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合法嗎? 不開具離職證明有什么后果?
案例探討
北京一家企業的員工曾女士入職某儀器儀表公司,擔任研發類崗位,試用期六個月。但試用期過后,因為對公司的制度和薪酬不滿,曾女士繼續到其他公司應聘。
在另外一家公司決定錄用之后,曾女士向儀器儀表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儀器儀表公司口頭通知曾女士工作到2016年5月20日,但一直未出具解除勞動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在新單位辦理入職手續時,公司要求曾女士提供與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于是曾女士回到儀器儀表公司,要求開具離職證明,但該公司一直不予開具證明。因此,新單位取消了曾女士的錄用通知書。
因此,曾女士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儀器儀表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年終獎、五一福利費、因未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新用工單位不予錄用的薪資損失等共計2.7萬元。
仲裁裁決支持曾女士部分請求,雙方不服裁決,向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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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法院判決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本案中,公司認可其未給曾女士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事實,而曾女士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因此產生了損失,故公司應賠償曾女士這些損失。
最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曾女士工資、年終獎、五一福利費、因未開離職證明導致新用工單位不予錄用的薪資損失共計2.6萬元。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的案例,脈絡也十分清楚。
可能你會想,員工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間去其他公司應聘,這本來就不道德,為什么公司還要給這樣的員工開離職證明?事實可能不是想象的這樣。接下來,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用人單位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依據
2、用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的后果
3、員工不辦理離職交接,能否拒開離職證明?
4、不開具離職證明怎樣賠償?
必須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開離職證明需要怎樣賠償?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實中,不少公司擔心聘用還未與前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帶來的連帶責任,會要求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提供勞動證明。如果員工因為上家公司無法提供勞動證明,可能無法被錄用,會給員工帶來就業的損失。
再嘮叨一下,離職證明看似只是一張紙的問題,但背后卻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一定要開好離職證明,把好最后一道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