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分鐘鐘學會分身術,一人活出幾輩子的感覺

世上最公平的事莫過于生來就一條命,全在于個人經營。

好多人感嘆要是會分身術就好了,可以同時做好多事情,但是又有說,一心不能二用,如何實現呢?

法律提供了一個絕佳解決方案,讓你活出幾輩子的精彩。


河流匯海處

那就是委托代理,讓分身術成為現實,自己曬著陽光,喝著果汁,不用親自行動,也能馳騁沙場,完成心愿。

但是委托代理方案有著獨特的法律風險,這便是要倍加注意的關鍵。只有巧妙躲避風險,才能輕松分身,達成所愿。

先來看幾個真實故事。

01

委托代理關系是要基于合同產生。往往也是因合同產生爭議,實務中稱之為委托代理合同糾紛。
薛某與陸某兩人朋友關系,薛某請陸某幫忙收購目標公司股權并代為持有,而陸某后來翻臉說,這是借貸關系,不承認代持股。

薛某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有親歷者和知情人;
受讓股權時與股權轉讓方達成的書面股權轉讓意向、薛某委托陸某并以陸某名義辦理股權轉讓事宜的《委托書》;
股權轉讓方有證據其知悉陸某系受薛某委托代持股權;
薛某持有陸某與股權轉讓方簽署的《收購股權書》原件;
薛某向陸某支付出資款的相關財務憑證;
薛某委派人員擔任目標公司財務人員并保管財務印章和財務資料。

法院認為,
雖然薛某與陸某之間未簽訂委托收購股權并代持股權的書面合同,但薛某向陸某匯付款項的事實客觀存在。

對該筆款項的性質,陸某雖然主張為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一審判決綜合全部案件事實,依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薛某委托陸某收購股權并且代持股權的關系,理據充分,并無不當。

02

應某主張其委托胡某代持H公司股權,后胡某將相應股權及委托持股關系轉給婁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婁某又將股權及委托持股關系轉給A公司。

應某提交的主要證據有:
①A公司出具的《委托持股證明》,載明應某出資情況以及相關代持流轉情況
②另案中胡某、婁某認可應某實際出資及相關代持事實的陳述;
③胡某向應某出具的《收據》,載明應某實際出資情況;
④婁某出具的《證明》,載明應某實際出資及A公司代為持股的情況。

A公司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并主張《委托持股證明》系應某持有A公司公章后倒簽所形成的文件。

很明顯,這是一面之詞,只要證據相互關聯,真實有效,就有很大的勝訴。

最高院認為,
“應某提供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A公司代應某持有目標公司股權。A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駁應某提供的證據。

法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綜合審查判斷,認為應某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A公司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在此基礎上確認證據,認定應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委托持股關系并無不當。”

03

這是一個口頭隱名代持股案例。

張某主張H公司的全部出資均系其一人所出,其最初委托趙某、池某兩人代持相應股權,后張某指示趙某將相應股權轉給劉某代持。

張某提交的主要證據有:
①H公司、趙某、劉某關于認可張某出資及代持流轉情況屬實的陳述意見;
②張某實際出資及出資流向的相關憑證,包括資金流入及流出的整個過程的財務憑證。對此,池某未提供其向H公司實際出資的相關材料,也未提供其實際參加籌建H公司的股東大會、實際參與H公司設立及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據,H公司的工商設立手續均由案外人辦理。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關于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的規定,對被申請人張某與趙某、池國順等人間存在口頭隱名代持股份協議的主張,予以采信,并無不當。口頭隱名代持股份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效力應予確認。”

04

彭某主張其為S公司實際出資人,張某只是名義股東為其代持股權。

彭某提交的證據有:
①S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協議書》約定,S公司聘請張某為法人代表,S公司所有事務、存款、債權債務與張某無關,張某不參與S公司的所有經營管理,S公司每月向張某支付報酬;
②彭某的出資匯款憑證;
③S公司實際經營所需的《租賃合同》、《裝修合同》均由彭某決策并支付相應款項;
④S公司監事和會計等的證人證言,證明S公司的注冊資本源于彭某的出資,S公司的重大事項均由彭某及其妻決定。

法院認為,“彭某主張其為S公司股東,有《協議書》、銀行支付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證人證言等為證。……雖然公司注冊資金是由張某繳納,但張某無法說明50萬元注冊資金的來源。
彭某舉示的銀行憑證,能夠證明其向田某轉款50萬元,且張某等人系于同日前往銀行存入50萬元用于公司驗資。故原審法院認定彭某為S公司出資人是正確的。”

以上案例出自于最高院,為此類案件樹立了導向,也為實務中減少法律風險作了很好的提示。

如何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確保訴訟中占據有利形勢呢?
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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