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實務中,均未投保交強險的兩輛機動車發生碰撞,在當事人分別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情形下,應如何處理?
1、適用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規則進行處理,由各方當事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對方損失。
2、機動車轉讓并交付的情形下未投保交強險的,無論是否過戶登記,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為受讓人,受讓人為投保義務人,賠償責任應由受讓人承擔。
二、《道交解釋》第20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道交解釋》第21條第3款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駛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款中的第三人是指多輛機動車的共同第三人。追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為,分別計算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時各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和所有機動車都已投保交強險時各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兩者之差即為已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