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學習(1/100)最高院指導案例1號——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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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綱:(大家可以根據需要跳轉至對應位置)
一、中介合同
二、指導案例
三、相關案例
四、相關法條
五、文章小結
一
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
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1號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
居間合同糾紛案
核心內容:
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
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三
經典案例
龍某在抖音上發布一個二手房源交易信息,周某在抖音上向龍某咨詢該房源。后在龍某帶領下前往查看房屋并產生購買意向,房主報價230萬元,周某報價210萬元,龍某跟房主溝通價格談到228萬元,龍某于8月13日聯系周某晚上約房主詳談,周某因下班晚未成行,龍某想約第二天面談,周某回復忙,想跟老公商量一下。8月14日,龍某問周某商量得怎么樣,周某回復房主最少賣多少錢,龍某回復與房主見面談價格,周某回復還要看看其他戶型。8月21日,龍某跟房主溝通價格時,房主說房子已出售,是周某主動找他談的。2022年8月19日,周某夫婦與房主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同時居間方(B中介公司)在合同書上蓋章。
本案中,周某接受了龍某購房中介服務,龍某雖然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是支付了勞務,且是最早帶周某看房的中介人,案涉房源不是龍某獨家享有,但是周某并無證據證明B中介公司存在帶其看房、與買賣雙方商談價格等中介服務的事實,結合房產出售方的陳述,可以確認周某利用龍某提供的交易機會,另選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因此,周某依法應向龍某支付報酬。最終,法院判決周某向龍某支付服務費5000元。
四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至第九百六十六條
重點條文: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五
文章小結
“跳單”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中介合同后,所繳納每一筆錢都應該明確,分清所繳部分為稅金、房款還是服務費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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