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李時珍古蘭考據之論也不能成立

第四節? 李時珍之論


李時珍集中了前人澤蘭論的全部內容,結合自己的本草知識分析推理,終于成為了中國古代澤蘭論的最高權威,對后世本草學、植物學、古代文學傳承賞析和字詞典編撰等領域都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但是,李時珍的澤蘭論主要靠羅列大量論據支撐其觀點,所以筆者就重點考察其所有論據的真偽。

一、任何一種植物都有它區別于另類植物的本質特征,蘭花的本質特征和澤蘭類菊科植物的本質特征有著諸多明顯的不同。作為藥物植物學家的李時珍在力辯古蘭是澤蘭時,卻不去先秦文獻和漢唐文獻中調查古蘭葉形、開花時間之類的植物特征(當然,李時珍沒時間去浩瀚的漢唐文獻中考察涉蘭記述,是可以理解的),而是一味沿襲漢代以后的陸璣、鄭樵、朱熹等人的澤蘭論,或者羅列一些按主觀需要改造或望文生訓、曲解前人含蘭文獻,拼湊出所謂古人記述古蘭的“七可”用途:“可綴、可佩、可藉、可膏、可浴”“可秉”“可焚”。而這“七可”既不能夠反映古蘭的本質屬性,又不是澤蘭獨有的屬性,根本不能證明古蘭是澤蘭。

1. 李時珍依據《漢書》“嗟宓!熏(薰)以香自燒,膏以明自銷”1考辨說:“《漢書》言:蘭以香自燒也。若夫蘭花,有葉無枝,可玩而不可紉、佩、藉、浴、秉、握、膏、焚。”李時珍的《本草綱目》雖然沒有明確解釋“可焚”是什么意思,但引用《漢書》的“熏(薰)以香自燒”的目的,應該是想證明澤蘭才是可以用火燒方式獲取香氣的古蘭。當代澤蘭論《蘭燔而不滅其馨——再論蘭(菊科佩蘭)之非蘭科蘭花》的解釋就很明確:“蘭草含有多種芳香物質,可焚燒(燔)而取香”2。但是,李時珍為了證明“澤蘭可燒而取香,蘭花不能夠通過點燃的方式獲得香氣熏”,卻是把《漢書》“熏(薰)以香自燒”私自改動為“蘭以香自燒”來做的論據。這屬于什么論證方法,筆者不方便唐突圣賢,還是讀者自己去評判吧。

其實,李時珍改薰為蘭也幫補了澤蘭論的忙。因為,筆者通過先秦到漢唐的近4000段涉蘭文字考察,沒有一處記述古人燒蘭取香的文字,這表明李時珍“古蘭可焚而取香”的論據是不存在的,當然也就無從證明古蘭是可以燒而取香的澤蘭。詳細分析見本書下編第三章第九節《燒蘭》。

2. 關于古蘭“可綴”“可秉”,蘭花不可秉

可綴、可秉的特點也非澤蘭獨有。如果說可綴、可秉的古蘭就是澤蘭,蘭花則不可綴、不可秉那是謬論。此理太簡單,不用解說。

3. 關于古蘭可佩,蘭花不可佩

只要愿意,社會也允許,能夠佩戴的東西都可以佩。蘭花、澤蘭、萱草、黃角蘭、玫瑰、

玉石、藥物、社會集團的標志等等沒有不可佩的。朱熹、李時珍澤蘭可佩,蘭花“葉乃無氣,

質弱易萎”不可佩的結論是錯誤的,以之作推論前提的推理必然也是錯誤的。本書下編第三章第六節《佩蘭》已作詳細分析,這里也不再贅言。

4. 關于澤蘭“可藉”,蘭花不可藉

李時珍依據屈原的“蕙肴蒸兮蘭藉”斷言澤蘭可以作藉,蘭蕙不能夠作藉。李時珍“澤蘭可藉”論據的理解和運用,屬于不了解古代祭祀情況,憑主觀臆測為論據的李氏新言。

據《禮記》和《周易》記載,先秦是用茅草作藉,不見澤蘭做藉的任何記述。那么屈原為何設想或者實際地用古蘭做藉呢?只要將澤蘭枝葉、蘭花葉片和古人做藉的茅草三種植物進行比較,就能夠明白,用香味不正、葉片易碎的澤蘭枝葉做藉肯定不如用和茅草特點接近的蘭花草做藉更合情理。屈原設想或實際用蘭花草葉做藉,不僅因為古蘭具有茅草修長又有韌性的特點,而且還因為屈原崇尚幽蘭是“國香”的“養鼻”植物。結合屈原“春蘭秋菊”,以蘭花草做旗旄,《文子》“叢蘭欲修”,張衡之蘭為黃花,漢樂府之蘭“涉冬猶盛滋”,繁欽的蘭蕙春天開花等諸多文獻記述,我們有理由認為古蘭不是澤蘭。因此,屈原的“蕙肴蒸兮蘭藉”不可能是用澤蘭做藉,李時珍澤蘭可藉,蘭花草不可藉之論不能夠成立。詳盡考辨見本書上編第三章第三節《古蘭莖葉生態特點的考察》。

5. 關于澤蘭“可浴”,蘭花不可浴

李時珍依據屈原的“浴蘭湯兮沐芳,華采衣兮若英”為依據,認為先秦是用澤蘭熬洗浴水,從而證明古蘭是澤蘭不是蘭花。但是李時珍憑什么斷言“蘭湯”之蘭是澤蘭呢?如此就算論證,那么蘭花論認為蘭湯之蘭就是蘭花,為什么又不可以呢?李時珍不拿出蘭湯之蘭是澤蘭的理由,僅僅把屈原用了“蘭湯”一詞列作澤蘭論論據有什么作用呢?

