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因為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就向朋友孫強借了10萬元錢,還給孫強寫下一張借條,約定一年后還錢。但是半年以后孫強因公出國,出國前因為借款期限未到也就沒有向王琦索要借款。
三年后孫強結束海外工作回國,便找到王琦索要借款,王琦就把10萬元借款還給了孫強。但是王琦不久后通過一位律師朋友得知其實孫強回國時,自己所欠的孫強的借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依法可以不用再還錢給孫強了。王琦知道真相后懊悔不已,于是找到孫強要求其把10萬元錢退還回來,孫強認為這本來就是王琦應該歸還自己的錢,不可能再退還給王琦。王琦不甘心,于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孫強退錢。
那么法院會支持王琦的訴求嗎?本來依照法律可以不用還的錢,一旦還了到底還能不能再要回來呢?
法律解析: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因此孫強回國時其債權就已經不受法律保護了,此時王琦也可以不用歸還孫強的5萬元借款了。
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是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就是說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又自愿履行的,如果以不知道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王琦主動將借款還給孫強后,孫強的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此時王琦再反悔想要回借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王琦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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