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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成立的創業團隊該如何設計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是創業合伙人的股權結構,一直都是一個最為困擾創業者的問題。當然里面的坑不僅多,而且深。
一、合伙人股權的進入機制
合伙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即結婚機制。要做好合伙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先得想明白什么是合伙人?我們認為的合伙人,是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公司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
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也是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人。合伙關系是接近于婚姻關系的長期強關系的深度綁定。合伙之后,公司的大小事情,合伙人之間都得商量著來,重大事件,甚至還得合伙人同意。公司賺的每一分錢,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關,大家都按照事先約定好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一)合伙人股權進入的坑
請神容易送神難。下述人員均可以是公司的合作者,但建議創業者慎重將下述人員當成合伙人,并按照合伙人的標準發放大量股權。
(1)短期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短期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伙人。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于只是承諾投入短期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一事一結,而不是通過股權長期深度綁定。
(2)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i)投資人投大錢,占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ii)創業合伙人投小錢,占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應當比合伙人高,不應當按照合伙人標準低價獲取股權。
(3)兼職人員
對于技術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我們建議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準發放少量股權(股權來源于期權池),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標準配備大量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對于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經過初步磨合的合伙人,可以盡早安排股權。但是,給早期普通員工過早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起到負面激勵。員工很可能認為,公司是不想給他們發工資,通過股權來忽悠他們,給他們畫大餅。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可以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而且激勵效果特好。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再關注自己拿的股權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資人估值或公司業績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錢。
(二)合伙人股權進入的經驗
很多人都知道,小米有個土鱉與海龜混搭的豪華合伙人團隊。很多創業朋友們問,小米合伙人的股權是如何分配設計的。關于這個問題,首先,小米目前商業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原因,合伙人股權架構肯定只是其中一個方面;其次,每個企業都有不可復制性,但做事情背后的理念與思路有共通性,可以借鑒。
小米合伙人團隊的特點是:他們都是創始人自己找來的合伙人,或經過磨合的合伙人推薦過來的合伙人,合伙人之間都經歷過磨合期;他們都是圍繞小米的鐵人三項核心業務“軟件、硬件與互聯網服務”分布;在小米很早期就參與創業,不領工資或領低工資;掏真金白銀買股票,團隊內部56名早期員工就投資了1100多萬美元。
小米豪華合伙人團隊無法復制。但是,小米尋找合伙人的經驗值得借鑒:股權分配背后對應的是如何搭班子。先得找到對的合伙人,然后才是股權配置。
(1)合伙人之間要在具體事情上經過磨合,先戀愛,再結婚;
(2)給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的合伙人發放股權;
(3)通過圈內靠譜人推薦其圈內朋友,是找合伙人的捷徑。比如,如果公司想找產品經理,直接去挖業務聞名NB的產品經理;如挖不成,讓他幫忙推薦他圈內的產品經理。
二、合伙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即離婚機制。創業企業該如何做好合伙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一)管理好合伙人預期
給合伙人發放股權時,做足深度溝通,管理好大家預期:合伙人取得股權,是基于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愿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伙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并不是合伙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
股權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伙人與公司長期綁定,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伙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伙人也沒有安全感。
(二)游戲規則落地
在一定期限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約定合伙人的股權和服務期限掛鉤,股權分期成熟;
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權股權溢價回購離職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對于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三、其他的問題
1.合伙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業用他們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在股東協議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以股東協議為準。
2.合伙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
“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伙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關系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
“一個方法”,即對于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至于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
3.如果合伙人離婚,股權應該如何處理?
近年來,離婚率上升,企業家群體離婚率又可能偏高?;楹筘敭a的處理,包括股權都是棘手的問題。婚姻還很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原則上,婚姻期間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可以另外約定財產的歸屬。
因此,配偶之間可以約定配偶放棄就公司股權主張任何權利。一方面,確保離婚配偶不干涉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另一方面,保障離婚配偶的經濟性權利。
4.股權發放完后,發現合伙人拿到的股權與其貢獻不匹配,該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一次性發給合伙人,但合伙人的貢獻卻是分期到位的,確實很容易造成股權配備與貢獻不匹配。為了對沖這類風險,可以考慮:(1)合伙人之間經過磨合期,是對雙方負責。因此,可以先戀愛,再結婚;(2)在創業初期,預留較大期權池,給后期股權調整預留空間;(3)股權分期成熟與回購的機制,本身也可以對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