屈原用澤蘭熬湯,同樣是李時珍拋開屈原和其他文人的眾多顯示蘭花生物特征的古蘭描述,按個人主觀愿望把“蘭”直接解釋為“澤蘭”的又一論據,這樣的論據怎么能夠說服讀者呢?關于“蘭湯”的考辨詳見本書下編第三章第八節《蘭湯》。

6. 關于古蘭“可膏”,蘭花不可膏

李時珍澤蘭可膏,蘭蕙不可膏之結論,源于《楚辭·招魂》的“蘭膏明燭”。就憑這四個字,要證明屈原用澤蘭熬油做燈燭,實在是沒有說服力。要正確理解“蘭膏”二字,僅憑字面望文生訓是不正確的。

《招魂》是四言賦,其“蘭膏明燭”的原文前后是:


“經堂入奧,朱灰筵些。砥室翠翹,掛曲瓊些。翡翠珠被,爛齊光些。蒻阿拂壁,羅幬張些。纂組綺縞,潔琦璜些。室中之覲,多珍怪些。蘭膏明燭,華容備些。二八侍宿,射遞代些。九侯淑女,多迅眾些。”“鏗鐘搖簴,揳梓瑟些。娛酒不廢,沈日夜些。蘭膏明燭,華鐙錯些。結撰至思,蘭芳假些。人有所極,同心賦些。”


這兩段緊湊的文字,每句的八個字,前后四字憑借某種關系結合成一個完整的意思,因此理解時,要特別根據前后文,仔細推敲。“蘭膏明燭,華容備些”描寫的是宮女侍從準備迎接魂魄來臨的情景;“蘭膏明燭,華鐙錯些”描寫的是宮廷燈燭輝煌的情景。因此,“蘭膏明燭”的結構可以解為四種:

⑴“蘭膏”對“明燭”,也就是“蘭”對“明”,“膏”對“燭”;如此,“蘭”則是修飾語,這種用法在先秦早已有之。就是《招魂》的其它文句中的“蘭”也有此用法,例如,“結撰至思,蘭芳假些。”這里的“蘭芳”就是用“蘭”的引伸義,指優美華麗的詞藻。筆者已經在本書下編第一章《從漢字和詞匯產生、運用與演變的角度考察古蘭》的第二節,列舉了“英”“粱”“蔓”“芝”“蘭”等表示植物名稱的漢字演變出修飾意義的例證。因此這里的“蘭膏”對“明燭”可證明“蘭”不再是指具體的蘭蕙或澤蘭。“蘭膏”和后世的“蘭燭”“蘭章”“蘭服”“蘭暢”“蘭筵”之類詞匯一樣,都是指“芳香或者美麗”之類的意思。那么,《招魂》的“蘭膏明燭,華容備些”可以解釋為“芳香的油脂,明亮的燈燭,美女們已經妝飾得很美”,或者“芳香的油脂使燈燭更加明亮,美女們已經妝飾得很美”。

⑵這里的“蘭”指木蘭。《湘君》曰“桂棹兮蘭枻”,《湘夫人》也曰“桂棟兮蘭橑”。木蘭為常綠喬木,其木心黃,其花如蓮,其香如蘭,故又名“木蓮”,即今木蘭科之“黃蘭”。

黃蘭木質優良,可供造船;花和葉是芳香油原料,可提取浸膏。木蘭提煉蘭膏有案可查。因此燈燭之油脂加入木蘭香膏是有可能的。

⑶按澤蘭論的引用,認為用澤蘭葉提取油脂。此說僅見于南朝陶弘景的《本草經集注》澤蘭條曰“葉微香,可煎油”。蘭草條則無此說,以后僅僅《唐本草》和《本草綱目》給予了轉錄,其它文獻不轉載此記述,也沒有相關記述。不過文獻清楚地表明陶弘景的解釋只能夠證明澤蘭可以煎油,無從證明屈原所言的蘭就是澤蘭,也可以煎油。屈原以澤蘭煉膏之說沒有先秦文獻依據,則李時珍之說只能夠是主觀臆測。估計澤蘭煉膏之說,其實也是后人對楚辭“蘭膏明燭”的誤解和訛傳,因此,澤蘭論是拿不出古蘭煉膏文獻依據的。讀者可以想一想,要是澤蘭論能夠拿出這個證據,恐怕早就被無數澤蘭論文獻所引用了。

⑷“蘭膏”指蘭花花莖蒂部的自然分泌物,特點是異常芳香。但是,屈原時代是否已經發現蘭花的這一特點,并利用蘭花的自然分泌物,都缺乏有關記述,而且蘭花之天然膏能不能用于燈燭也沒有文獻和實物可考。此說只能夠屬于后人以今證古的猜想。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取第一二說可能更接近于生活的真實。澤蘭熬膏說與古蘭無關,蘭花花莖自然分泌物說,太現代化了,古人不可能有此發現,不太可能有此作為。

二、“蘭花,有葉無枝,可玩而不可紉佩藉浴、秉握膏焚”是不合客觀實際的推理分析。

李時珍在古文獻記述中概括出“七可”的用途作論據之外,還抓住了屈原詩文中的“綠葉素枝”“綠葉兮紫莖”用了“枝”和“莖”二字寫蘭,便分析推論說:“《離騷》言:其綠葉紫莖素枝,可紉可佩可藉可膏可浴。……若夫蘭花,有葉無枝,可玩而不可紉佩藉浴秉握膏焚。……今所謂蘭,無枝無莖,因黃山谷稱之,世遂謬指為《離騷》之蘭。”

第一.李時珍因屈原描述古蘭使用了“枝”“莖”就只能夠是澤蘭之說的錯誤很明顯。本書上編第三章第三節《從古蘭能不能用“莖”或“枝”描述說起》有明確的解讀,這里不再贅述。

第二,“綠葉兮素枝”和“綠葉兮紫莖”不是澤蘭的獨有特性,因此不能夠用“只要是綠葉紫莖的植物就必然是澤蘭”的邏輯推理。正如不能夠因為“人是兩只腳”,就推論說“兩只腳的都是人”的道理一樣。蘭花和其他植物都有紫莖素枝的現象,本書附有彩圖供參考。

因此,李時珍的“蘭花有葉無枝”論,純屬混淆概念;其“枝”之論,違背歷史文人的寫作實際,由此而推導的“蘭花可玩而不可紉佩藉浴、秉握膏焚”的結論,也是錯誤的。

三、李時珍做論據所引用的文獻資料,有的屬于曲解原文,有的屬于隨心所欲改變原始文獻的“創作”,有的屬于子虛烏有,不知道語出何處。因而李時珍的古蘭為澤蘭的觀點最終得不到有效支持。但是為了讀者了解李時珍澤蘭論的實質,筆者還是花點功夫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解析。

1、自我杜撰或隨意改動他人文獻做論據

⑴ “《禮記》言諸侯贄熏,大夫贄蘭”。這個論據不僅《禮記》中沒有,就是其他先秦文獻或漢魏晉唐文獻也沒有。盡管李時珍創造的這個論據,現在很多專家都在使用,但是謊言變不成真理。

