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自救?公安說,“你就是竊賊,現場有你的指紋。”
裁判要旨:
本案中,指紋是一份孤證,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指紋是被告人案發時留下的,沒有排除是否有其他人的指紋。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案例:黃雪蓮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下午,被害人雷某桃位于臺山市大江鎮的房屋被人潛入屋內盜竊,被盜的財物有人民幣、美元、港幣。該住宅房間西面有一窗戶,鐵窗柱被剪斷兩根,露出一個洞口,屋內多處被翻亂,公安機關在其中一個房間中間地面提取紅包袋包裝紙1個,并從該紅包袋包裝紙上提取有指印兩枚,其中一枚指印經比對與被告人黃雪蓮右手食指捺印樣本為同一人所留,另一枚指印排除被告人黃雪蓮所留。
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黃雪蓮去到臺山市大江鎮,進入屋內盜竊了被害人雷某桃的人民幣58000元、美元400元、港幣1000元。
被告人黃雪蓮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黃雪蓮于2013年4月13日因犯詐騙罪剛刑滿釋放,作為常理不可能立即于同月29日到臺山實施盜竊。2.以被告人黃雪蓮的身體條件根本無法完成剪斷兩根直徑1厘米粗的實心鋼筋護欄后,再爬窗入室實施盜竊行為的。
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雪蓮實施盜竊的唯一證據,僅是在“利是封”外包裝薄膜上提取被告人黃雪蓮的一枚指紋,無法形成指控被告人黃雪蓮犯罪的完整證據鏈,其理由:
(1)該證據是一份孤證;
(2)該“利是封”的流動性很大,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黃雪蓮于案發時在現場;
(3)偵查機關沒有排除“利是封”外包裝薄膜上提取被告人黃雪蓮的指紋是否還有其他人的指紋的合理懷疑;
(4)偵查機關沒有說明在“利是封”外包裝薄膜上提取被告人黃雪蓮的指紋的時間,不能確定該指紋是案發當天所留。
綜上,本案在證據上存在嚴重不足,根本不足以證明被告人黃雪蓮實施了盜竊行為,請求法院依據法律作出疑罪從無的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本案中能夠直接、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紅包袋包裝紙上的指印是被告人黃雪蓮所留,但是該證據不能足以證明被告人黃雪蓮于案發當天到案發現場進行盜竊,理由如下:
一是案發現場所提取的紅包袋包裝紙上留有兩枚指印,一枚鑒定是被告人黃雪蓮所留,另一枚是排除被告人黃雪蓮所留,至于該枚指印屬于誰所留的目前未能查清;
二是偵查機關在現場提取到指印的紅包袋包裝紙本身作為一種流通使用的物品,其流動性很大,有可能有其他人包括被告人黃雪蓮接觸或者使用過,將黃雪蓮與本案聯系在一起的證據不充分,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
三是根據被害人的陳述及證人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平時在大江醫院下班后,也會有很多患者到其家中就診,什么地方的人均有,這說明被害人家中平時都有很多人來往,人員也比較復雜,該紅包袋包裝紙留在現場,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帶到現場的可能性;
四是關于作案工具的問題,本案的現場照片顯示現場的窗戶鐵柱被剪斷,明顯存在有作案工具,但偵查機關未能查清是被何種工具所剪斷,對作案工具的問題也未能說明;
五是被告人黃雪蓮的親屬證明被告人黃雪蓮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案中現有的證據是無法形成能夠證實被告人黃雪蓮于案發當天到案發現場實施盜竊行為的證據鏈。因本案能夠證實被告人黃雪蓮實施盜竊的證據不足,故不予認定,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