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重疾險的正確方式

在你眼中,重疾險長什么樣子呢?

有沒有遇到,有的保險代理人說重疾險保障的功能應該越全越好,保障期限越長越好、最好保終身呢。

而有的代理人卻說重疾險不需要買長期的,甚至也不需要加身故、輕癥、投保人豁免之類的附加功能,簡單純粹最好,這樣性價比才最高,堅決不入坑。

面對截然不同的建議和說法,你是不是不由自主泛起了這個表情——

一邊是說越多越好、越全越好,一邊是說越簡單越好、越便宜越好,到底那種說法正確呢?

當然都不正確咯。

看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說白了都是立場決定言行,A公司主打“全能”產品,A公司的代理人就說“全能”的好,B公司主打“單純”產品,B公司的代理人自然就會說是簡單純粹更好。誰經歷過誰知道。

每一種工具的被創造和存留下來,肯定都是有道理的,褒此貶彼,只會顧此失彼!

今天,就幫大家理一理思路,看看如何正確打開每個人穿上防彈衣(重疾保險)的方式。

先上圖,告訴大家重疾險究竟有幾種格式。

重疾險的形態分類

是不是又有一種懵懵的感覺,怎么這么多?!別著急,還沒完呢,再上一張圖。

壽險的形態分類

嗯?!啥意思,咋又扯出壽險來了?沒錯,我告訴你,壽險是重疾險的大哥,你信不信?


原因很簡單,你們看下面一張圖就明白了,重疾險和壽險的所要保障(對沖)的對象(風險),一個是重疾累計經驗發生率,一個是死亡累計經驗發生率,何其相似的曲線!

男性兩大風險累計發生率

OK!So,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發現,現在絕大部分重疾險產品里面要么已涵蓋身故責任,要么可選擇附加身故責任。兩者已經緊密結合。

不過事實上,盡管兩者關聯性很大,但畢竟不能等同視之,對財務造成的威脅和壓力,也有一定的區別。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前提思維,那就是時刻要將重疾責任和壽險責任獨立看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安排。

趁你們還沒有消化完畢,再整一張圖上來,讓你們徹底懵一陣。

風險對抗水平圖示

這是一張“神圖”,它會告訴你兩件事:一、每種工具都是有用的;二、恰到好處的產品組合,遠勝過在一個產品上一條道走到黑。等會兒會作詳細分析。

現在最要緊的事情,是牛已經吹到天上去了,得趕緊把牛拽下來。

先簡介一下如何“正確打開重疾險”的步驟吧:

第一步。搞搞清楚為啥要配置重疾險,配了能達到什么目的。

第二步。配置哪種重疾合適。

第三步。配多少。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話不多說,直接展開。

為何配重疾險,能達到啥目的?

上圖。

經濟現象四象限

把所有的經濟現象,簡化為4個以現金流流動為判斷根據的象限圖,分別是:儲蓄/現金流收入;投資/現金流回饋;負債/負向現金流回饋;消費/現金單純流出。

你現在正在從事著的經濟活動,是由這4個象限復雜串聯而成的經濟行為系統。

比如,我們今天的話題中,最關注的一種——杠桿型投資。

杠桿型投資系統

當我們由儲蓄開始,借進資金,增加投資,形成負債;如果投資產生的正向現金流,大于負債產生的負向現金流,使儲蓄最終增多,便能夠放大消費的權益。

負債是一柄雙刃劍,它可以增大財務水平上升的速率,但也可能會使財務快速陷入危機。

負債通常只有三類人:企業主,投資人,工薪層。

負債時會抵押信用或資產,并需要持續計息還本。所以,收入來源必須得到保證。

一旦收入中斷,或者信用受損,就會受到逼債,可能要被迫從投資項目上撤資,導致項目流產,造成難以挽回的財務損失。

主要負債風險因素

能夠使信用受損或者收入中斷(導致無法持續還本付息)的,不正是上面這些風險因素嗎?