⑵ “《西京雜記》載漢時池苑種蘭以降神,或雜粉藏衣書中辟蠹者,皆此二蘭也。”《西京雜記》僅僅是街頭巷尾流傳的故事小說。新舊唐書認為是東晉葛洪收集,全書共六卷。據筆者翻檢文獻調查,不僅《西京雜記》沒有“漢時池苑種蘭以降神或雜粉藏衣書中辟蠹者”的只言片語,就是其他漢唐各種文獻或葛洪本人的好幾處涉蘭文字,均無相關內容。而且,葛洪還有文句證明他自身所寫的蘭是蘭花。據歷史上只有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有“漢諸池苑及許昌宮中皆種之,可著粉中。故天子賜諸侯茝蘭,藏衣,著書中,辟白魚也”的記述來看,估計是李時珍把陸璣之說錯記在了《西京雜記》。只從時間上看,《西京雜記》比《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遲問世幾十年,即使李時珍確實見到的《西京雜記》有類似的記述,估計也是從陸璣那里抄來的,陸璣關于蘭用途的記述都是謊言,摘引得太多又有什么價值呢。

⑶ 吳草廬,即元代吳澄,有詩文匯編《支言集》傳世,該書前90卷文,后10卷詩,其中纂言部分是元代理學研究的珍貴資料,而碑、銘、表、志部分,諸如董士選、潔實彌爾、伯都(忙兀氏)、鄧文原神道碑,岳元鎮、趙思恭、邢聚、述哥察兒墓碑,董文用、張弘剛墓表等,均可補正史之闕,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但是,很遺憾,沒有查到李時珍引用的“蘭為醫經上品之藥,有枝有莖,草之植者也。今所謂蘭,無枝無莖。因黃山谷稱之,世遂謬指為離騷之蘭”的相關文字。

⑷李時珍在談澤蘭藥性時,為了證明《黃帝內經》“治之以陳氣”的古蘭是澤蘭,引證說“《荀子》云,澤、芷以養鼻,謂澤蘭、白芷之氣芳香,通乎肺也。”

查《荀子》《史記》類似記述共有四處,兩兩一致。其一,《荀子·禮論》的原文是“芻豢稻梁五味調香所以養口也,椒蘭芬苾所以養鼻也。” 3另,《史記》收集的《禮書》原文也曰:“禮由人起。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忿,忿而無度量則爭,爭則亂。先王惡其亂,故制禮儀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不窮于物,物不屈于欲,二者相待而長,是禮之所起也。故禮者養也。稻粱五味,所以養口也;椒蘭芬苾,所以養鼻也;鐘鼓管弦,所以養耳也;刻鏤文章,所以養目也;疏房床笫幾席,所以養體也:故禮者養也。”4從荀子的原文和史記的記載,都證明《荀子》的原文是“椒蘭芬苾所以養鼻也”。其二,《荀子·正論》曰:“是又畏事者之議也。天子者埶至重而形至佚,心至愉而志無所詘,而形不為勞,尊無上矣。衣被則服五采,雜間色,重文繡,加飾之以珠玉;食飲則重大牢而備珍怪,期臭味,曼而饋,伐皋而食,雍而徹乎五祀,執薦者百余人,侍西房;居則設張容,負依而坐,諸侯趨走乎堂下;出戶而巫覡有事,出門而宗祝有事,乘大路趨越席以養安,側載睪芷以養鼻,前有錯衡以養目,和鸞之聲,步中武象,趨中韶護以養耳,三公奉軶、持納,諸侯持輪、挾輿、先馬,大侯編后,大夫次之,小侯元士次之,庶士介而夾道,庶人隱竄,莫敢視望。居如大神,動如天帝。持老養衰,猶有善于是者與?不老者、休也,休猶有安樂恬愉如是者乎?故曰:諸侯有老,天子無老。”5注意:《荀子》這里記述的是“側載睪芷以養鼻,前有錯衡以養目”。

從引用論據的角度講,這又是李時珍隨意按自己論證需要改動古代文獻的證據。

為了讀者更清楚地看清李時珍的論證錯誤,筆者從“睪芷”能不能解釋為“澤蘭和白芷”剖析。

“睪芷”該怎么講呢?訓詁不是隨心所欲,而是依語言環境而考,結合其它用法而定,但例不十法不立(沒有多個例證,某種解釋和用法就不能夠成為結論)。

荀子行文多有鋪排、對舉的特點,這段文字的“雜間色,重文繡”“重大牢而備珍怪”“側載睪芷以養鼻,前有錯衡以養目”“居如大神,動如天帝”“諸侯有老,天子無老”就是對舉成文的寫法。從荀子的這段語言考察,“睪芷”和“錯衡”對舉成文,“錯”是修飾“衡”的。《說文》解釋說:錯,金涂也。錯,即今所謂鍍金,俗字作鍍。字典辭書對“錯衡”的解釋是:⑴以金涂飾成文采的車轅橫木。《詩·小雅·采芑》:“約軧錯衡,八鸞玱玱。”毛傳:“錯衡,文衡。”《荀子·正論》:“前有錯衡以養目。”梁啟雄解釋說:“錯衡蓋以金涂軛且有文也。”《史記·禮書》:“人體安駕乘,為之金輿錯衡以繁其飾。”徐遲《財神和觀音》:“可是這匹畜生的身上,金輿錯衡,黼黻文章。”⑵借指官吏所乘之車。唐代劉禹錫《復荊門縣記》:“邑人之華皓幼童,咸須于道周,距躍而謡……公為駐錯衡而勞之。”

可見,“錯衡”的“錯”是修飾“衡”的;按語言環境,“睪”也是修飾“芷”的。那么,“睪芷”則不能解釋為“澤蘭和白芷”。

為了更好理解“睪芷”,筆者采用先秦傳世文獻窮舉法,收得“睪”字和它的通用字“睪”的全部例句如次:


