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基于區塊鏈的知識產權眾籌模式

一種基于區塊鏈的知識產權眾籌模式

韓鋒區塊鏈在清華? ? ? ?2014-06-05 13:39發布在區塊鏈3110277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最初流轉于互聯網極客圈子里。2013年,全球金融從業者進入比特幣陣營,尤其是中國玩家的加入,讓比特幣開始被公眾所了解。比特幣從最初的一文不名到2013年年內沖破1000美元大關,投機屬性初現,引來政府監管層的嚴重關注。

但是,比特幣是否僅僅是一種投機的工具?其背后的互聯網和計算機技術能否為實體經濟服務?理性回歸之后,互聯網金融圈內開始思考如何再次開發比特幣技術,從而應用并創造出真正的使用價值,我們稱之為“比特幣2.0版”或“二代幣”。

本文基于比特幣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結合當下火熱的眾籌概念,設計了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眾籌模式,以期解決在我國僅靠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效力不足的問題,通過技術來更好地保護對知識產權的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比特幣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創新

怎樣建立一個不需要第三方的P2P(Point to Point,或Peer to Peer,也譯為“點對點”)信用體系,是中本聰設計比特幣的核心目標。產生這一理念的主要原因是,依靠第三方建立起來的信用在使用時成本很高(主要依靠國家機器和傳統銀行),同時這種信用保證在某些領域效果很差,比如知識產權交易領域。

中本聰解決了比特幣的重復支付問題,相當于阻止了破壞信用的造假幣行為,核心技術就是通過區塊鏈,蓋時間戳并記賬,從而全網廣播進行確認來保護對比特幣的所有權。這就相當于如果有陌生人告訴你一個消息,這個消息是否為“真”不能確定,但是如果全互聯網所有你信任的人都確認這個消息為“真”,那么就完全可以相信該信息的真實性,因為這個過程中作假的成本能高到沒有邊界。這就是所謂互聯網上P2P的信用。

比特幣基于區塊鏈技術上的P2P信用是建立這樣一個過程:全網通過解SHA256密碼題,競爭每十分鐘一個區塊,能競爭到的前提是必須把這十分鐘全網的交易都蓋上時間戳并且正確的記賬,最后算力最大者通過全網確認其記賬的正確性,可以得到比特幣獎勵。這也是所謂挖礦記賬的原始動力。中本聰設計前四年每十分鐘區塊競爭優勝者可以得到50個比特幣的獎勵,四年以后減半,依此類推。然后大家繼續在這個已經全網確認可信任的區塊基礎上,再競爭下一個區塊。

比特幣的每一個區塊,就是這樣一個建立P2P信用的平臺,它把這十分鐘之內的全網比特幣交易都蓋上時間戳并記賬,然后通過全網確認獲得P2P信用背書,讓比特幣世界從此承認這個塊鏈包括其中交易賬單的合法性。

比特幣區塊鏈技術,第一次在全球互聯網上通過“挖礦”(記賬)競爭,通過全網確認的方式,有效建立了一個不需要第三方的P2P信用體系。這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偉大創造,也為人類互聯網時代在金融、商業、政治競選等方面創新提供了全新的視角和機遇。

比特幣區塊鏈基礎上的“數字證書”有效保護知識產權

在比特幣的區塊鏈技術基礎上,繼續發展出很多二代創新。比如合約幣XCP,可以在以比特幣質押基礎上,利用塊鏈技術,發行新的不可分割數字資產,也就是利用區塊鏈機制建立新的信用。我們可以設想在這個基礎上把知識產權授權的唯一性、防偽造、不可分割性與區塊鏈上的不可分割新合約資產XCP對應起來,建立“數字證書”概念。

以合約幣為例,知識產權交易所可以將一個標的知識產權,如字畫、音樂、著作權等,拆成一千個等分電子產權的合約幣,并在協議上發行,每一個等分都是用算法保證的不可再分、無法偽造的,并且代表了標的知識產權的千分之一的權益。這些交易信息將會被寫入比特幣區塊鏈,持有人的權益被比特幣底層挖礦機制的強大算力所保護,當標的知識產權增值后,權益的持有人可以使用同樣的方式在合約幣協議中賣出手中的權益獲利,并且由于合約幣是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發行方還可以定向地對持有者用比特幣進行分紅。

除了合約幣、萬事達幣的知識產權保護解決方案之外, 基于比特幣區塊鏈上還有一些其他的辦法。其中包括彩色幣解決方案等,也就是將一些小額的比特幣進行“染色”,用有色的比特幣來代表一份知識產權,由于不可再分性解決方案非常繁瑣,以及權益擁有者可能會將染色幣不小心當作普通幣花出去風險的存在,所以在現階段應用起來有一定難度。另外還有一些比特幣區塊鏈外的解決方案,比如比特股(Bitshares),未來幣(Nxt)等。

基于比特幣區塊鏈的知識產權眾籌

眾籌(Crowdfunding),是一種以“團購+預售”的方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相對于傳統融資方式更加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標準。只要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眾籌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等特征。

根據眾籌項目成功后給投資者的回報屬性,目前公認的眾籌模式有四種:捐贈眾籌、回饋眾籌、債券眾籌和股權眾籌。在我國,主要以商品回饋眾籌模式為主,捐贈眾籌和股權眾籌受到一定的法律政策限制,規模較小,而債券眾籌就是我們狹義上講的P2P網貸。

