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因為馬蓉出軌經紀人宋喆,發(fā)出離婚聲明。關于寶億嶸影業(yè)公司幾次變更中涉及股權及公司治理的部分,非常值得深思。小苗科技提示:股權結構直接決定了公司的管理體系,大到權責,小到利益,是保障公司正常運營的重要前提。注冊公司或者經營公司過程中,分配股權要理性、合理、謹慎。
一、離婚聲明之前,寶億嶸發(fā)生了什么?
(一)2016年3月份之前寶億嶸的股權
北京寶億嶸影業(yè)有限公司是運營王寶強演藝事業(yè)的平臺公司,其股權演變簡單梳理有如下過程:
1. 2010年8月20日寶億嶸成立,成立時股權結構:馬蓉(90%)、王建永(10%)。馬蓉是公司絕對控股股東。
2.從寶億嶸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雖然歷經數次股權變更,但馬蓉一直是絕對控股股東。王寶強在寶億嶸沒有股份,全部交給馬蓉打理。
小苗科技提示:公司股權中,最好有絕對的控股人,這樣才保證公司運營過程中有人能拍板做決定,不受資方或者其他因素干擾,從而保障公司的絕對做主權。但是這個絕對控股人的選擇要謹慎。
(二)2016年3月份風云突變
1. 2016年3月25日,寶億嶸進行工商變更,王寶強加入寶億嶸,成為公司自然人股東;
2.不到一個月,寶億嶸于4月19日進行股權變更,除王寶強外,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轉給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而,王寶強系該有限合伙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
3.經過上述兩次變更,寶億嶸100%的控制權歸于王寶強。馬蓉雖仍擔任寶億嶸執(zhí)行董事、法人代表,但在股權架構中僅作為持股平臺的LP,從此完全沒有表決權。
亦即,從今年3月份開始,王寶強就著手進行股權調整,馬蓉出局,公司回歸王寶強名下。
小苗提示:注冊下來正常運營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對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公司法人、股東股權、注冊資金進行變更。
二、王寶強對寶億嶸股權的清理路徑
今年3月之前,王寶強在寶億嶸沒有持股,股權全部交給妻子馬蓉。王寶強對馬蓉的信任可見一斑。但3月份以來,王寶強對股權的清理力度是非常大的:
第一步,3月25日,馬蓉將寶億嶸的全部股權轉給王寶強和宋喆(具體比例不詳),馬蓉退出公司,結束股權代持;
第二步,4月8日,王寶強設立持股平臺“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工商資料顯示,持股平臺設立時的結構為:王寶強(37.5%)、任曉妍(31.25%)以及宋喆(31.25%)。
第三步,持股平臺成立11天后即4月19日,王寶強將寶億嶸所有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轉給持股平臺(有限合伙)。
第四步,5月13日,持股平臺中宋喆的份額全部轉給馬蓉,變更后架構:王寶強(37.5%)、任曉妍(31.25%)以及馬蓉(31.25%)。自此,宋喆完全退出。
由此,王寶強通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權。宋喆被清退,馬蓉僅在有限合伙持有31.25%份額,沒有表決權。
小苗科技提示:《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所以,最終的表決權不光要看所占股份,最后協(xié)定還要看公司章程。
三、王寶強公司股權治理的啟示
從王寶強著手對公司的股權清理,整個步驟穩(wěn)穩(wěn)當當、脈絡清晰。從王寶強的這一系列動作,如果說離婚聲明是偶發(fā)事件,那也太過巧合。小苗科技認為:股權結構直接決定了公司的管理體系,大到權責,小到利益,是保障公司正常運營的重要前提。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啟示:
(一)謹慎對待股權代持
王寶強于今年3月份著手清理股權之前,在寶億嶸沒有股權,全部交給妻子馬蓉打理。其實,除了夫妻信任前提下的股權代持,難有合理解釋。
雖然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明確認可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權代持的風險仍然是顯而易見的:股權代持屬于內部協(xié)議,合同相對性決定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設若馬蓉私自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王寶強將面臨不能以股權代持抗辯轉讓行為的巨大風險。正因如此,王寶強著手的第一步就是還原股權,結束代持。當夫妻信任崩塌,還是工商登記的效力更靠譜。
