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為:透支信用卡無力償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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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如果透支使用了,而透支信用卡而又無力償還最終導致用卡人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又或“惡意套現罪”,所以我們要正視信用卡的弊端和法律的嚴謹性。但是以下兩個案例,其實這種行為透支信用卡無力償還是不構成犯罪的。

信用卡的利與弊,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實。用得好,我們可能很便于我們生活或者臨時資金緊缺的重要支柱。之前我寫過很多篇關于信用卡的文章,大家可以看看我之前發表的文章。

但是以下兩個案例,其實這種行為透支信用卡無力償還是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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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案例

來源:人民日報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保權、梁博藝二兄弟共同投資經營廣州市二家企業。2013年4月,兩人商量后,以梁博藝的名義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越秀支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起,兩人共同使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且主要用于上述二家企業的經營。2014年8月18日,二人最后一次持該卡透支消費13000元人民幣。

同年10月31日,二人向該卡轉賬還款人民幣40000元(銀行按照合約規定優先視為歸還利息、滯納金等發卡行所收取的費用),后未能繼續歸還欠款,二人逾期未還后,經銀行多次電話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門催收仍未歸還。截止2015年3月20日,按照銀行合約計算方法,仍有透支款本金167411.6元及利息9542.38元未歸還。

2015年3月23日,銀行報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被告人將透支款用于生產經營,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造成透支款無法償還,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隨即書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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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案例

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情】

2014年,被告人張勝向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辦了信用卡。同年8月15日,張勝申辦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被激活使用。2015年3月,被告人張勝搬離其原住址居住而未通知發卡行。2015年11月21日,在歸還發卡行7272元后,被告人張勝僅以每次5元至40.57元不等的數額向銀行歸還透支金額。被告人張勝在2015年12月1日最后一次還款,并在2016年2月起逾期,其尚欠透支本金56504.71元。2016年2月18日至3月14日,發卡銀行多次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進行催收,張勝經銀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歸還信用卡欠款。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張勝因涉嫌惡意透支銀行信用卡被抓獲。庭審中,張勝辯稱其系因公司經營虧損無法償還并舉示了兩份營業執照復印件。經查詢:重慶貴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為張勝;重慶勝加利亞商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成立于2012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為張勝。

【裁判】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張勝透支信用卡用于生產經營,因經營虧損而無法償還的合理懷疑,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書面申請撤回起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勝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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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行為人將透支款項用于合法經營,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項的,不能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觀上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二,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經兩次催收不還”的行為。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經催收不歸還,則不是惡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經兩次催收后3個月內已經歸還,則因為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而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

實務中對“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行為人申領行為、透支行為、還款行為等各種因素,重點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行為人申領信用卡時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因不符合申領條件或不能得到較大的透支額,而偽造部分證明材料,如收入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虛構其資信能力的材料,但其基本身份屬實,如姓名、身份、住址和戶籍資料等信息真實。如果這樣,就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情形,虛假的身份證明是指行為人完全以虛構的身份和虛假的申請資料申領信用卡,使銀行無法找到真正的持卡人。

第二,行為人透支款項的用途。對于行為人取得資金后,部分用于非法活動,部分用于合法經營的,如果大部分資金用于合法經營,到期不能歸還資金主要是由于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原因造成的,不宜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第三,透支款項時行為人的還款態度情況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如果行為人在透支后對還款期限和還款額根本不關心,連續透支消費,甚至通過變更電話、住址等方式逃避銀行催收,這種只透支不還款的態度表明其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別說明:當然,如果透支時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將透支款用于合法經營,后因破產無力償還才逃避催收或者變更住址的,仍屬于民事上的“逃債”行為。)另外,行為人如果在銀行催收后有積極表示,或者積極還款,或者說明合理的不還款理由,并與銀行約定推遲還款的計劃等,都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能夠使持卡人超出現有經濟能力進行消費,在對照審查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各種情形時,也應當對行為人透支金額的用途進行核實。信用卡運營的基礎是鼓勵消費,行為人在持卡正常消費過程中,因市場環境、工作情況、家庭原因等因素影響,導致自身還款能力大幅下降,不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行為人因突發變故,大量透支金額用于處理緊急事務而未及時還款的,也應當認定其屬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如果行為人超出正常償還能力,且消費用途與日常生活、經營無關,如購買奢侈品、高價非生活必需品的,則應當繼續結合催收后行為審查其透支目的。

?【結合人民日報及人民法院報編文】

惟獨他是我的磐石,我的拯救,

他是我的高臺,我必不動搖。

『詩62:6』

- THE END -

彼得說,信用卡的使用和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導致無力償還,是否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和銀行“經兩次催收不還”的行為特為關鍵。所以只要能證明這兩種情況是否合情合理特為關鍵。國家法律的判決也合法地保護了正常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大家不管怎樣,只要不犯違法的事情,是可以保護自己利益的。但是大家也別想著歪路來騙取銀行機構的錢財,人生路越走越長,將來的家庭的幸福,人生的美滿,都需要用心去創造合法的收入。只要永遠抱著還清債務的決心,拼到最后,必會還清債務,早日得到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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