①《荀子·正論》“側載睪芷以養鼻,前有錯衡以養目”(另《禮論》重復使用一次)。

②《荀子·解蔽》“睪睪廣廣”(亦作“睪睪”)。

③《荀子·王霸》“睪牢天下而制之”(亦作“睪牢”)。

④《孫叔敖碑》“收九睪之利”(《經籍籑詁》訓曰“澤”)。

⑤《大戴禮記·四代》“子曰:“群然,戚然,頤然,睪然、踖然”(亦作“睪然”)。

⑥《列子·天瑞》“仲尼曰:望其壙,睪如也,宰如也”(亦作“睪如)”。

⑦《齊策·淳于髡一日而見七人于宣王》:“及之睪黍、梁父之陰”(亦作“睪黍”)。

另,不能夠把“睪”改寫為“睪”有兩例:

⑧《魏策·魏武侯與諸大夫浮于西河》:“夫夏桀之國,左天門之陰,而右天溪之陽,廬、睪在其北,伊、洛出其南。”

⑨《魏策·秦敗魏于華走芒卯而圍大梁》:“夫秦貪戾之國而無親,蠶食魏,盡晉國,戰勝睪子,割八縣,地未畢入而兵復出矣。”


查許慎的《說文解字》和其它古籍字典,收有“睪”字,但無例句,并且認為此字只是構字部件,并不單獨作字使用;后代疏注家多是解釋“睪”通“睪”。因此,筆者認為荀子可能是誤寫了此字,即本該寫“睪”,卻寫成了“睪”,或者是漢代人用帛書整理先秦文獻時辨認錯了。

再從《康熙字典》解釋看,有“睪”通“澤”,作“芷”的限定語之說;并且用“或曰睪,當為澤,澤蘭也”記載為另說。可見“睪作澤蘭”這種說法,字典只是作存疑之記載,非為定論。查歷史文獻,也僅僅中唐刑部尚書楊倞一人在《荀子注》中解釋“睪”字為“澤”和“澤蘭”,而且是對同一內容做了不同的注釋:一處解釋“睪”為“澤”,另一處解釋“睪”為“澤蘭”,可見楊倞的訓釋是不正確的。

再者,就《荀子》全書考察,荀子使用“澤”字共15見,沒有一處當植物澤蘭講的,因此,就算荀子筆誤,這里錯把“澤(澤)”字寫掉了三點水而成為“睪”,其意義也不可能當澤蘭講。再從其它先秦文獻來考察,“澤”的用法,大致和康熙字典等同,只有“水澤”“雨露”“恩惠”“光澤”“潤澤”等意義。西漢揚雄編著的《方言》也無“澤蘭”之說。6

就是持“古蘭為澤蘭”論的經學家顏師古、李善、李賢、朱熹等人也只訓釋過古“蘭”字為澤蘭,沒有訓“澤”為一種植物的任何文字。

語言現象不是孤立的,先秦文獻是先秦時代語言運用的集合,既無“睪”作“蘭”之限定語,曰“睪蘭”,也無“睪”作“澤蘭”的用法。可見楊倞之說不足為憑。

再從思維學來說,李時珍既然始終認定古文獻中的“蘭”是澤蘭,怎么又把《荀子》“側載睪芷以養鼻”的“睪”也解釋成澤蘭了呢?難道在李時珍的字典里“睪”也通“蘭”嗎?顯然,李時珍的理解是隨心所欲的。

盡管李時珍的“荀子云,澤、芷以養鼻”可能是按唐人楊倞對“睪芷”的解釋而來,但是楊倞只是解釋,并沒有改動荀子的原文,而李時珍是直接把荀子的文字改變為“澤、芷以養鼻”,論據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把自己的說法蒙上了先秦文獻的外衣,在考據上這是不正確的做法,也是不允許的做法。

⑸“《漢書》言蘭以香自燒也”這個論據不僅本身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夠證明古蘭是澤蘭,而且這個論據同樣屬于李時珍隨意改動《漢書》記載而來(詳見本書下編第二章第八節“燒蘭”)。

⑹ “李東垣治消渴生津飲用蘭葉,蓋本于此”是李時珍東拉西扯隨意改變他人文獻的又一例證。

李時珍為了強化自己的古蘭就是《本草經》所言蘭草,就是大澤蘭,是行氣良藥的觀點,在引用了《黃帝內經》“蘭除陳氣”的文獻之后,說“李東垣治消渴生津飲用蘭葉,蓋本于此”。

查李東垣的《蘭室秘藏》只有“此因數食甘美而多肥,故其氣上溢,轉為消渴,治之以蘭除陳氣也,不可服膏粱芳草”之語,絲毫看不出李東垣說的蘭是澤蘭。

“蘭葉”治病的概念第一次在《本草》中出現,首見于宋代寇宗奭的《本草衍義》,但寇宗奭的蘭、蘭草就是蘭花的意思。接下來元代王好古、明代陳嘉謨對寇宗奭的蘭草是蘭花的說法予以直接的肯定。李東垣則沒有明確說“蘭”是蘭花還是澤蘭。李東垣之后的名醫陳嘉謨所著《本草蒙筌》才直接提出了“蘭葉”一詞,提到了李東桓,說:“蘭葉:味辛、甘,氣平、寒。無毒。即春秋開花,蘭香葉也。幽谷深林,隨處俱有。葉長不瘁,花小甚香。凡入藥中,采葉煎服。利水道,劫痰癖,益氣生津;殺蠱毒,辟不祥,潤膚逐痹。膽癉必用,消渴須求。東坦有云:能散積久陳郁之氣;《內經》亦曰:治之以蘭,除陳氣也。”接下來陳嘉謨加按語說:“蘭草生于深林,似慎獨也,故稱幽蘭。其葉長青,其莖深紫。與蕙相類,逢春出芽。一干一花,而香有余者名蘭;一干五六花,而香不足者名蕙。花同春開,但蘭花先而蕙繼之。然江南之蘭只春芳郁,荊楚閩廣秋復再芳,故有春蘭秋蘭不同爾。丹溪云:幽蘭葉稟金水清氣,而似有火。人知花香之貴,不知葉用有方。如東垣之所云也。”

從李東垣和陳嘉謨的原始文獻考察,我們清晰地看到,是李時珍把李東垣和陳嘉謨兩人的解說拼湊在一起,而且把陳嘉謨的蘭葉解讀為澤蘭葉,這樣就歪曲了李東垣和陳嘉謨的本意。

2. 屬于望文生訓,曲解古文獻的論據。

(1)錯解“燒蘭”。

為了證明古蘭能夠火燒取香,蘭花不能夠火燒取香,從而推論古蘭不是蘭花,李時珍不僅把《漢書龔勝傳》的“熏以香自燒”隨意改為“蘭以香自燒”。而且即使《漢書》所記確是“蘭以香自燒”,李時珍也犯了望文生訓的錯誤。

