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雜記(六)

我這個人讀書太雜,以至于聽講座也很雜,雜著雜著就想寫些東西,于是就有了這個講座雜記,這雜記沒什么系統的思想精神,純屬閑來自娛,但其中問題也依然困擾著我,如您能指點一二,也請不吝賜教,呵呵~

話說隱私權-姚輝

申明:以下討論中牽涉中國及其他國家法律的具體條款均是學術上的個人想法及討論,不牽涉具體個人及相關單位。

隱私權在中國基本屬于真空,且不討論公共人物的隱私權和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就姚輝教授舉出的具體案例我都覺得值得探討,這里涉及到的是隱私權邊界的問題,主要就是免責事由,姚輝教授給出的免責事由定義是“一個就是如果是為了國家政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開他人的個人隱私的行為,那么這樣的話是可以免責的。用我們侵權法上的專業術語來說叫“阻卻違法事由”。這種行為雖然會侵害他人的隱私、隱私權,但是行為由于他具備這樣的正當性,因此他“阻卻違法”可以免責。”并舉出了以下案例:

“比方說病人到醫院去做手術,躺在手術床上已經裸露了自己身體的隱秘部位以后,忽忽拉拉進來一幫實習生參觀。醫生然后就邊做手術邊就講開了,這個部位叫什么,這個地方什么,大家看清楚了,就開始就拿他做活的示范的標本。那么這個應該說,當然受害人就肯定會告對方,說侵害我的人格權,具體來說侵害了我的隱私權。但是醫院一方,它這時候會拿出一個抗辯來說,說我這個是教學的需要,我有一個更高的利益在那兒,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醫生是一個實踐的行業,就跟律師一樣,你不實際操作,坐在課堂上聽你是學不會的,他一定動手。我們培養醫學院的學生我們不能光給他講理論、光給他畫圖,一定要他看到活的、看到真的,甚至要讓他動手去。在其中一個案件當中,大夫還說,你摸一下、感覺一下,就這個地方,拿手你去觸摸一下,這個感覺就是病灶,正常的是這樣的。但是你作為一個醫生的學習來說這是必要的,我不摸這一下我哪兒知道,所以它說這個是沒有辦法的。你如果要有醫生這個行業存在,你出于培訓醫生這樣一個職業的需要,就一定要有這個東西,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個人就一定要有人做出這樣的犧牲,否則的話,我醫生沒有辦法培訓,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那就沒有了。當然我們說這種事情解決的最理想的模式是征得同意。人那么多,沒準有人就不在意,說:“行,那你摸吧!沒事你看吧。”最好是這樣,但是我們在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不是在探討個案,我們是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我們是作為一種現象來探討。那么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做出一個價值的衡量,這個時候患者的個人的利益、他的人格的利益、他的隱私,和一個聽起來更高尚的、更公共的、更重要的、服務于更多人的,這樣一個價值哪個更值得保護?如果確定了,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好了,假定我們衡量的結果說公共利益至上,那么你就吃虧吧,你就做出犧牲吧,那如果相反,那么這種行為你就構成侵權。 ”

從這個案例來看,我們明顯發現是將“免責事由”的概念寬泛化,是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寬泛化理解,這樣是非常危險的。就個案來看,醫師沒有征得患者的同意,擅自決定以教學為目的展現患者隱私部位,且不談是否存在嚴重的人格侮辱,就具體醫學教育案例如果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話,那同樣我可以舉出如果該醫生以公共衛生性教育為名未經某男女同意將該男女性愛錄像公布于眾是否也可以使用“免責事由”呢?(2)如果這樣推理下去,“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將非常寬泛,教育同樣也是為人類發展做貢獻的,那么姚輝教授之前所舉的例子(1)也應免責,因為他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做的,他甚至可以去電視臺廣播電臺去拿這個學生的日記作為教育大家的對象,那么我們離回到“大字報”的年代還有多遠呢?話說回來,大家都知道病患隱私權(3),如果將“社會的公共利益”引入,那么病患也不存在隱私權之說了。

