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則是明德慎罰,即發揚德禮教化,謹慎使刑罰,強調親親與尊尊原則。而與此同時西周實施的是宗法制,以血緣為紐帶確定尊卑貴賤等級,同時以禮樂制來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堅持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
先秦時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禮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主要內容是為政以德,克己復禮,以民為本。
到了漢朝中后期由于種種原因,約法省刑的法制指導思想已經不再適應漢朝了。漢朝統治者經過權衡以后,選擇了儒家思想。而在儒家為政以德思想的影響下,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是德主刑輔,以及在刑罰制度上廢除了肉刑。而儒家思想強調宗法倫理觀念以及維護封建等級制度,漢朝在刑事法律原則上則形成了矜老恤幼、親親得相首匿與上請制度。在司法制度方面,則形成了春秋決獄,將儒家經典直接作為律文案例指導實踐。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制發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八議、官當入律來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確立存留養親制度、準五服以制罪則體現了強調宗法倫理觀念。
在隋唐時期,受儒家為政以德思想影響,唐朝的法制指導思想為德刑并用。而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確立、加役流以及死刑三復審、五復審則體現了儒家思想中的以民為本。同時在唐律中形成了議請減贖當的特權保障體系,體現了儒家思想中的維護維封建等級制度。而同居有罪相為隱則體現了儒家對于倫理道德的強調。在法律解釋是從納禮入律到《永徽疏律》,儒家思想法律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