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推送之前的一些話。
阿飄建議對本文質疑的業主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咨詢市住建局:小區開發商(要完整、正確告訴市民熱線:小區名字)在違規交房的條件下,物業服務公司能否收取物業服務費?
今天阿飄在整理留言時發現一類較為嚴重的問題,留言普遍反映了物業服務公司違法亂收費、收費不規范的問題。以下是阿飄對多數問題的整理:
1、問:開發商尚未交房,物業公司開始收取物業服務費?
答:物業服務公司的做法是違規的。因為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中
第四十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業主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物業依法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但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向業主承諾贈送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承諾贈送的費用交納。
2、問:才買的新房,高高興興去收房,結果按照規定繳納了物業服務費后,還要被物業公司要求另外繳納電梯維護費、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管理費?
答: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在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后,還要求業主另外繳納電梯維修費,這一做法是違規的。而裝修垃圾清運費是需要業主按規定繳納的,但物業服務公司不得擅自向業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因為根據海口市住建局貫徹發布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和《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要求,
其中《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中,
第七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中
第三十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協商具體收費標準,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標準,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此有權查詢。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的服務,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接受服務和支付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水、電費用等,由業主根據實際消費分攤。具體辦法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將生效物業服務合同按時報送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向業主公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將有關資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的。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物業收費標準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收取額外費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決定的,同意作出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問: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如何計算?
答:根據《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費標準管理暫行規定》中
第六條 ?具備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件的城市可以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海南省的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標準為固定場地處置費:海口、三亞每立方米8元;瓊海、儋州、文昌每立方米6元;其他市縣每立方米4元。異地回填處置費:原則上按不超過固定場地處置費的一半收取,具體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建筑垃圾實行有償委托清運,具體費用由清運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和個人協商。
以上是阿飄今天花了5小時的吐血整理內容,附上參考文獻和擴展閱讀,歡迎各位朋友留言咨詢。
edit by Apiao
上期回顧:
國家對商品房交付條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參考文獻:
1、《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2285號)
3、《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費標準管理暫行規定》(瓊建城[1996]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