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遠嫁,結婚時,聽男方的把戶口遷男方家了。娘家沒有房子,爸爸集體戶取消后,我們一家人的一起落戶在他同事家。這一落到爸爸過世都沒遷出去過。二十幾年了。
對于戶口在哪,我覺得無所謂。嫁出去了遷男方也跟正常。以后有事總要找人家嗎戶口也是麻煩別人惹人嫌,于是領證拿戶口時順便辦了遷移。
現在想離婚,經濟條件不行想申請法律援助時,男方當地咨詢說完戶籍所在地證明我經濟困難。
經濟困難我確實是。
獨生子女,爸爸癌癥過世。媽媽只有低保又尿毒癥,視力一級殘疾。我帶孩子照顧我媽,分居待離異。照顧兩個人也無法工作。沒有工作收入,不是困難是什么?
可是問題是,誰能給我開證明?
我找戶籍所在地得村委會,那邊說無法了解我在娘家情況,不能開證明。讓我回媽媽戶口在的社區問問。
媽媽戶口在的社區問,說我戶口不在那了無法證明我經濟困難。只能開我媽媽病了,享受低保,我跟她是母女關系。說我這情況,如果跟我媽在一個戶口本,是可以同樣享受低保的。而戶口遷出去了,只能去戶籍所在地讓開證明。
戶籍所在地說他們只能開我婆家是否經濟困難得證明,我是在娘家,證明我個人經濟困難。他們無法開。
而法律援助就是要你經濟困難才能提供律師咨詢……
卡在這沒轍了。
只能怪自己什么也不懂,從沒留點心。
讓自己損兵折將,特別被動。
戶籍,能在娘家就在娘家放著。沒事別輕易遷男方那。
像我這樣,以后孩子讀書,想讓她再娘家這讀,還要想辦法把戶口遷回來。得有地方落戶才行。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