則與仁有關,同為規則背後的倫理原則。宗是尊之意。遵從哪些倫理原是道德最為重要的內容。本章主旨即有子論述道德演化問題。
仁者人也,親親為大,作為一種倫理原則,親是生活中的實情。不是憑空想象的建構。
親親與尊尊是傳統道德的核心。《禮記》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于禰,名曰重。
本章揭示出,道德是解決生活的的問題而產生及演化的
此問題即是生活中的實情,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
道德能不能通過發一紙號召‘’向雷鋒學習‘’就建構起來?
答案歷史已經告訴我們了,此種號召不但不能建構出道德,反而因其自身的荒謬而有損道德。禮有因革損益,‘因’不能脫離生活中的實情,即因不失其親,尊也不能脫離這些生活中的實情,仁與義,道德才是可欲及可能的。
注疏
《錢穆論語新解》
言可復也:與人有約而求能信,當求所約之近于義,俾可踐守。復,反復,即踐守所言義。
遠恥辱也:恭敬亦須合禮,否則易近于恥辱。
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因,猶依。宗,猶主。謂所依不失為可親之人,則緩急可待,亦可親為宗主。或說:因,姻之省文。宗者,親之若同宗。外親無異于一本之親。今按前解通說.后解專指,今從前解。
本章言與人交際,當慎始,而后可以善終。亦見道有先后高下之別。信與恭皆美德,然當近義合禮。有所因依亦不可非,然必擇其可親。
白話試譯
有子說:“與人約而來信,必先求近義,始可踐守。向人恭敬,必先求合札,始可遠于恥辱。遇有所因依時,必先擇其可親者,亦可依若宗主了。”
《論語正義》
? 有子曰:“信近於義,言可復也。(復,猶覆也。義不必信,信非義也。以其言可反覆,故曰近義。)恭近於禮,遠恥辱也。(恭不合禮,非禮也。以其能遠恥辱,故曰近禮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孔曰:“因,親也。言所親不失其親,亦可宗敬。”)
? ?[疏]“有子曰”至“宗也”。
正義曰:此章明信與義、恭與禮不同,及人行可宗之事。“信近於義,言可復也”者,復猶覆也。人言不欺為信,於事合宜為義。若為義事,不必守信,而信亦有非義者也。言雖非義,以其言可反復不欺,故曰近義。“恭近於禮,遠恥辱也”者,恭惟卑巽,禮貴會時,若巽在床下是恭,不合禮則非禮也。恭雖非禮,以其能遠恥辱,故曰近禮。“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者,因,親也。所親不失其親,言義之與比也。既能親仁比義,不有所失,則有知人之鑒,故可宗敬也。言“亦”者,人之善行可宗敬者非一,於其善行可宗之中,此為一行耳,故云“亦”也。
注“義不必信,信非義也”。
正義曰:云:“義不必信”者,若《春秋》晉士モ帥師侵齊,聞齊侯卒,乃還。《春秋》善之。是合宜不必守信也。云“信非義也”者,《史記》尾生與女子期於梁下,女子不來,水至不去,抱柱而死。是雖守信而非義也。
《四書集注》
有子曰:“信近于義,言可復也;恭近于禮,遠恥辱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近、遠,皆去聲。信,約信也。義者,事之宜也。復,踐言也。恭,致敬也。禮,節文也。因,猶依也。宗,猶主也。言約信而合其宜,則言必可踐矣。致恭而中其節,則能遠恥辱矣。所依者不失其可親之人,則亦可以宗而主之矣。此言人之言行交際,皆當謹之于始而慮其所終,不然,則因仍茍且之間,將有不勝其自失之悔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