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漢律師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配置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辯護該罪時,應當重點審查如下三點:(1)是否屬于“幫助”行為;(2)毀滅、偽造的是否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3)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情形。以上三點必須同時滿足,否則不成立該罪。
如下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8個無罪辯護要旨是我從十個有價值的無罪不訴案件中總結出來的,以期對刑辯同行辯護該罪提供些許參考。
無罪辯點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案號:三澠檢公訴刑不訴〔2019〕38號;
無罪辯點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仍幫助其毀滅證據。
不訴要旨:不能證明薛某某安排賀某某更換監控硬盤,也不能證明賀某某明知該酒店發生刑事案件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而更換監控硬盤,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號:中檢刑刑不訴〔2019〕20號;
無罪辯點三:目前無司法解釋明確情節嚴重標準,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對偵查活動妨害程度較小,難以認定其幫助毀滅證據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不訴要旨:曾某拆除監控設備硬盤,雖然妨害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但由于幫助毀滅證據罪需要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目前無司法解釋明確情節嚴重標準,曾某所拆除的監控視頻在本案中對事實的證明作用以及對偵查活動妨害程度較小,故難以認定曾某實施幫助毀滅證據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案號:鉛檢公訴刑不訴〔2018〕81號;
無罪辯點四:僅行為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認定行為人幫助毀滅證據的證據不足。
不訴要旨1:伊某某明知馬某某收購他人盜竊的水泥而幫助轉移、銷售的行為,只有伊某某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及照片無法證實爐子內的灰燼系其燒掉的賬頁,故伊某某幫助毀滅證據的證據不足。
不訴要旨2:廖XX幫助毀滅證據行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訴人廖XX和喻XX在偵查階段雖均有多次有罪供述,但在審查起訴階段二人均翻供,廖XX稱是公安機關要求自己配合指認喻XX殺人拋尸的事實,且自己指認拋尸線路的過程是按照公安機關的指引進行的,自己沒有幫助拋尸的行為,公安機關無法提供廖XX第一次指認拋尸線路的同步錄音錄像;同時,喻XX稱被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毆打才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其本人沒有殺害妻子,之后的有罪供述也是害怕被打,而第一次的有罪供述公安機關沒有提供同步錄音錄像以證實訊問的合法性。同時,本案除了被不起訴人廖XX和喻XX的口供外,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予以印證,而二人的有罪供述在細節上也存在矛盾之處,故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號:黑牡鐵檢刑不訴〔2018〕22號;渝檢一分院刑不訴〔2014〕4號;
無罪辯點五:雖然有幫助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但實際上毀滅的不是本案的證據。
不訴要旨:根據賓館服務員甘某某的證言,屈某某拿走的電腦主機是賓館前臺用于住宿登記掃描身份證的主機,而不是賓館監控的主機;根據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賓館前臺的主機和監控的主機沒有關聯,且賓館監控的主機案發后也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屈某某雖然有幫助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但是其實際上毀滅的不是本案的證據,也就不符合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案號:安檢刑不訴〔2018〕31號;
無罪辯點六:主觀不明知實施的行為系幫助毀滅證據的行為,且幫助行為不明顯。
不訴要旨:某甲主觀方面既不明知放在其家中的鑰匙是涉嫌犯罪的作案車輛鑰匙,也不知道陸某丙拿走了自己的手機及為何拿走手機;客觀方面陸某甲也未實施明顯的積極幫助行為,故被不起訴人陸某甲沒有犯罪事實。
案號:豐檢公訴刑不訴〔2018〕3號;
無罪辯點七:是否具有幫助毀滅證據的共同犯罪故意存疑,是否實施了幫助毀滅證據的行為存疑。
不訴要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劉某某及汪某某的供述、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明了汪某某實施了擦除養老院走廊地面的部分血跡的事實,對汪某某是否具有幫助毀滅證據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實施了幫助毀滅尸體等嚴重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號:西檢刑不訴〔2016〕3號;
無罪辯點八:系受人指使實施協助,幫助毀滅證據的故意不明確。
不訴要旨:王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的主觀故意不明確,且據以證實王某某具有幫助毀滅證據罪構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具體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客觀上雖存在毀滅證據的行為,但其主觀上只是聽從耿某甲的安排,受當事人指使或者協助當事人,進而“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故意不明確,幫助毀滅證據的故意缺乏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第二,王某某在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燒毀作案工具菜刀等證據事實的供述穩定,并未隱瞞;王某某“我聽耿某甲的,至于為何收拾房子我不知道”、“耿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你們收拾一下,耿某乙想回家養養,醫院太貴了”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該合理性無相關證據予以排除。
案號:赤檢公訴刑不訴〔201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