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三卷
第三卷分為行為與具體的德性兩個部分,在行為部分主要探討了意愿行為、選擇、考慮、希望、德性、惡與能力,而在具休的德性部分,則主要探討了勇敢節制與放縱。
在行為部分首先探討意愿行為,也即出于意愿的感情與實踐和違反意愿的感情與實踐,對于這樣的問題的探討是很復雜的,具有很多不確定性,道德對于出于意愿的行為與違反意愿的行為具體怎么確定呢?亞氏認為如果行為的始因是外在的,對始因無能為力,是被迫的,而做為行為主體的人也按照自己的理性的驅使,違背自己的意愿而做出的行為是處于完全違背自己意愿和完全遵從自己的意愿的中間狀態也即混合型的行為。崦對于這樣的行為,如果其目的是偉大而光榮的,則受贊揚,反之則受譴責,還有一些因承受超過人性限度的壓力而做了錯事的,則會被原諒,而對于強迫的定義,亞氏認為地些初因在當事者自身之外且他對之完全無助,違反其意愿且伴隨著痛苦的行為就是被迫的,而對于出于無知的行為亞氏認為無知的行為都不是出于意愿的,但不出于意愿并不表明就是違反了意愿,而只在當事人感到痛苦和悔恨,才能認為是違反了意愿,也不就是出于意愿的,而只能是叫做無意愿的行為,因為出于無知的行為無所謂是否出于意愿,而出于無知和處于無知狀態的行為是有區別的,處于無知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原本應當知道什么是正確的行為,而出于某些原因被蒙蔽,而變的無知,對于處于無知的行為如果是痛苦的,并引起了他的悔恨的,基本可以被認為是違反了意愿的,而對于那些普遍的東西的無知的,會受到人們的譴責,而對于產生于對個別的東西,即對地為的環境和對象的無知的,則會受到原文和憐憫,在討論過違反意愿的行為后,開始討論出于意愿的行為,出于意愿的行為就是行動的始因,在了解行為的具體環境的當事者自身中的行為,也即始因出自當事者自身,而出于怒氣和欲望的行為也是出于意愿的行為,在此亞氏似乎認為對于孩子或動物來說,他們的意愿就相當于怒氣或者欲望。
選擇:對于選擇,亞氏認為選擇出于意愿但沒有意愿的意義大,意愿所包含的欲望、怒氣是選擇所沒有的,第二,選擇不同于希望。因為選擇是在人力所能及之間的,而希望則可能對于超出人的能力范圍的。第三選擇不同于意見,因為意見是對于所有事物的,既可以是對于我們力所能及的事物的,也可以是對于永恒的和不可能的事物的,并且,意見只有真與假的區別,而沒有善與惡的區別,而選擇的區別則主要在于善與惡,選擇受稱贊是因為它是善的,而意見受稱贊則是由于是真的,并且善于提出意見的人并不一定是善于選擇的人。所以選擇是包含邏各斯,區別于具體的實踐活動的,包含了在先的考慮的意愿的行為,是一種對于實現目的的手段或方法的選擇,而不是對于目的本身的選擇。
考慮:對于考慮,亞氏認為我們并不考慮所有題材,而只考慮我們可以努力獲得的東西,那些既屬于我們能力之內又并非永遠都確定如此的事。對于技藝的考慮多于對于科學的考慮,我們考慮的也不能目的,而是朝向目的的實現的東西,考慮達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希望:首先,亞氏先批判了柏拉圖的所希望的東西是善的觀點,和智者派的所希望的是顯得多么善的東西,對于柏拉圖的觀點,亞氏認為如果選擇錯誤的話,所希望的善的東西對其可能是惡的,對于智者派的觀點,亞氏認為如果認為所希望的是顯得善的東西的話,就否定了具有絕對善的東西,并且人們之間由于將不同的東西認為是善的而對立起來,因此亞氏認為所希望的東西就是善,好人由于能在每種事物中看到真,因此好人所希望的善就是他真正希望的善,而壞人由于不能在每種事物中看到真,因此壞人所希望的善,則是在經驗意義是顯得事物的。