因為漢唐詩賦文辭里確有“蘭燒”之說,但筆者從漢唐文獻中獲得了有關“蘭燒”“蘭焚”的詩文21則,發現“蘭燒”只是一個比喻性說法,是說美好的東西被毀滅的意思,不是李時珍考證的古人“燒蘭取香”,更不是古人把澤蘭曬干了焚燒取香。從先秦到唐代的全部文獻都找不到李時珍古人燒蘭取香的任何記述,這證明李時珍“燒蘭取香”的論據是主觀臆測的產物。

(2)關于“尚書奏事,懷香握蘭”。

“應劭《風俗通》言尚書奏事,懷香握蘭”,這也是李時珍望文生訓而誤用的虛假論據。

首先,應劭《風俗通》并無此記述。其次也是望文生訓,錯誤理解了“懷香握蘭”(具體分析見本書下編第三章第七節《秉蘭、握蘭與“尚書奏事,懷香握蘭”》)。

(3)方虛谷《訂蘭說》言:古之蘭草,即今之千金草,俗名孩兒菊者。今之所謂蘭,其葉如茅而嫩者,根名土續斷,因花馥郁,故得蘭名也。

方虛谷,元初作家,字萬里,號虛谷,著有《桐江續集》三十七卷,選編《瀛奎律髓》(唐宋五七言律詩總集)四十九卷,但不見李時珍所引文字。就李時珍所引文字看,方虛谷訂的是“蘭草不是蘭花”,沒有訂說“古蘭是蘭草、千金草”,那么方虛谷的“訂蘭說”又怎么能夠證明古蘭是澤蘭呢!

⑷ 楊升庵云:世以如蒲萱者為蘭,九畹之受誣久矣。

這是李時珍刪頭去尾并曲解文獻做自己論據的又一例證。

楊慎,四川新都人,號升庵,正德六年狀元,官翰林院修撰,豫修武宗實錄。嘉靖三年(1524),因“大禮議”受廷杖,謫戍終老于云南永昌衛。此詩可能寫于充軍途中,因偶遇四川姜姓年輕人采摘云南廣通縣東響水關的蘭花贈送與他,有感自己被貶如屈原,于是作《采蘭引并序》:


(序言)廣通縣東響水關產蘭,綠葉紫莖,春華秋馥,蓋楚騷所稱紉佩之蘭也,人家盆植如蒲萱者,蓋蘭之別種曰蓀與芷耳,時川姜子(四川姓姜的年輕人)見而釆之以贈,予知九畹之受誣千載矣,一旦而雪,作采蘭引:

秋風眾草歇,叢蘭揚其香。綠葉與紫莖,猗猗山之陽。結根不當戶,無人自芬芳。密林交翳翳,鳴泉何湯湯。欲采往無路,局步愁褰裳。美人馳目成,要予以昏黃。山谷歲復晚,修佩為誰長。采芳者何人,蓀芷共升堂。徒令楚老(屈原)惜,坐使宣尼(孔子)傷。感此興中懷,弦琴不成章。 7


從楊升庵的詩前小序來看,楊升庵認為屈原之蘭就是明代云南廣通縣所產的“綠葉紫莖,春華秋馥”之蘭。云南響水關之蘭,既有春花又有秋花的蘭,只能夠是蘭花。而且,歷史都是明朝了,李時珍怎么會把楊升庵單用“蘭”字所寫之蘭仍然解讀成澤蘭呢?就算澤蘭論所說的唐代以前文人所寫之蘭是澤蘭,那么李時珍什么時候見過宋、元、明三朝詩賦文人單用“蘭”字寫澤蘭?難道在李時珍等澤蘭論權威的植物詞典里,宋代、元代和明代文人所寫所詠之“蘭”都還是“澤蘭”嗎?如果真如李時珍的判斷,那么中國人什么時候詩賦文人所使用的“蘭”字描述的植物才是蘭花呢?李時珍已經無法回答了,只有請當代澤蘭論專家來代替李時珍回答。

其實,楊升庵的詩前小序說得很清楚,屈原之蘭,川姜子送楊升庵的響水關蘭,人家盆植如蒲萱者,從植物學來說其實三種植物都是蘭花,只是種在盆中如蒲萱者是“曰蓀與芷”的“別種”,暗含屈原和楊升庵的荒山野嶺之蘭才是“正宗之蘭”。仔細讀楊升庵的詩前小序、詩的正文,聯系屈原和楊升庵的身世,就能夠解開楊升庵為什么認為屈原之蘭與川姜子所送響水關蘭一樣,而把“盆中如蒲萱”之蘭稱為蘭之“別種”。

楊升庵得罪明世宗太深,被貶滇南終生回不了四川新都,這與屈原被楚王流放到沅江和澧水一帶的山區的命運一樣。顯然楊升庵是在借“蘭”發揮,發牢騷,鳴不平。

從屈原和楊升庵兩位詩人寫詩的角度來考察,屈原之蘭和楊升庵之蘭重點不是蘭花的種類相同,而是遭遇完全相同:那就是屈原所佩之蘭和老鄉姜小伙子所贈楊升庵之蘭都是流放途中所見到的蘭花,都是沒有種養在盆里能夠“曰蓀與芷”,但卻開放得很頑強的“不以無人而不芳”的那種荒野之“真蘭”。

其實,就植物之性來討論,“人家盆植如蒲萱者”和屈原在沅江和澧水一帶山野所見之蘭,以及川姜子所送之蘭,都是蘭科植物蘭花。只不過“人家盆植如蒲萱者”受到“采芳者”重視而被移植到庭院里、盆缶中;而屈原流放在溆浦,楊升庵在流放途中廣通縣東響水關所見之蘭花,都是不被“采芳者(君王)”看中,而被拋棄在荒山野嶺(也就是不被君王喜歡)之蘭。楊升庵的詩暗含的意思是自己和屈原一樣得不到到“采芳者(君王)”的重視“盆植”于庭院(為官于朝廷),而被拋棄在遠遠的江湖。楊升庵覺得屈原和他才是“真蘭”(人杰),然而卻遠不如那些“曰蓀與芷”的“假蘭”(表面人模人樣的小人)受到重視,所以楊升庵才發出了“九畹之受誣千載矣”的感嘆。換用屈原的詩句來說,就叫住“鸞鳥鳳皇,日以遠兮。燕雀烏鵲,巢堂壇兮。露申辛夷,死林薄兮。腥臊并御,芳不得薄兮。陰陽易位,時不當兮。”