(二)還原股權本質,股權合作的基礎是資源的投入和產出
如果認為王寶強通過上述一系列股權變更來驅逐妻子馬蓉的股權,其實是比較狹隘的。事實上,即便離開股權結構,王寶強對寶億嶸的控制權也是無從否認的——股權之外,他控制著公司的資源入口。
經常有創(chuàng)業(yè)者咨詢,如何選擇合作伙伴,總結如下:股權架構,從本質上說是股東投入資源形成穩(wěn)定合作,這種資源可以是金錢、人脈、管理能力、知識產權等等。短期資源更適合契約式合作,而股權合作的穩(wěn)定性,取決于股東所投入資源對公司帶來持久的、源源不斷的貢獻。
換言之,股東的位置取決于公司對股東的需求程度,而并不是工商登記完成后萬事大吉。一旦股東的貢獻與其持有的股權不相匹配,也就開始發(fā)生股權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
由此,應該一直秉持:股權結構穩(wěn)定性不在工商登記,而在股東本身資源的均衡。回到王寶強的持股問題:王寶強對公司的控制力從根本上說并非來自工商登記,而是基于公司運營中王寶強所投入資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換言之,離開寶億嶸,王寶強隨時可以另起爐灶;而離開王寶強,寶億嶸也就淪為了一家空殼。馬蓉的失敗,是股權架構挽救不了的。
這種合作模型告訴我們,對于一家輕資產公司,一定要謹慎判斷股東對公司的投入。資源評估錯位,是絕大多數公司股權產生糾紛的本質根源。
(三)靈活運用有限合伙企業(yè)架構,是實現公司控制權的有效方式
自《合伙企業(yè)法》修訂以來,有限合伙獲得了廣泛運用。有限合伙由兩種合伙人構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對合伙企業(yè)無決策權,GP雖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掌控合伙企業(yè)的全部決策權。
說穿了,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實現了收益權與決策權的分離:LP保有利潤分配的權利,但拱手讓出決策權;GP對合伙企業(yè)的控制不再與其持股比例相匹配。
正因為如此,有限合伙成為許多公司進行股權設計的極佳形式,它實現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潤而不讓渡決策權的功能。王寶強充分運用了有限合伙形式,將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納入有限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東不再持有股權,轉而成為有限合伙的LP,雖然享有利潤分配權,但已沒有決策權。
自此,寶億嶸的決策權千流入海,盡歸王寶強。
(四)充分認識到法人代表的風險
雖然馬蓉在寶億嶸已沒有直接股權,但仍擔任寶億嶸的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法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直接代表公司,法律責任無疑是巨大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屬干’的為由推卸責任。
正因為如此,法定代表人是一把雙刃劍:即意味著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力,又意味著承擔巨大法律責任。相信在王、馬離婚后,這種架構也將終止。
(五)應意識到婚姻關系對股權結構的影響
許多民眾認為,既然馬蓉出軌,就應少分甚至不分婚姻財產,這種觀點不能成立。依據我國《婚姻法》,除非訂立財產協(xié)議,婚后取得的財產收入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軌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的法定理由。王寶強的事業(yè)發(fā)展基本在其結婚之后,婚后財產占比頗重,其中包括了寶億嶸的股權,原則上,馬蓉對其股權是擁有一半的分割權利的(除非合伙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
公司創(chuàng)始人的婚姻關系可能對其股權發(fā)生重大影響,操作不慎,土豆網就是前車之鑒。為保證公司股權穩(wěn)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中進行特殊安排,排除離婚對股權的分割風險,是一種有效的方法。小苗科技提示:注冊公司或者經營公司過程中,分配股權要理性、合理、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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