德性、惡與能力:亞氏認為一個人是善還是惡,做一個好人或壞人是我們能力范圍之內的事,換言之就是說,我們所做的事的性質,決定了我們是好人還壞人,而對于做了好事的褒獎和做了壞事的懲罰,都應據此而來,除非那個人的行為是被近的或出于他不能負責的無知的,而一個人應當對其無知負責,而由于我們是什么樣的人取決于我們做了什么樣的事,我們的行為決定了我們是什么樣的人,而我們之所以選擇什么的行為的始因在我們自身之內,而無論德性或是惡,它們都是共同的處在同一個層次的過度、適度與不及之中,因此沒有理由將適度的德性當作出自自身,而將過度與不及當作出自自身之外,所以既然夂惡皆出于自身之中,我們就應當對我們自身的行為負責。
具體的德性之勇敢的范圍:勇敢是恐懼與信心方面的適度,是在面臨危險或不幸時,內心雖然感到恐懼,卻仍然以內心的邏格斯,高尚的而對危險與不幸,無恐懼不等于勇敢,但對某些事物如恥辱等感到恐懼也不等于怯懦,而對于死來說,勇敢并不都是敢于而對死,比如落水與疾病中敢于面對死亡就算不上勇敢,而只是在敢于面對一個高尚的死,如在戰場上,面對危險,接受挑戰的,才是勇敢的人。
勇敢的性質:有一些超出了人的承受能力的可怕事物,至少在感覺上來說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可怕的,而勇敢者能承受的可怕事物的程度,是人所能承受的最高界限,對于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勇敢者也能以正確的方式,按照邏格斯以高尚的目的對待之,對于什么都不怕的人,是不正常的人。而對于魯莽的人來說,他們往往是裝作勇敢的人,在沒有危險的時候,信心十足,但當面對真正的危險時,卻是怯懦的。而怯懦的人時時都是沮喪的人。勇敢的人則是在行動寂寞空虛冷有平靜,在行動時精神振奮。逃避困難或危險的人是軟弱的人。
相似于勇敢的其他品質:與真正的勇敢相似的有如下幾種品質,公民的勇敢、對某些特殊事物的經驗、怒氣、樂觀、對所面臨危險的無知。這幾種往往也被人們稱為勇敢的品質,雖然都與真正的勇敢有些相似,但因為要么不是出于邏格斯的,要么不是以高尚為目的的,要么是由感情驅使的,因些都算不得是真正的勇敢。
勇敢與快樂和痛苦:勇敢的人一定是會承受痛苦的,雖然在其中也有愉悅即快樂的成分在,但愉悅或快樂并不能抵消其所承受的痛苦,勇敢的人承愿意承受痛苦,主要是因為這樣做是高尚的,而做高尚的事可以得到幸福,而且,他在德性上愈完善,其所得到的幸福就愈充足。所以勇敢這種德性在承受痛苦方面,與其它的德性是有不同的,因為,其它的德性一旦作為品質形成,便獲得成果,對于它們的運用便不是痛苦,而是愉悅,比如,一個人如果以節制為快樂,那他就是節制的人,一旦成為節制的人,就自然以節制為快樂,而對于勇敢德性的運用,其成果卻在最終,所以同其他德性相比,勇敢是始終伴隨著痛苦的承受的德性。
節制的范圍:作為靈魂的無邏各斯的部分的德性,節制是在快樂方面的適度,節制與放縱是同肉體快樂有關的,是關于觸覺與味覺的,更進一步講,放縱往往是對于人的動物性方面的顯得奴性與獸性的快樂相關的,在這方面的放縱將人降低到了動物的層次,抹殺了人之為人在邏格斯方面的獨特性。
節制的性質:在欲望之中,有普遍的與特殊的兩種,普遍的欲望是人人都有的,如食欲等,而特殊的欲望則是由于習慣養成的,在普遍的欲望上,很少有人做錯,而在特殊的快樂上,則有許多人會做錯,并且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做錯的。放縱的人被稱為放縱是由于沒有得到快樂而不適當的感覺痛苦,而節制的人被稱為節制則是由于在沒有得到快樂或回避快樂時不感覺痛苦。而節制的從也是在事物上遵循邏各斯的指引。
放縱:放縱的行為是與怯懦這種對于痛苦的回避的行為相反的,因為放縱的行為是對快樂的追求,是出于意愿的,是對欲望的不加限制,對欲望的滿足,但對于放縱這種品質,卻是并不那么是出于意愿的,因為沒有人想成為放縱的人。對于放縱的人來說,他們受欲望的驅使,對快樂過度追求,以至于排除掉了推理的力量,變得過度,違背了邏各斯。所以對于欲望和快樂,我們應當對其進行節制,只欲求適當的事物,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里欲求,按照邏各斯的要求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