文字、音像等一類知識產權較難得到保護的產品,一旦發布出去,很容易被盜版者竊取,一方面給版權作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另一方面產品品質在盜版傳播過程中會下降。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由于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的成本較高,市場缺乏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正向激勵,對于已經獲得知識產品商品如文字、音像的消費者,沒有動力保護其已經購買的商品,而是寧愿把一本書或者一個專輯免費分享給身邊的人。假如有一種機制,能夠讓前期購買正版商品的人獲得經濟上的收益或補償,那么只要這種激勵足夠大,就能夠保障知識產權被盜版,防止盜版的傳播。

設想通過比特幣的塊鏈技術來構造一種知識產權眾籌系統。以比特幣2.0版的合約幣XCP為例。當一個新的知識產權眾籌項目發布以后,支持者可以通過人民幣或數字幣進行眾籌。值得說明的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幣并非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商品或者資產。所以,眾籌的過程可以是籌錢,也可以是籌商品或者資產,廣義眾籌是對零散資源的一種整合。眾籌過程中數字幣并沒有發揮任何貨幣功能,比如價值尺度或支付手段功能。

當眾籌支持者用人民幣或數字幣支持項目成功后,知識產權眾籌平臺將發放給該支持者用合約幣加密或綁定知識產權的“數字證書”,同時該支持者獲得對應于該知識產權的一個合約幣特定賬戶。用合約幣加密或綁定的知識產權使用權唯一,且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分離,不能無償分享而只能轉讓給他人,將知識產權及產品轉讓給他人的同時,自己便失去了對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就做到了對知識產權使用權唯一的保障,使用權不能共享防止了盜版,提高了品質。

那么,如何給先入者足夠的經濟激勵,保證他們傳播正版知識產權?我們引入合約幣分紅的概念,這種分紅機制是利用比特幣塊鏈分紅算法,全網公開,是用技術來保證透明性和公平性,不會因為人為參與的因素,產生道德風險。但凡涉及到資金或錢的問題,都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道德風險是所有P2P網貸、眾籌難以回避和解決的問題,也因此有了很多攜款跑路的慘痛教訓。所以,希望利用比特幣塊鏈技術,開發基礎協議,避免人工分紅,通過全網公開,利用透明性保證機制的公平性,從而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對于先入眾籌的支持者,比如前1000位,眾籌平臺將給其分配紅色的合約幣錢包分紅賬戶。對于第二、三批的眾籌支持者,給其分配藍色、黃色的合約幣錢包分紅賬戶。對于后進的支持者將以一定比例的溢價進入眾籌,比如10%的比例,通過溢價收入給先入者分紅,所有的分紅使用合約幣XCP的方式,所有的分紅算法全部寫入比特幣塊鏈程序,任何人包括平臺的管理者都無法更改,這樣就可以保證所有眾籌及分紅的客觀性和公平性。值得說明的是,這里的所有分紅采用合約幣的方式,是一種典型的回饋眾籌,而非股權眾籌,同時,眾籌過程并沒有保證支持者或投資者能夠獲得固定收益,所獲回饋合約幣的多少,要根據該知識產權受到市場反響的程度而定,是讓市場決定一種知識產權的價值和回報。

相關政策和法律問題

對于建立基于比特幣塊鏈的知識產權眾籌模式,有兩個法律問題尤其需要關注。一個是如何將知識產權授權與數字資產“數字證書”對應起來;另一個是眾籌發行涉及到的監管原則和法律底線。

知識產權類的眾籌產品在發行時,應得到原作者的書面授權,給予每一個眾籌產品或數字資產以“數字證書”,來證明眾籌支持者得到的是正版商品,其擁有權和使用權合二為一。任何想獲取該知識產權商品的人,只能夠通過正版授權模式去購買,從法律和技術上禁止了盜版的可能,加大了盜版的成本。

監管者對于眾籌最關注的問題,莫過于“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在我國捐贈眾籌和股權眾籌發展規模有限,主要受制于現有法律政策的限制。基于比特幣塊鏈的知識產權眾籌,并非捐贈、股權眾籌,應該歸入回饋或商品眾籌模式。

與普通回饋眾籌一樣,眾籌支持者可以得到相應的商品回報;與普通眾籌不一樣的是,眾籌支持者還能得到不定量的數字幣作為“分紅”回報。而這種“分紅”并非股權,也并非現金,它是一種商品或資產,它的價值完全取決于市場對它的評價和估值。

此外,這種數字幣“分紅”并非是靠投資者基礎信用支撐的典型意義上的投資回報,而是一種銷售模式所得的額外收入。先入眾籌者有正向的經濟激勵來宣傳正版產品,這是一種激勵相容的銷售策略。至于數字幣能否兌現,則需要符合當時當地的法律和政策規定。

附圖:

圖2:基于比特幣塊鏈的知識產權眾籌分紅示意圖

其中,紅色代表第一批眾籌支持者,比如第1-7位,藍色代表第二批眾籌支持者,比如第8-16位。每一位眾籌支持者都會獲得一個相應的彩色錢包,并對應一個節點,圖中的鏈接方式表示眾籌支持者的進入方式。

作者:清華大學物理系博士生韓鋒、上海比特創業營聯合創始人顧穎、清華金融評論高級編輯賈紅宇、清華大學互聯網金融實驗室總監翟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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