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關于薛兆豐的經濟學講義的讀書筆記,摘取核心內容和案例進行分享.)
人們只有了解社會成本問題,才能順應社會和市場的基本運行規律,制定出因勢利導的經濟政策。科斯的定律如下:
* 定律一:傷害的本質是雙方為了不同的用途,在爭奪相同的稀缺的資源;所以傷害是相互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在于找一個平衡點,誰妥協的成本最低,誰就擔起讓步的責任(當然會獲得相應的賠償)。
* 定律二:誰用得好就歸誰;在交易費用為零或足夠低的情況下,不管資源最初的主人是誰,資源同樣會流到價值最高的用途上去。
案例1:
有兩塊相鄰的地,左邊種小麥,右邊養牛。如果牛沖過柵欄,跑到麥地吃小麥,那是否該阻止這頭牛呢?
案例2:
一家水泥廠常年排放各種灰塵散發臭味,有時還會發出震動,對周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居民去告水泥廠要求賠償,居民的控訴并不是一次兩次,他們隔三叉五就去告水泥廠,并不時拿點補貼。如果你是法官,會怎么判?
案例3:
有兩家相鄰的酒店,左邊酒店有一個漂亮游泳池;右邊的酒店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棟14層高的副樓,就會擋住游泳池的陽光從而導致游客減少,酒店收入就會受到影響。于是左邊酒店就跑到法院要求法院頒布法令,禁止右面的酒店蓋副樓。如果你是法官,會怎么判?
以上案例的共同點都是其中一方傷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問題在于是否要判傷害者做出賠償?
對于大眾而言,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傷害者當然要對被傷害者做出賠償,并且要限制傷害者做出近一步的傷害。
但問題是,受傷害的真的只有其中一方嗎?
科斯認為,所有的傷害都是相互的,我們得用新的角度來看待這些案例:
* 不是一方在傷害另一方,而是雙方為了不同的用途,在爭奪相同的稀缺的資源。
* 牛跟小麥爭的是那塊地,如果讓牛吃小麥,那牛就傷害了小麥;如果禁止牛吃小麥,小麥就傷害了牛;
* 同樣兩家酒店爭的是享受陽光的權利,水泥廠和居民爭得是土地使用權。
* 雙方的地位本來是平等的,如果禁止了其中一方,那另一方就會受到傷害。
芝加哥大學教授理查德提出,如果爭奪資源的雙方是同一個人,那會發生什么情況?
1. 假設牛和小麥屬于同一個人。這時牛能不能吃小麥,就取決于牛肉能賣多少錢,小麥能賣多少錢。如果小麥價格高,牛當然不能隨便吃小麥;但如果牛肉價格足夠高,牛不僅可以吃小麥,還可以給它聽莫扎特和按摩呢。
2. 在看酒店的例子,如果酒店同屬一人,他會做怎樣的決定?他會比較游泳池陽光不受干擾情況下的收入情況,和14層副樓修起來以后的收入情況。誰獲利更多,就選擇誰。
3. 水泥污染廠的例子,法官也是同樣的思路。作為公共利益的權衡者,法官必須追求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法官說水泥廠發出震動,排出灰塵,造成污染是現有生產技術不能避免的,而居民也已經反復得到賠償。法官判決這是水泥廠最后一次給居民賠償,以后就不用再賠了。而水泥廠的搬遷和停廠的成本高昂,因而水泥廠可以繼續生產,而居民拿到補償后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還要住在水泥廠附近。
通過這樣的責任分攤放生,使整個社會為了避免意外所有付出的總成本就會降到最低。這就是社會成本問題以及科斯的洞見,科斯在1991年拿到諾貝爾獎。
可以從以上例子看出,大家都不自覺地摻入了個人情感,有先入為主的判斷,而只有科斯看到了糾紛背后與資源爭用相關的、中性的經濟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