我們參看一下以下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由以上條文可知:

一般而言,法律上所允許的范圍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并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寬泛的將“社會的公共利益”放進免責事由中,并不加以約束和具體適用范圍的解釋,那么什么樣的解釋都可以堂而皇之的去侵犯個人隱私。就像姚輝教授自己說的那樣:“一個聽起來更高尚的、更公共的、更重要的、服務于更多人的”,只要你有一個所謂高尚的理由,你就可以肆無忌憚?人不是實驗品,人是有人格尊嚴的,如果什么都以國家為名,以公共利益為名去傷害個體,我覺得實在是很荒謬,我不認為犧牲小的個體而為了大的個體是合理的法理,政府或是公共單位并非什么時候都是可以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它也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即使是國家處于某些特殊情況而不得已侵犯個人隱私的,如非國家機密因盡可能的給予預先通知,得到許可方可納入。即使是為“社會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也應在征得當事人同意下公布當事人隱私。否則,都應追究法律責任。

1.一個老師擅自的看了一個學生的日記,然后在課堂上就宣揚,說這個學生不好好學習、整天腦子里想些烏七八糟的東西,在日記里面寫的什么玩意!課堂上就拿出來說。這個學生受到這個刺激以后,跳樓自殺了。那么這里面我們就要分清這個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這個老師他肯定是構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這是沒有問題的,因此他要承擔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后果

2.案例討論中不牽涉“涉黃”所觸犯的相關法律,而只討論醫生與男女之間的侵犯隱私的問題。

3.病患隱私權,又稱為病歷隱私權或醫療隱私權,是信息隱私權的一種,隱私權是患者享有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狀況被視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隱私權的保障,非經同意不得泄漏病人醫療上的秘密。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有為保密的義務。同時,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限制。

http://zh.wikipedia.org/zh-cn/%E7%97%85%E6%AD%B7%E9%9A%B1%E7%A7%81%E6%AC%8A

杜甫的文化意義(上)-莫礪鋒

莫礪鋒先生所談之杜甫讓我受益匪淺,對杜甫從其歷史上走向文化上的意義過程有了深刻了解,但是這不是我今天想要談的,我從莫先生的講座中想到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在學術上和個人傳記上喜歡運用的邏輯逆推,即是在成功者或失敗者的形象上反推他的一生,找出他一生成功或失敗的原因,心理學角度有時會認為是幼年的心靈創傷所致,但個人認為這種情況存在但是并不一定存在普遍性或一致性,尚有待科學依據的論證。比如莫先生說的:

“我們說杜甫一生當然并不都是這樣子,杜甫也有過他的青年時代,有過他的少年時代。我們在杜甫詩中間看到過他對自己青少年時代生活的種種回憶,譬如說,他在《壯游》這首詩里面,他回憶自己年輕的時候,曾經在山東、河南這一帶游玩,他說是“放蕩齊趙間,裘馬頗清狂。春歌叢臺上,冬獵青邱旁”。他春天那個時候在一個臺上面唱歌,秋冬之季在村邊上打獵,過著一種裘馬清狂的生活。他甚至還有對更早年的生活的回憶,他在五十歲的時候寫過一首詩,叫做《百憂集行》,回憶他十多歲時候的情況,他說“憶年十五心尚孩,健如黃犢走復來,庭前八月梨棗熟,一日上樹能千回”。大意是說,他十五歲的時候還像一個孩子那樣活潑,心完全是一個孩子的心靈。像小牛犢子一樣的健壯,跑來跑去。他的院子里面有梨樹、棗樹,到了秋天這些果實成熟以后,他一天爬上樹去要一千回,不停地爬上去采著吃。我們可以看出杜甫在他35歲以前,曾經是一個裘馬清狂的青年;在他十多歲的時候,曾經是一個活潑健壯的少年。但是假如我們現在有一位雕塑家,塑造一個青年時代裘馬清狂的杜甫,像李白那樣子,或者進而塑造一個少年時代的杜甫,爬在樹上摘果子,然后給大家看說,這是詩人杜甫。盡管你說明這是青年杜甫,這是少年杜甫,我想大家都不會認可,因為我們認可的杜甫就是那樣一種憂國憂民的形象。 ”