其中,身故、生病,是共性風險,人人不可避免,所以可以形成標準化互助機制。這就是重疾保險和壽險。

壽險,是源遠流長的一種互助體制,可追溯的歷史和典故很多。主要是體現往生者對繼存者的延續責任。

重疾保險,南非心臟科醫生馬里尤斯·伯納德提出發明的。他認為一位重病患者,除了需要被挽救生命,也同時要挽救他的經濟生命。而重疾保險,可以代替他的身體勞作,去滿足一定時期內的財務需求

由于處于負債中的人,比沒有負債的時候,仿佛更加上緊了發條,所以身體狀況的不確定性,會加倍影響財務狀況。

因此,之所以要配置重疾險,是為了替代自己身體治療和康復期間對家庭財務的暫時性作用;配置壽險,是為了替代自己履行對家庭財務的永久性作用。

然而,由于生大病和死亡的累計風險經驗曲線非常相近,但兩者間卻不能互相替代。買了壽險,不會賠付給我們重疾補償金;買單純的重疾險,不會賠付給我們身故責任金。

于是,當一個人產生負債時,就必然有責任要對在這兩種不好的情形出現時,提前規劃好補償機制,對沖掉債務風險。

繼續跟著思路走哈。

投資的標準定義

投資是為了收獲更大的權益,這是人們熱衷于投資的初衷。但是,投資往往*也需要大量或者持續的資金投入,這是致使人們愿意舉債的原因。

如果投資需要巨大的起始資金,人們就會選擇立即負債;而如果投資需要的是持續投入的資金呢?那么從決定要做這一次投資開始,人們就背上了“預期債務”(當然,人自打生下來,便已經為生存而背上了一筆巨大的預期債務)。

所以,一個人的負債可以是賬面上可見的,也可以是一定時期內可以預見新增的。例如,一個人買了一套房子做投資,貸款總額100萬,還款年限10年,那么他就已經有了現實總負債100萬,分期負債壓力是10萬/年。

假如這個人第二年走了,那么剩余90萬的負債就會丟給家人來承擔。承擔不起,這個買房投資的項目就算流產了,不盈反虧;承擔得起,那么也會因為少了一個賺錢的人,變得困難得多。

另一種情況是假如這個人生了一場大病,那么丟給家人的負擔就可能是50萬了,因為一旦確認是能夠治愈的,那么康復期在5年左右,這個人還可以繼續去工作。對家人來說,這個人生一場大病轉嫁給她們的負債壓力是10萬/年×5年。

不過,剛才說的這些都是已經產生的現實負債,沒有關注另一些預期可見的必要新增負債。比如,一個人生了大病,那么他以前負責的家庭吃穿用度的壓力,就要轉嫁給其他家庭成員,還可能包括教育支出、贍養支出等等。至少要累算5年的開支預算。

而一個人如果是冷不丁走了,他自身的吃穿用度是“省”下了,但是他對家庭應盡的責任,比如子女所有的教育義務,父母余生的贍養義務,都會丟給其他家庭成員。

嗯,你看,這些都是最基本的保單設計原理,考慮被保險人是家庭頂梁柱的話,壽險就應該覆蓋現實負債加上家庭必要預期負債的總和;重疾險應該覆蓋至少5年內的現實負債和家庭必要預期負債。

重疾險額度,跟這個人需要拿多少錢去看病,關系不大的。看病吃藥那是醫療險的事情。

所以,對于在家里面不承擔賺錢任務的小孩和退休老人,醫療險是必備的,重疾險并不是必備的,但有條件的話,重疾險最好人人配一些,這個后面再分析。

看起來很簡單是不是?不是。

燒腦的還沒開始!

我們不是有終身型(含身故)、終身保障型(不含身故)、定期型、消費型(一年期)重疾嗎?絕大多數類型又有無輕癥重疾、單次輕癥單次重癥、多次輕癥單次重疾、多次輕癥多次重疾、分紅型重疾等等細分產品么……

壽險里面,有終身定額型、終身增額型、終身分紅型、定期定額型、定期減額型……

怎么選?怎么選!!

