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得到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與義務的社會規范的總稱。
-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體規定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
- 法律淵源:法律的存在或表現形式。
- 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為內容表現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 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 事實行為: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
-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 無效民事行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事實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他人名義獨立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歸屬于他人的一種法律資格。
-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 訴訟時效: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 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權力,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 提起訴訟: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
- 物權上的物:是除人的身體之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之物。
- 物權法上的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 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相應地,一項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8.12 經濟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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