如果沒有杜甫本人的詩文為證,我估計就像讀過無數中共偉人的小傳一樣:從小就非常懂事,憂國憂民,機智勇敢。在我看來很多人的最終形象有時更多的是時勢和個性的交叉影響的結果,有些事情的發生并非是線性的,不一定從小就能看到老,35歲以前的杜甫并非天天憂國憂民的。

艾滋病在中國 - 景軍

至今也不得不說我保守的思想依然令我對艾滋病顯已恐懼,就像恐懼乙肝、腳氣和非典一樣,雖然其中部分已經證明了部分方式不會傳染,但是還是無法解除恐懼。這里只是自我剖析的閑話,我主要感興趣的是景軍先生提出的泰坦尼克號定律(1),他主要是針對艾滋病提出的,但是泰坦尼克號定律只適用于艾滋病嗎?顯然不是,我認為該定律可以解釋在人類了解人群背景的情況下的人為干預下的災難發生,即是存在明顯人為干預的情況下的災難下的社會等級與傷害程度之間的關系,舉個開玩笑的例子,看過2012電影的人都應該明白,理論上能上船的人也就是那幫兄弟而已。當然,該定律無法解釋地震中的傷亡分布,即使是災后救援也存在著很強的隨機性。不過,地震的情況屬于我個人的推斷,還需要數據的證明。

1.“泰坦尼克定律”一詞是清華學者景軍在研究艾滋病時作為分析框架而引出,其淵源于泰坦尼克沉船事件,主要闡述社會等級與傷害程度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泰坦尼克號沉船事故是西方航海事故之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次事故,其引發的社會學思考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在對泰坦尼克號沉船事故中的幸存者研究中,學者發現乘客的社會等級差別與其生還幾率高低是息息相關的。由于歷史的久遠及存留記錄的不完整,不同的學者計算泰坦尼克號沉船事故中乘客、死亡和幸存者的具體數字也有相當差異,下面引用的一組數字(見表1)是清華學者景軍取自一個參考了不同歷史檔案和幾個不同數字來源的綜合性樣本研究。

表1:泰坦尼克定律的依據――艙位等級與死亡和幸存的關聯

艙位信息 各艙位人數 死亡數 幸存數 死亡率 幸存率

三等艙 699 527 172 75% 25%

二等艙 269 152 117 57% 43%

一等艙 319 119 220 37% 63%

清華學者景軍從表中分析,泰坦尼克號的艙位的分類可視為社會等級的標志,當時泰坦尼克號的一等艙有319人,幸存數為220人;二等艙有269人,幸存者117人;三等艙有669人,幸存者172人。雖然一等艙艙位人數不及三等艙人數的一半,但是一等艙幸存者人數卻比三等艙的幸存者多了48人。據有關資料統計,當時泰坦尼克號一等艙船票最低價格是30英鎊一張,最高價格為870英鎊一張,相當于當時一輛豪華轎車的價錢。二等艙最低票價是12英鎊一張,三等最低艙票價3英鎊一張。以各艙最低票價計算,一等最低艙票價幾乎是二等艙最低票價的兩點五倍,同時等于三等艙最低票價的十倍。泰坦尼克號頭等艙的乘客人數雖然最少,但只要坐入頭等艙,其生存幾率顯然最高,高出二等艙乘客存活幾率的20個百分點、三等艙乘客存活幾率的39個百分點。雖然二等艙乘客比三等艙乘客少一半之多,但其生存幾率比三等艙乘客的生存幾率還是高出18個百分點。[1]不難發現,乘客的艙位等級與生還幾率是直接相關的,社會等級差異在巨大的突發災難降臨之時仍然決定著人們的命運,社會等級決定著風險的差異并決定風險降臨之后的傷害差異,作為社會等級標志的艙位顯然在這里成為生命的重要籌碼。

http://baike.baidu.com/view/1016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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