呵呵,目的的重要性就初步顯現出來了。為了對抗債務,除了力求風險的廣覆蓋以外,要特別注意時間性,階段性的目標是靠時間節點來分定的。

也就是說,不同的目的,保障期限、交費期限、保障功能和保額很有可能是不同的,應該分開購買。然后從建議順位去搭配各種適用工具,使性價比達到優化。

建議順位依據于《風險對抗水平圖示》,這個放在一會兒“第二步”去講。

總之,有很多人被銷售誤導了,購買目的很單一,所以保單總體設計的結構也很單一,結果要么是浪費了不少保費,要么是想配足保額很吃力。

利用人身險,即主要經濟支柱身上的重疾險和壽險,可完成如下風險轉嫁目的:

①基本保障風險:對法律屬性依賴性很強,帶有一定的專項儲蓄目的。周期:終身。

②轉嫁預期債務風險:強調對教育義務、贍養義務、扶養義務的預期債務風險的轉嫁。周期:贍養義務對應父母親身體狀況;教育義務對應子女剩余教育年數;扶養義務要看具體情況了,可能是終身的。

③轉嫁投資債務風險:對大額的、還債周期和數額都比較明確的債務,實行專門的債務風險轉嫁。周期:15-25年。

④轉嫁金融投資風險:對于金融投資負責人,有很強烈的對沖短期健康風險的意愿,也應專門設項。周期:一年/逐年。

根據這些不同的目的,就可以擇選出適用的重疾險和壽險(后面都簡稱人身險)工具了。

怎么配呢?工具有哪些?

目前來說,中國大陸市場可供轉嫁債務風險的保險工具類別可以說已經很全面了。

根據一個目的一個工具的原則去配,我認為不僅是最穩妥的,而且往往可以調整出性價比最高的組合。

當然,里面還會牽涉到博弈。等介紹完這一part,就會講到博弈對于最終選擇的直接影響及重要性。

針對不同的目的,可有如下適配工具:

⑴轉嫁基本風險,即一個人擔心他生病,會導致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的口糧問題,他自己的口糧和原來由他來支持的家人的口糧,也就是最基本的吃喝拉撒消費,一般要轉嫁至少5年這樣的風險出去。

如果是擔心他逝世所造成的影響,那么其實這種影響在基本風險方面,是小于生大病的。

所以,買一款終身型重疾險,帶身故責任的,保額在當年度計算基本生活消費(只管吃喝拉撒,多的不要計入,例如房貸、租金等,都不要計入)的5倍即可。這個數字往往是不高的,不要把高檔消費、小資情調混淆到基本開銷里來。

終身型帶身故責任(最好帶輕癥),是費率最高的一類重疾險了,因為保障期限最長、功能全面。用它去覆蓋基本風險,正是符合與風險對等的時間特征。

關于通脹問題,下一part講博弈會談的。

⑵轉嫁預期債務,是指將可預見的一些必要儲蓄計劃或現金流流出計劃,用保險工具去捍衛住,不使計劃因意外流產。子女的教育、父母的贍養、對扶養對象的扶養,形同一筆責任債,無論如何都是要還的。在賺錢的同時,一定要考慮加個保險,使責任可量化、被固化。

面對這些責任,適用工具是定期純重疾和定期定額壽險。之所以要將重疾險和壽險分開,是因為涵蓋的周期和內容不同,而且定期產品分開選擇,也可以降低一些保費。

純重疾的話,主要是負責5-10年以內,收入的積淀替代,可以理解為是家庭收入來源者的中期失能保護。有一筆相當數額的賠付金,主要是給這個家庭充裕的調整計劃的過渡期。如果收入來源者能夠預見康復,那么就維持原計劃不變,如果預見不能好轉,就逐步調整未來計劃。

定期定額壽險是為了防范創造收入來源的人突然離世,徹底改變整個家庭的情況。定期定額壽險杠桿高、費率低,適合對預期債務進行一個全面的覆蓋,或與預估的退休前剩余經濟總收入相等。

⑶轉嫁投資債務風險,主要考慮也是周期問題。純重疾險對沖一個投資項目所對應債務5年內的還本付息,為的是給出一定的時間讓主要負債人可以復健后重新接過還債義務,使項目繼續下去;抑或,相當于給定一個5年時間,利于妥善處置掉這個資產,獲得相對較好的折現清償的結果。

