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取消了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相關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能自開專票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所有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方式有變化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四、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相關事項明確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六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同時,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規定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等處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五、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
稅務總局將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