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它的基本屬性是價值和使用價值。原始社會中人類的交易通過以物易物來實現,后來貨幣的產生使物品的價值開始量化,然后產生了商品,所以商品是有交換價值的東西。音樂,最早產生于宗教祭祀儀式,用于天人交流,后來逐漸發展成了社會高層的一種享樂方式,直到文化下移俗樂出現音樂才成了大眾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在這樣的一系列變化中,音樂開始產生了商品屬性——價值和使用價值,因而演化出了如今的音樂商品。
音樂商品的形式有很多。在中西方的音樂史上,音樂商品的展現形式無外乎是街頭賣藝,劇院演出等諸如此類的音樂家們的社會活動。這種不是以實實在在的物品,而是一種音樂文化的娛樂服務存在的非物質形態的音樂商品直到今天依然盛行。例如:酒吧,歌廳的唱奏表演等這種營業性的音樂演出活動。隨著留聲機的發明,錄音技術的出現,音樂的存在方式受到了改變,實現了音樂的固話和物化,這種以物質、物品的形式體現出來的音樂商品以多種手段儲存著各種音樂信息,這使音樂這種轉瞬即逝的時間藝術有了存留的方式,也使音樂商品的形式有了多種變化。而現在互聯網的盛行,從前的CD,唱片也很少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更多的是以那龐大的無形的網絡方式進行傳遞和保存,使得音樂商品的出售和交易方式又有了新的發展。
在這樣快速發展的時代中,音樂和商品聯系越來越緊密,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也決定著音樂商品的發展走向。現如今,聆聽流行音樂的大眾人群占了音樂商品消費者的大部分,所以我們會看見那些流行歌手的演唱會一票難求,而聽傳統音樂會的卻是寥寥無幾。這些現象都使得中國傳統音樂的發展舉步維艱,如何在這樣一個消費主宰的交易市場上為中國傳統音樂的發展謀求一席之地,是我們音樂工作首要考慮的問題。
但是音樂商品,首先是作為音樂的一個存在,其次再是商品。我們不能夠僅僅考慮到它的商品屬性而一味的追求它的商品價值,從而忽略音樂本身的藝術價值。現在很多人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不斷炮制者快銷的無音樂價值的音樂商品。音樂,作為社會發展的上層建筑,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精神文化發展。音樂商品作為一個大眾化的音樂產品,其決定著社會音樂生活質量。所以,音樂商品的藝術價值是其作為商品的一個特殊的存在。提高音樂商品的藝術價值,是提升大眾的審美水平的重要途徑。
音樂和商品,可以作為一個整體使音樂以更大眾化的形式進行傳播,但也不要忘記音樂本身作為藝術的永恒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