定期壽險則可考慮減額型的,保障期限與還債周期匹配,初始保額與還債總額相同也可以,或第五年的保額與前五年的還本付息額度相等。分別之處在于,這個項目你是期望它完整落地,還是只是為了做中期折現操作。前者更保險一些,可以杜絕更多的項目風險,比如,假設做一個負債+中期折現操作的項目,受政策影響、行業競爭影響、人際關系而導致項目操作受限,債務風險就會由中期延為長期,這時,壽險對沖風險的期限也應當延長,所以,保守選擇的遠見性反而更佳。

值得注意的是,有幾個項目,就分別購買幾個減額定期壽險;而定期純重疾險,對健康要求比較高,建議可在身體條件良好的時候,買到額度適當寬裕一些,好為今后可能出現的高額投資負債打好不錯的基礎。

⑷轉嫁金融投資連帶的債務風險,主要是針對能力極佳的投資人,在短期內借入高杠桿(如保證金機制、融資融券、私募),必然會使各方面的風險增大,各類風險因素連系效應緊密,在這種情形下,可以適當考慮盡量多地使用到消費型重疾和消費型壽險(均為一年保障期)。因為,消費型產品杠桿極高、費率極低,但又缺乏可靠的延續性(不保證續保),正好對應金融投資的周期和特點。

不過,比較遺憾的是,消費型重疾和消費型壽險,由于保險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存在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可供開放給個人的額度通常都不高的,單個產品往往幾十萬限額就到頭了。所以,在買滿消費型額度之后,不夠的風險差額就要向定期型工具去“借位”。

如果在多家保險公司分別買入消費型重疾和壽險,那么每新購一份,一定要如實告知其它已投額度,若可通過保險公司設置的財務收入證明和健康體檢證明的附加流程(再保險流程),倒是可以借助消費型工具獲得更多物美價廉的風險對沖份額。

視個人情況而定,對于普通收入者來說,購買消費型人身險普遍意義不大,而且教育意義更是很差,到頭來得不償失的幾率較大。

只有投資能力很強(不一定是收入就很高,因為也有投資失敗的風險)的人,應付短期債務風險時,才更適合這種方法。畢竟,用一年的保費,投資能力強的人,一兩年內就能掙夠保額,而普通人大多沒這個本事。


小小總結一下。

重疾險用于治療支出其實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誤解(那是醫療險干的事情),重疾險和壽險發明的初衷和配置的本意都應該是為了對抗債務風險。

債務風險分為預期債務(無杠桿、無彈性、可預見),和現實債務(有杠桿、有彈性、不可預見)兩種。

預期債務當中,又分對自己負責的長期責任債(基本消費預期債務)和對他人負責的中長期責任債(教育、贍養、扶養預期債),分別就會用到終身型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和定期重疾險、定期壽險,去對沖家庭財務破產的風險。

現實債務,分為杠桿型投資所背負的中期債務,和金融投資所背負的短期債務,分別應用定期純重疾險、定期減額壽險,和消費型重疾險、消費型壽險,去對沖投資項目破產的風險。消費型人身險買不足額時,應向定期型“借位”。

這一part討論的是定性問題。下一part就討論定量了。

配多少?注意事項有哪些?

上一個表格。

人身險工具配置順位

表格的左半部分——工具分類及用途——是定性的,右半部分——基本保額、保障期限以及交費期限——是定量的(需要我們計算和調整)。

表格的上下排列也是很有講究的,反映的是一種基本參考順位,不是靜固不變的,而是動態的。會根據幾種不同情況進行現實化地權衡(底部羅列了幾種情況,增額壽險這次就不講了)。

這一part旨在厘清這張表格中的各個定量問題,及其思考范式。


我們要樹立一個更加合理的價值體系,必然需要某種基底為之牢固基礎。今天我們應當且只能認為這個基礎,即以法律、利率和風險管理思想為基座,三者缺一不可。

法律認可底線思維。

利率認可逐利思維。

風險管理思想認可反人性思維。

我們啟用保險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其意義便在于如何同時滿足底線思維、逐利思維和反人性思維。


給予投保人身險獲得便利性和保護性的11條法律法規:

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⒉《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并且轉讓時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⒍《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五)保險賠款”。

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上述法律法規無一不在為配置人身險解決后顧之憂,所以,人身險可透過法律角度來謹守底線思維。法律集中度之高、風險規避之全,這在所有資產類別中是罕見的。


