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7月1日表決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誓詞共70個字:"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2018年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修改后的75字誓詞為:“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決定擬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培養領導干部對憲法的忠誠。
主要作用
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由憲法具體表現出來的。以顯示對人民的尊重。被任命者擁有權力后,憲法宣誓制度可以通過看得見的儀式,表示其會如何對待責任和職權,培養被任命者對法律的敬畏,強化被任命者對自己的約束。
同時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內心的認同和良心上的約束。宣誓人也會因為想到表過態、宣過誓而提醒自己應該履行自己的誓言。
強化被任命人員依法執政的理念,增加其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