然而,李時珍卻以此推導出人們把屈原之蘭說成蘭花就是對真蘭“澤蘭”的誣蔑和侮辱,不知道讀者和專家讀到李時珍此論有何感想。所以,現在強調中學生要多讀一點文學,大學也該開設中文課。筆者以為,搞自然科學的還是也該懂點文學;搞文學的也該懂點自然科學。看來中學生階段全面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作為考證,論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且三性必須同時具備。而李時珍一段短短的論述中所引用的重要論據幾乎都是虛假的,其論述何以服人!所以,我們也好理解為什么《本草綱目》用3000言考辨后,并沒有說服同行汪昂、張璐、郭佩蘭、鄒澍、趙學敏等清代的著名醫家和當代國家醫藥局《中國藥典》編輯審訂的專家、大專院校的當代《本草經》研究專家,只說服了一些在陸璣、朱熹的詩經楚辭注釋里轉悠的文學研究家和個別蘭花專家。

因為歷史條件限制,我們不能夠苛求李時珍去浩瀚的文獻中求真,但是我們要清楚地知道:這樣的材料不能夠作為21世紀科學考證古蘭植物屬性之論據!

四、李時珍所引用的間接論據與被證明事物之間沒有有機聯系

李時珍為了證明古蘭“可紉佩藉浴、秉握膏焚”使用了大量的間接論據。

①? ? 西京雜記》記載“漢時池苑種蘭以降神,或雜粉藏衣書中辟蠹者”;

②《漢書》言蘭以香自燒也;

③漢代開始的澤蘭種植、使用情況;

④方虛谷訂蘭草為千金草。

這些論據不僅是虛假的,而且即使真實可靠,除了“澤蘭”的“蘭”字的讀音和字形之外,與先秦文獻之“蘭”沒有任何聯系。“蘭”從古至今都是一種植物的名詞,“澤蘭”是兩個字才能夠表示一種植物的名詞,在澤蘭論的字典里怎么“蘭”就等于“澤蘭”了呢?假如某植物名字中有一個字是“蘭”,那就一定是古蘭的話。《本草經》里記載有近10種植物也有一個“蘭”字,那么澤蘭論該不會認定“大蘭”“馬蘭”“木蘭”“林蘭”“蘭茹”“野蘭(漏蘆)”等植物都是古蘭吧!

論證問題可以使用間接論據,但是間接論據必須要能夠和所論證的問題找到有機聯系;否則,就如同陸璣用眼前的澤蘭類菊科植物證明《詩經》之蘭就像澤蘭的說理方法,是不能夠證明論點的。李時珍這里列出的間接論據,都是漢代社會的種澤蘭或用澤蘭情況,證明能夠證明屈原所言之蘭是澤蘭或大澤蘭呢?

五、引用沒有經過證明的非推理性的錯誤判斷,“古蘭只能夠是澤蘭而不是蘭花”的觀點同樣得不到證明。

自然科學論證時,引用作論據的判斷必須是與被論證事理有內在聯系的常識、公理、或者是經過證明為正確的有內在聯系的判斷。未經證明的、沒有內在聯系的判斷不能夠作為證據。這就像不能夠引用古代某名人某文獻說“地球是方的”來證明地球確實是方的一樣。而李時珍,所列舉的大量主觀判斷的證據都是沒有被證明,而且是漢代及以后直接認定古蘭是澤蘭的言論或判斷。這些言論或判斷者本身是處在爭論中,沒有被證明的,引用得再多,也就如同吵架一樣,只能夠給澤蘭論一方增加一點吼聲,并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為了讀者理解方便,特把李時珍的這些引用條分于后,并略作評析,看李時珍論證的不科學性:

⑴吳普、陸璣言“蘭莖葉似藥草澤蘭”。此論前文已分析,屬于錯誤的主觀臆斷。

⑵熊太古《冀越集》言世俗之蘭,生于深山窮谷,絕非古時水澤之蘭也。

《冀越集》原文是:“楚辭稱蘭者,可浴,可佩,可藉,可紉。朱子辨證云:‘蘭者花葉俱香,燥濕不變。世俗之蘭生于深山窮谷,定非古之蘭矣,若蕙則零陵香,即白芷蓀,即菖蒲皆取燥濕不變也。’”四庫提要評價《冀越集》說:“元熊太古撰。……雜記見聞,亦頗賅博,明李時珍輩撰《本草綱目》,頗援據之。然記載每不甚確,如《元史·天文志》……以今核之,亦多妄傳失實也。”我們拋開四庫提要的評價,就熊太古本身言蘭的這段言論而言,也只是把朱熹的論述簡單地重復了一遍,那么這和引用朱熹一個人的話有什么區別呢?

⑶《遁齋閑覽》言:楚騷之蘭,或以為都梁香,或以為澤蘭,或以為猗蘭,當以澤蘭為正。今人所種如麥門冬者,名幽蘭,非真蘭也。故陳止齋作《盜蘭說》以譏之。

據明代黃仲昭編寫的《八閩通志》載,陳正敏的原文是:


“蘭黃山谷云:‘一干一花而香有余者蘭,一干五、七花而香不足者蕙。’今閩人所植之蘭,又有紫、白二種。竊嘗考之《傳》曰:‘德芬芳者佩蘭’,《楚辭》所謂‘紉秋蘭以為佩’是也。今之所謂蘭,葉既無香,花雖香,亦不過經夕而止。果可佩乎?古有蘭者,蓋以蘭藏之書中辟蠹,故名。今之所謂蘭果可辟蠹乎?《草木疏》曰:‘蘭為王者香草,其莖葉似澤蘭,廣而長節,節中赤,高四五尺。’今之所謂蘭,其形狀果如是乎?”8


陳正敏這段文字認為蘭花不可佩戴的關鍵理由是“花雖香,但經夕而止”,這和后來朱熹蘭花“其花雖香,而葉乃無氣,其香雖美,而質弱易萎,皆非可刈而佩者也”差不多,也不合生活實際和事理邏輯。剩下的一點古蘭非蘭花的根據就只有引用陸璣的“其莖葉似澤蘭”的無根之說和陸璣自己杜撰的“藏之書中辟蠹”的說法。李時珍引用陳正敏的這個論據,比朱熹的說服力差遠了,最多增加一點澤蘭論的人氣。

