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故意傷害案開啟了一場以正當防衛制度為核心的法律與倫理的激辯。這場不在一個平臺對話的辯論,恰如一位友人所言,兩方態度都很極端,一邊高喊“殺的好”,一邊充滿不屑反問“懂不懂”。
這是法治的失敗,也是法治的機遇。法治因法律得不到普遍尊重而失敗,也因公眾的深入討論而獲得機遇。
作為普遍適用的社會行為準則,法律在邏輯、理性之外,自應有其人文考量。法律不僅僅是條理清晰的條文,其靈魂必須是其內在價值。
于歡案中,隨處可見對制度條文的解讀或批判,對社會倫理的訴求或鄙夷,卻鮮見一問:所見的法律,是法律的本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