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模式下:
收到處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 貸:其他業務收入
?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 ?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 ?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 貸:投資性房地產
成本模式處置比較簡單,無需多說。
公允價值模式下:
按實際收到的款項
1.借:銀行存款
? ? 貸:其他業務收入
?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當時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 ? ? ? ? ? -公允價值變動(也可能在借方)
3.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其他業務成本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貸:其他業務成本
或反之
4.將轉換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轉入其他業務成本
借:其他綜合收益
? 貸:其他業務成本
公允模式之我的理解過程:
難點在第3、第4步分錄,第3步分錄中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與第2步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金額是一致的,正是因為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轉出了,與之相對應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才要轉出。為啥呢?
此時是處置分錄,當時因為價值的波動計入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影響了當時的當期損益,現在處置了,這個影響自然也要消除了!
第3步影響損益嗎?
不影響,借貸方都是損益類科目,一借一貸正好抵消。
第3步分錄的意義其實是對應之前公允價值變動的結轉,公允價值變動處置結轉了,我這個對應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要對應結轉一下(公允價值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增減分錄還記得嗎?公允價值變動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借貸方對應的),是消除曾經影響當期損益的因素,這一步分錄與我這期的損益并沒有關系。
第4步其他綜合收益為啥要轉成本?
曾經你不讓我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讓我去影響當時的當期損益,現在我已賣身,變成了真金白銀,影響了當期損益了,所以要轉成本。
如果之前轉換時不是在貸方其他綜合收益,而是在借方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此時處置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要轉成本嗎?
不需要!已經影響了當時的當期損益就讓他影響去吧,正如你計提折舊的進其他業務成本或者管理費用一樣,這個其他其他業務成本或者管理費用已經對當時的當期損益造成了影響就不談了。我們沒看到其他業務成本或者管理費用轉回吧,所以這里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不需要再轉了。曾經已經影響的,就留不到處置再造成一次影響,過去了就讓他過去吧,笑一笑往事隨風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這個科目,我們不常接觸,比較抽象,不像其他業務成本或者管理費用那么直觀,其實可以對照理解。
有不同見解的,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