⑷陳傅良宋代浙江瑞安人,南宋理學永嘉學派的代表人物,名列《宋史·儒林傳》。紀曉嵐評價說:“永嘉遂自為一派,而傅良及葉適尤其巨擘”。2010年5月浙江古籍出版社已經出版了郁震宏校注的《陳傅良詩集校注》,筆者查閱到的多是有感于屈原寫蘭花之類的涉蘭詩句,特別是有兩篇與蘭花有關的詩《張端士以詩送蘭蕙因和其韻》和《蘭花供壽國舉兄》,僅從詩的題目就能夠看出陳傅良認為蘭花是供欣賞的佳品,不是陸璣“辟白魚”或李時珍“浸油涂發,去風垢”“治水腫,涂癰毒,破瘀血,消癥瘕,而為婦人要藥”的澤蘭或大澤蘭。?

陳傅良和朱熹是交往比較密切的大文豪,但僅僅是政治方面有交往,詩詞、詩經解讀沒有交往,紹興二年(1191年),朱熹要陳傅良撰寫的《詩訓義》觀看,陳傅良沒有出示9。而朱熹的澤蘭論,陳傅良應該是知道的,陳如果和朱熹在詩歌研究上合得來的話,一般不會拒絕朱熹要看《詩訓義》的要求。由于李時珍只提到陳傅良作《盜蘭說》,必然也不知其內容,筆者僅僅翻閱了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出版的(周夢江點校)《陳傅良文集》51卷之目錄和可能討論古蘭的篇章,沒有發現《盜蘭說》及其內容。加之,即使陳傅良作有《盜

蘭說》,也不能夠證明古蘭是澤蘭,所以筆者未作進一步翻檢。


⑸楊升庵云:世以如蒲萱者為蘭,九畹之受誣久矣。

第一,前文已經分析,這是李時珍把楊升庵《采蘭引并序》的序言刪頭去尾后節縮而來,不能夠準確反映楊升庵原意的概括語。第二,就算楊升庵確實有古蘭是澤蘭的這么一句斷語,也是后人未經驗證的一句簡單判斷,不是有科學依據的考據結論。

總之,以上所列李時珍的五個論據都是三國以來沒有推理分析的普通判斷,這些非公理,也非先秦與漢唐古蘭場景真實寫照的論據,不能夠證明先秦或漢唐文獻之蘭是澤蘭。如果這種非推理性的一般性判斷就能夠確定古蘭是什么植物,那么,古今蘭爭論以來,出現的黃庭堅、寇宗奭等人的那么多“古蘭是蘭花”的言論為什么又不能夠認可為真理呢?!

六、李時珍《本草綱目》澤蘭與蘭草3000言的考辨,有2000多字大談蘭草與澤蘭是什么植物,如何治病,但是除“寇氏《本草》亦溺于俗,反疑舊說為非。夫醫經為實用,豈可誤哉?今之蘭,果可利水殺蠱而除痰癖乎”這一句論及到蘭花草治病的內容之外,再沒有蘭花草治什么病,與澤蘭和蘭草的植物之性與藥性、醫理的區別在哪里等內容,這只能夠說明李時珍對蘭花草能不能治病根本就沒有進行過研究,其考辨純粹是澤蘭論先入為主,首先就把古蘭定性為澤蘭,然后再按個人主觀愿望收集的澤蘭論匯編,全文不涉及蘭花草的植物之性和治病原理,因此既沒有駁倒宋、元、明三代的名醫寇宗奭、王好古、朱震亨、李東桓和陳嘉謨等人的《本經》上品“蘭草”是蘭花草的觀點,也不能夠說服李時珍之后的名醫張璐、汪昂、郭佩蘭、鄒澍、趙學敏等人,但奇怪的是卻說服了詩經楚辭的研究專家、科普作家、植物研究所的蘭花專家和專門研究《〈詩經〉草木匯考》和唐代以前文獻之蘭的研究專家。

蘭花草能不能治病呢,治什么病呢,《黃帝內經》“治之以蘭,除陳氣也”已經被李時珍解讀為澤蘭了,我們且不論其正誤,但寇宗奭、王好古、朱震亨、李東桓和陳嘉謨的蘭花葉治病的論斷,雖然過簡,但卻白字黑字擺在那里的,李時珍僅僅一句“今之蘭,果可利水殺蠱而除痰癖乎”就算完成了植物學家的考辨了么?何況,比李時珍《本草綱目》早140多年問世的《滇南本草》第三卷就列有蘭花的詞條和驗方10,李時珍作為醫學考據家豈可視而不見,不去學傳說中的神農親自嘗嘗蘭花之花、葉和根治什么病呢?現在把《滇南本草》關于蘭花草的藥性和驗方附后,供讀者參考。


蘭花草,味苦、辛,性寒。治五淋便濁,利小便,除濕熱。

(單方)治婦人赤白帶下,或下陰作癢,小便急,服之效。蘭花草(二錢) 紅牛膝(一錢) 地膚子? 點水酒服(注:為增加藥性或增快藥速,中醫用酒煎煮湯藥,也可用酒沖服

丸劑稱為酒服)。

昔一人長出鼻血,每月三四次,吃此草斷根不發。


李時珍《本草綱目》收藥草甚多,惟獨不研究,不收錄長期有爭論的蘭花,這是《本草經》研究史上耐人尋味的一頁,或許能夠給我們的古蘭考辨一些什么啟示。

李時珍作為一代名醫,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威,不承認蘭是蘭花,情有可原,但何以因為有寇宗奭、王綸、滕弘、朱震亨、陳嘉謨等言蘭草為蘭花,就連蘭花是藥草也不記入《本草綱目》呢?