投資保險,當然避不開利率話題。本part的主要定量問題在這里解決:

定額重疾險投資損益原理

①定額終身重疾險(含身故),一定會遇到關于投資損益的理解考量。

設總保費為P,交費期限為N,基本保險金額為C,核心通脹率為r,投資要求回報率為d,預定利率為y。

不同的考慮因子可以組成不同的情況。

ⅰ 對于不會投資的人,通過此公式

C=(1+r)?(P╱N)∑(1-r)?-1,

〔其中∑ :1~N〕,推算出一份保額的保值期為n。

ⅱ 對于會投資的人,通過此公式

C=(1+d)?(P╱N)∑(1-d)?-1,

〔其中∑ :1~N〕,推算出一份保額的保值期為n′。

ⅲ? 對于保險公司,通過此公式

C=(1+y)?(P╱N)∑(1-y)?-1,

〔其中∑ :1~N〕,推算出一份保額的保值期為n″。

n和n′和n″到底是什么關系呢?

通常,保險公司的預定利率會略高于長期預期核心通脹率,而投資人的要求回報率一定是高于核心通脹率的,往往也高于保險公司的預定利率。

從數學的角度得出,n>n″>n′。對于普通人,保單的保值期最長;對于擅長投資的人,保單的保值期最短。

是不是說明會投資的人最不需要買人身險保單呢?不是的。

因為不同人擇用的折現率不同,貨幣對于他的時間價值也不同,雖然同樣一份保額,對于擅長投資的人來說,保值期更短,但繳費期間的壓力相對也更小,繳納的保費反映在期初價值上的折價也更多。

因此,投資能力強的人,為了保持基本保障的充足率,每過n′年至少加保一次,使基本保障的總體保額不低于加保時刻所對應的5年期基本消費支出。

并且,應注意到一個細節——人的成長階段與責任的關系。幼年時期,是監護人為其負責基本生活照料,所以終身型人身險在當下對其本人的意義并不大,對監護人的意義反而更大,所以定期型人身險也是可以考慮的,二者并不矛盾;在壯年時期,家庭責任與日俱增,平時一年為家庭成員承擔了多少基本消費,那么基本保障就必須涵蓋這個額度的5倍,使財務狀況不會因遭遇風險而改變;在老年時期,不管年輕時擅不擅長投資,適其擇用的折現率都應該是普通人所匹配的核心通脹率r,原有保單的保值期都應該看作是n,再減去原本要為家庭義務承擔的部分,其實保單的價值在老年時期是增強的。

于是,我們把基本保障加保的考量,集中在青壯年時期即可。

結論是:在n╲n′年以內,發生重疾或身故,那么人身險保單是獲益的(利差益);在n╲n′年左右,發生重疾或身故,人身險保單就相當于完成了一筆專款專用長期大額定存(利率適中);在n╲n′年之后,發生重疾或身故,人身險保單開始貶值,出現利差損,但這個利差損越大,也意味著一個人的健康越持久,加上法律提供的便利性和保護性,對于年齡越大的人,人身險保單的價值并沒有降低。

假如嫌加保很麻煩,怕時間一長需要考量的情況越復雜,擅長投資的人可以考慮購買增額分紅型終身重疾險。增額分紅從投資學角度來講,可以理解為溢價債券。


定期定額重疾險投資損益

②定額定期純重疾險,著重考量保額、費率和繳費期的平衡關系,突出杠桿率。

通過調整公式為不等式,

C×N╱P ≥ (1+i)?∑(1-i)?-1,

〔其中∑ :1~N〕,不難發現,N越大、P越小、i越大,都是有利于定期定額純重疾險的;n越大,則不利于做定期定額。

說明,繳費期和保障期應該一致,并且保障期最好到退休為止就結束了,多延長一些年限,杠桿作用就越弱。

而對于能在投資中穩定獲益的人來說,i值(折現率d大)較高,所以定期定額重疾險顯得物美價廉。

定額定期壽險投資損益

同樣的,定額定期壽險考量的標準與定額定期重疾險無異,要突出杠桿率。但要多一層操作,就是最好對不同事別建立專門指定的壽險責任賬戶。

比如,針對孩子的教育金,建立一個對應的責任賬戶,在家庭經濟支柱身上增加一定的定期定額壽險保額;針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建立另一個責任賬戶,購買另一份壽險保單給經濟支柱;針對有扶養義務的,再增設保單與之責任相對應。

