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義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 。
二、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是否適用“一致行動人”?
** 共同擴大的含義如何理解?
第一種觀點是只有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時才會造成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和構成一致行動,在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時,會造成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減少**,不構成一致行動。
第二種觀點是“共同擴大”是指影響力,而非具體的表決權數量的增加,因此共同擴大影響力既包括表決權數量的增加也包括表決權數量的減少。
第三種觀點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存在一個隱藏的法律漏洞,當時沒有考慮到減持的情況。
- 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在其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發給深交所的《關于上市公司股股東減持股份有關問題的復函》(上市部函[2009]144 號)》認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稱一致行動情形,包括《收購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十二條情形,如無相反證據,即互為一致行動人,該種一致行動關系不以相關持股主體是否增持或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為前提。如同有關法律法規對關聯關系的認定,并不以相關方發生關聯交易為前提 。
三、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界定為“一致行動人”?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71條、《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條的有關規定,與自然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為其關聯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
第(九)項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與持有該投資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如無相反證據,互為一致行動人的;
第(十)項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近親屬、近親屬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無相反證據,互為一致行動人的;
鑒于自然人與其親屬的關系比第(九)項提及的“自然人所投資的企業與該自然人的近親屬”的關系更為直接也更為密切;同時,自然人股東與其近親屬的關系和第(十)項規定的情形類似,由此也可以推定,自然人與其親屬屬于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
因此, 自然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如無相反證據,則應當被認定為一定行動人。
四、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時間間隔問題
實務中,控股股東為了鞏固其控制權或者對抗敵意收購等原因,通過協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一致行動”,后在在其控制權穩固后,上述一致行動人要求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情況。那么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和合規?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74條規定,可以得出,控股股東為了鞏固其控制權或者對抗敵意收購 等原因 ,通過協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一致行動” 后,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時間間隔應該為 12 個 月 (從一致行動協議 簽訂之日起算),在此期間,其他投資者既不能要求解除“一致行動”協議,也不能轉讓其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