筆者不通醫道,李時珍和寇宗奭、王綸、滕弘、朱震亨、陳嘉謨、汪昂、鄒澍、趙學敏等名醫誰的解說最有道理,筆者不敢妄談,只是覺得李時珍既然要駁倒對手之論,拋開蘭花的藥性、醫理,只談澤蘭和蘭草之功效和大量引用陸璣、朱熹、陳正敏等非醫家沒有認真考據的只言片語證明古蘭是澤蘭,這是難以說服同行的。


七、關于“幽蘭是蘭花”

李時珍在引用《遁齋閑覽》“楚騷之蘭,或以為都梁香,或以為澤蘭,或以為猗蘭,當以澤蘭為正”之后,有一句結論“今人所種如麥門冬者,名幽蘭,非真蘭也”。李時珍的這個結論在這里只能夠理解為:

李時珍承認屈原詩賦及其秦漢到漢唐幾十位著名詩人所言之“幽蘭”是世俗之蘭(蘭花)。

其他文獻之蘭是澤蘭。由此看來,李時珍實在沒有理由把幽蘭解釋為澤蘭。這恰好表明李時珍的澤蘭論走進了不能自圓其說的思維怪圈。

“幽蘭”一詞的發明者是屈原,他明明白白地在《離騷》中寫到“時暖暖其將罷兮,結幽蘭而延佇”;“戶服艾以盈要兮,謂幽蘭其不可佩”。李時珍為了證明屈原之蘭是澤蘭,對屈原記蘭作了認真分析,才可能歸納出“《離騷》言其綠葉紫莖素枝,可綴、可佩、可藉、可膏、可浴”的諸多所謂的特征,這說明李時珍還不是只會說一句“蘭,香草也”,“蘭,澤蘭也”的注釋家,是一位真正的考證家。他不僅認真收集了不少資料,而且也懂得要以先秦文獻的記述為依據才有說服力,并且他是古蘭考證論據材料最豐富的第一人。因此,如果說,李時珍對屈原稱古蘭為“幽蘭”不知道的話,那是絕對不可能的!然而李時珍卻在認定屈原之蘭為澤蘭的同時,作出了“幽蘭為蘭花”的判斷,這只能夠證明李時珍在考證古蘭時已經發現自己的考證不能夠自圓其說,只得勉強而為。但是,李時珍又是憑什么認定“幽蘭”是蘭花的呢?他也沒有回答他的同行。估計,現當代《中醫學大詞典》《中華本草》等其實就是依據李時珍這句話,把“幽蘭”列為蘭花的11。

其實,只要承認“幽蘭”是蘭花,就等于承認除去《夏小正》之“蘭”以外的先秦文獻所言之“蘭”是蘭花。因為,除《夏小正》之外的78則言“蘭”記述,沒有一則和治病有關,也就和陸璣之“蘭”、李時珍之“蘭”沒有聯系。至于先秦之“蘭”中有沒有部分是澤蘭,現在是除了已經傳世的先秦文獻,就無從可考了;不過,也已經不重要了。因為李時珍已經確認蘭花這種植物在先秦就已經被我們的祖先所認識,也就證明蘭花的認識歷史不是起于唐代末年,而是最晚也是起于屈原提出“幽蘭”的時代。

七、本節結論

第一,李時珍不考察先秦古蘭生物本質特征的文獻記述,一味沿襲陸璣和朱熹的澤蘭論,旁征博引后得出的“可綴、可佩、可藉、可膏、可浴”“可秉”“可焚”的“七可”結論,既非古蘭這種植物的本質屬性,又非澤蘭獨有的特點,因此李時珍的澤蘭論應該否定。

第二,李時珍為了證明“蘭花,有葉無枝,可玩而不可紉佩藉浴、秉握膏焚”不是主觀臆造或曲解文獻記述,就是根據漢代及漢代以后的社會實際去猜測幾百年前屈原的古蘭記述,以至現在不少詩經楚辭的研究專家還在奉為至寶經常引用,可見錯誤影響之廣之深。

第三,至于《本經》記述的蘭草為何物,澤蘭、蘭草是不是一類二種的爭論,與先秦諸子之蘭沒有文獻上的聯系,純屬后代醫家關于蘭草和澤蘭之間的爭論。因此,蘭草是不是澤蘭之爭論,至少不屬于古蘭是什么植物的直接討論問題。李時珍的辨證也因為囿于傳統,沒有認真考察古蘭的植物屬性,所以不僅不能夠正確分析,反添辯證之疑難,干擾了爭論的思維方向。

第四,李時珍因為古蘭是不是蘭花的爭論就把蘭花草摒棄在中華本草之外,實在鄰人遺憾。

第五,李時珍沒有充足的理由證明先秦諸子之蘭是澤蘭,駁斥古蘭是蘭花之說也沒有充分的理由。那種所謂“自北宋末鄭樵之疑,經南宋朱熹的‘辨證’,至明李時珍之考定,到清吳其懏的實地驗證,足以證明‘蘭’(古代佩蘭)實非蘭花”的專家結論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12,應該予以否定。

 

附注:

1.(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豎排本原卷3085頁,中華書局版,1979。

2.《黔西南民族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02期,吳厚炎《蘭燔而不滅其馨——再論蘭(菊科佩蘭)之非蘭科蘭花》。

3.(戰國)荀子著,(唐)楊倞注,耿蕓標校,《荀子》22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7,1。

4.(漢)司馬遷著,《史記》第122頁,中華書局,2006,6。

5.(戰國)荀子著,(唐)楊倞注,耿蕓標校,《荀子》21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7,1。

6.《方言》西漢楊雄著,又名《輶軒使者絕代語釋別國方言》,其《第一》曰:“娥、澤,好也。秦曰娥,宋魏之間謂之澤,秦晉之間,凡好而輕者謂之娥。”

7.《御定佩文齋廣群芳譜》卷四十四花譜第二十三。也可見王有奇等編撰,《楚雄州交通志》附錄三/詩歌(明)《過響水關》(采蘭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6。

8.福建地方志叢刊,黃仲昭編纂的《八閩通志》(卷之二十五花之屬)第26頁,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2006,1,1。

9.據(清)王懋竑撰《朱子年譜》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說:“是歲,與永嘉陳君舉論學,先生往歲聞永嘉陳傅良君舉嘗有《詩說》,以書問之,至是遣書來報云:‘來征詩說,年來或與士友言之,未曾落筆。’”

10.(明代蘭茂《滇南本草》撰,陸拯、包來發、陳明顯點校,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13年01月)

11.見本書上編第一章第三部分《李時珍之后,本草學之外各門學科對古蘭的討論》:4《當代中醫本草研究對古蘭是蘭花的認可》。

12.吳厚炎撰,《蘭燔而不滅其馨——再論蘭(菊科佩蘭)之非蘭科蘭花》載《黔西南民族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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