不管是針對哪種責任,定期壽險的保障期和繳費期都應該符合性價比最高的選擇(保額高,保費低,盡量不超過退休年齡)。

當孩子走出教育階段時,即可停用教育金責任賬戶(終止這份壽險保單);當老人不幸去世,即可停用贍養責任賬戶;當扶養關系結束,即可停用扶養責任賬戶。

這是性價比最高,責任劃分也最明確的運作方式。

③定期減額壽險,考量單個投資項目的負債情況。比較簡單,保障期與杠桿型投資的負債總年限一致,初期保額與負債總余額相等(勻速還款的情形)。

假設已提前計劃好第m年出清標的資產,那么應根據第m年時負債余額倒推出初期保額。

處于為了投資而負債的狀態中,一般資金會比以往吃緊,人們會產生僥幸與疑惑。即我不做風險規避可能會獲得完全的收益,做了風險規避也不一定用的上,反而白白耗費。

這就要談到博弈了,其實在投資中博弈是無處不在的。

李元霸(一個精算師)打過一個比方:沒買保險以前,你未來財富的現值范圍可能是[-50萬,200萬],有負值的原因可能是各種財富損失,比如家里大火、比如治病過程中支付的高額醫療費用。而通過購買保險,你未來的財富現值范圍就可能變成[80萬,190萬],雖然最大值因為要交保費而變小了,但是變得更加確定了,從原來250萬的波動范圍縮小到了110萬。未來會因此變得更加確定。

保險,尤其是人身險,對投資人來說,增加了他在債務風險面前博弈的權益,大概率上是一種決策增強,而不是利益弱化。

低費率高杠桿的保費支出,周期特征與債務實際情況也很接近,這是定期減額壽險的最大優勢。有的保險公司干脆直接將定期減額壽險取名房貸保,可見一斑。

如有新增負債型項目,就再另立一個“房貸保”吧。

④消費型重疾險,消費型壽險,主要考量的是投資效率。(本文中消費型人身險均指一年期產品)

由于消費型人身險,交費期N=1,保障期n=1,損益原理變為:

C╱P ≥ 1+i ,

當i×P=C-P時,i達到被允許的最大值。

什么意思呢?你只要了解過消費型重疾險或壽險就會明白,保額與保費的差值——(C-P)——是很懸殊的,如果能夠在消費型重疾險或壽險上獲得理賠,我相信,大多數人都認為這幾乎無異于白送一筆金額。

那為什么只建議投資能力強,乃至指名道姓認為從事金融投資的人才最適合購買消費型人身險呢?

原因很簡單,消費型人身險的延續性較差,買消費型人身險就當作是買一年算一年吧,它的周期特征正好與金融投資相吻合。金融投資項目一般不超過一年,而且融資融得越多,意味著杠桿越高、負債越多。

消費型人身險每單位保費可以覆蓋的風險周期和風險額度都能滿足金融投資者的避險需求,正是取決于任何投資項目的利率i(投資回報)都不可能大于(C-P)╱P。

不過頗為尷尬的是,消費型人身險可供轉嫁的風險總量極為有限。單個產品一般也就幾十萬而已,可能遠遠滿足不了某些金融投資者的需求體量。

那便需要向定期型人身險“借位”,比如,一位金融投資人需要規避一千萬的人身風險,消費型壽險只能買到100萬,那么剩下900萬就可能會向“房貸保”轉嫁300萬,向定期壽險轉嫁600萬。

同時要注意到,重疾險并不能很好地對抗這種短期高額金融債務風險。因為重疾險總是偏向于解決大病恢復期內的財務替代問題。所以建議消費型重疾險+定期定額純重疾險配置5倍年收入即可。無法要求更多!

