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一:
勞動法好是好,可是現在的用人單位很強勢、尤其是小老板、他必須先為自己的利益考慮,然后才會參考社會上其它單位的情況,然后依樣畫葫蘆考慮工人的利益。
比如有的單位,產婦在分娩期間不發工資,或只發生活費,或干脆就不發工資,保持停薪留職狀態,這其實就違反了勞動法。
你若想通過勞動法為自己維權,今后很可能遭到的報復。他們先給你穿小鞋,然后再來個借口,把你“合理合法”地辭退。如果你再用勞動法維權,贏了。你在工作的地方只能處處被刁難,處處受委屈,難以正常工作。
如果輸了,飯碗掉了,還得重新找工作。工薪一族,工作難啊!做人更難。
再有就是,一些單位有一些正直的人,這些人替工人說話。做老板的不喜歡,把你調動工作,降薪。表面上看“合理合法”,你又有什么辦法?如果真的動用勞動法維權,與老板就徹底僵了,難以做工作。
人與人之間的人際關系太復雜,只有發生群體的糾紛,重大問題的糾紛,勞動法才有絕對的權威。但是在一些個人與老板之間的糾紛,每個人都會恒量自己維權后的得失,飯碗為重。
當然,也有一些人對勞動法一無所。所以,有很多工人勞動者不用勞動法和不懂的怎么用勞動法。
網友二:
有一點我一定要強調一下,并非是不用,而是根本無法用,或者根本用不了。
先不說工人,就說說我自己的個人情況吧。
我是2007年畢業的,畢業之后我就留校開始工作。當年我是以一個合同工入職的也就是編外員工,從那一年開始我就以一個編制外員工的身份開始留校任教。
實際上現在學校也算是事業單位,其中的教職工同樣也分為很多種,有在職在編的,有合同制的,還有臨時工,大致就是這三種,而我就屬于合同制員工,一年一次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也就是這樣,我從2007年一直留校工作到了2017年,已經在單位工作了十年。按照勞動法規定:只要是在單位工作了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就可以要求跟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必須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
結果當我對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單位否決了我的申請,因為單位清楚一旦跟我簽訂了此類合同就沒有辦法開除我了,必須得給我養老,結果單位不僅不跟我簽訂相關勞動合同而且還拒絕對我進行賠償。
當時理由非常荒謬,居然聲稱在2007年的時候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我的工齡并沒有達到十年時間,因此拒絕簽訂相關合同同時決絕賠償。
我當時就感覺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嗎?單位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難道怪我嗎,是單位沒有跟我簽訂而不是我不跟單位簽訂。
而且因為單位的網站可以查詢我的工資收入,完全可以證明我是2007年就參加了工作,之所以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完全就是單位一方面導致的,跟我沒有關系啊。
一直到現在,這件事情就一拖再拖沒有給我任何明確的說法。
所以說不要說工人不用勞動法維權,就說我一個老師,我使用了我應有的權利,我也用了相關了勞動法進行維權,但是結果呢,還不是得過且過一拖再拖。
不是不用而是用了也白用。
網友三:
現在是一職難求,用人單位很強勢,甚至盛氣凌人,而工人處于弱勢很被動,'看不慣不適應,你就走人,決不強求。'這就是用工單位勞資科口頭憚。
但實事求是講,用工單位有違反勞動法行為的,只要你有憑據到社保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絕對為你維權,對照勞動法有關條條扛扛,拿回自己享有的補償與報酬。
比如很多法定假期加班費等事情,我的許多同行一告就贏,因我還要在此工廠干三四年,詳情不便多言,敬請理解。
當然,那些維權成功的同事的代價當然是拿錢走人……道理大家都懂,你選擇了法律維權,那就說明和領導和工廠撕破臉了,不管維權成功與否,都只能走人。
運氣好維權成功了,拿到了該拿的錢,如果碰到有關系的工廠,也有可能維權失敗,最后什么都沒落著的。
這才是很多工人不用勞動法維權的原因所在吧,一是太難,而是代價太大。
網友四:
說到很多人不用勞動法維權,說明這個勞動法還是在很多時候形同虛設。
比方說現在年底了,很多人想辭工回家,但是公司不批,要不你拿著工資走人,要不你等人手夠了再批你辭工。
這是很多企業管理層慣用的手法,或者說是手段。
一個月工資3000,然后每個月的工資是15號發,那么也就是說發了工資以后還有十五天的工資壓在企業,你年底想走肯定拿不了那半個月的工資,在外地的話一個人也不敢鬧,就算你鬧也鬧不起來!
很多人也不愿意走這條路,只有說自認倒霉了,其實這個沒有一個準確的數據,如果能夠做到統計數據的話,一年下來有多少員工拿不到工資這個數量肯定大的嚇人!
如果說你去勞動局走法律程序的話,沒有個半年以上的時間肯定是走不完法律程序的,所以很多人寧愿少拿點工資也不愿意去維權。
為了這半個月的工資誰愿意在外地耗個半年時間?很多企業也是看中了這一點,所以在年底,或者缺人的時候不給員工辭工,就算你提前兩三個月辭工照樣不批你,而且很多中小型企業跟當地的勞動部門基本上都有關系的。
而且有很多地方的小企業道上都有人,尤其是一些服務行業,你不一定敢去鬧,鬧來鬧去搞不好吃虧的是你自己!
像類似于這樣的情況應該給予一個單獨的部門,專門盯著哪些個企業,一旦發生員工拿不到工資(在合理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就要立即出擊,給予企業一定的處罰!這樣才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民工遇到這種情況也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只有相關部門把關口把握緊了以后企業才會有緊迫感。
網友五:
很多工人的文化水平有限,他們沒有這種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
雖說現在的法律普及了,,但是有太多的工人對勞動法的具體法律條文依舊知之甚少。
而且如果維權的話,是要請律師的。這個費用也比較高,也可能工人討要過來的工資也只是夠給律師費的。
所以維權困難,且浪費時間。工人少做一天工,那一天基本上就是沒錢的,所以他們不敢耽誤一天時間。
我們處在一個勞動崗位挑選勞動者的社會,工人所從事的大都是沒有太多技術含量的體力活。說不定還沒維權哪就被老板解雇了。
很多人現在找工作不容易,所以大家哪還敢維權呀。
我媽所在的工廠,永遠是單休,法定節假日永遠少放,每天都加班到8,9點。更別說其他什么產假,婚假之類的。
很多工廠每天都在違反勞動法,但是又有誰會管呢?
網友六:
不是不用,而是不會用,以我們的辦理的勞動糾紛來看,基本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都敗訴賠償。
而現在很多人維權,不會用合法手段,而總是喜歡用一些極端的手段,比如去搗亂,去上訪,去打砸,還有的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最終結果如何,很多都被行政處罰,有些還被追究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其實有時候不是他們不想維權,而是不會維權,又不愿意請律師,知道現在的律師費很高。
但是還有其他方式,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呀,到時候請律師的費用有國家的補貼,你只需要繳納一點訴訟費用,那個費用一般都非常的低,最終你還能拿到該拿的,何樂而不為呢。
最后我想說的是,如果那個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你進去就要注意平時搜集一些證據。比如你的工牌,你的工資發放證明,你們簽到表等等,在單位沒有讓你走之前,這些東西很容易拿到,如果那天公司把你非法辭退或者沒有支付工資,你就可以拿出這些東西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