我們用下方的一個案例來演示一遍吧:

圖片發自簡書App

預期負債都已經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以核心通脹率為利率。

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中等收入家庭,主人公是一名具有穩定投資能力的男性,但家庭人員不少,責任較多,所以作為家庭經濟支柱的男主人,壓力是非常之大的。他扛起了幾乎整個家庭,他的健康狀況容不得風吹草動。

屬于《人身險工具配置順位》圖里建議的“投資能力強的優先配置順位”:D→C→B→E。

即,消費型壽險、消費型重疾險、定期減額壽險、定期定額壽險、定期定額純重疾險都應該配置;可不考慮終身型重疾險,在投資獲得成功之后,可考慮配置增額壽險。

原因是,盡管收入不低,但是這個家庭的杠桿率也比較高,風險和潛在收益都很大。應盡可能采用高杠桿率的對沖風險的工具。

針對公司要求的聯合股東責任金制度,采用消費型重疾+定期定額重疾(80萬/年×5年=400萬很難達到,就用每年結存41萬×5=205萬)、消費型壽險+定期減額壽險+定期定額壽險的組合(500 萬),有效降低費率,抬升對沖工具的杠桿率,實現短期債務風險的完美對沖。

針對房貸,因為是自住,所以應選擇一款“房貸保”——定期減額壽險,初期保額與房貸余額200萬相等,保障期為15年。若是投資性質的房產,預想的處置節點為6年以內,那么第6年時的房貸余額為120萬,則“房貸保”第6年的保額應不低于120萬,可另擇保障期限,使費率進一步降低,對沖杠桿率更高。但后者沒有前者穩妥,這是一種博弈。

針對教育、贍養、扶養責任,分立5個定期壽險保單(380萬、42.8萬、55.8萬、15.6萬、34.9萬),保障期均為主人公退休年齡,交費期也均為退休年齡,其中任何一項責任終止,即可停止其所對應保單的交費事宜。

而定期定額重疾險的保額按5年內可預見責任儲備量來定,如(2.4+2+3+1.8+1.8+1.2+1.2)×5+12×5=127萬。

由上述可得,主人公現在應配置保額:

消費型重疾——60萬,1份。

定期定額純重疾險——272萬,分2份。

消費型壽險——120萬,1份。

定期減額壽險——400萬,分2份。

定期定額壽險——710萬,分6份。

可完美對沖掉幾乎所有來自人身因素的債務風險,而且這種配置組合的方法,是綜合性價比最高的,沒有之一。

通過配置人身險對經濟支柱進行全面保障,等到幾年過去,這個家庭的財務水平快速上升的可能性大大增強。交費壓力反而會越來越小(有的責任可以提前卸下)。

到時候就可能會考慮新的責任問題了,譬如傳承責任的問題。那么可以適配的人身險就變成增額壽險和信托工具了。關于增額壽險,在之后的文章中會闡述相關觀點。


最后,我們需要討論一下——博弈。

因為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思想,充滿了辯證思維。好比,站在天理那一邊,就得擯棄掉人性,但天之大仁,又能哺育眾生,讓人成為人。

所謂風險管理,無非就是做一個風險評價,將風險估值為一個合理的價格,你買風險就是在買一種潛在的收益。當多買幾種不同形態的風險以后,會發現要么是總體風險降低了,要么是長期總體收益性變高了。這叫做風險分散。

只要用合理的價格,買到一個等價的風險,那么博弈就是公平的。

換而言之,一個值得人們信賴的市場,所有人都必須通過購買風險來獲得博弈的機會。

博弈的層次越是豐富,提供風險的賣方與接受風險的買方反而都能從中獲益,博弈便成為了“非零和博弈”,或叫做“win-win”。

綜上所述,我想告訴大家四點:

1.評估、管理、分配、交易,跟投資息息相關的事務,說到底其實都是做博弈,世界上本沒有絕對成立的事情。

2.博弈的本質是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勵結構間的相互作用,研究具有斗爭或競爭性質現象的數學理論和方法。博弈對于失敗因素并不能徹底消除,但可以優化對策。

3.保險與其它投資門類共同的鏈接點是人,人對其它投資門類執行策略,保險對人本身執行策略,因此保險和其它投資門類的關系是,配置保險是包裹一個人決策能力的外部決策能力。

4.保險作為整個投資大蛋糕里的一塊,它也有可以細分的結構,它也能被優化。用博弈的觀點看待保險和保險內部結構(各種類型的產品),是財務上和思想上的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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