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從城市A到城市B有兩條道路,一條比較好,但較窄,而另一條路凹凸不平,但較寬。走好的一條路要花5分鐘,而走壞的一條路要30分鐘。在沒有管制的情況下,人們會選擇走好的一條路。所以,好的那條路就會變得十分擁擠,開車用的時間也會不斷地增加,直到用在好路上的時間也為30分鐘為止。庇古建議政府對走好路的人征稅,迫使一些人走壞路。這樣,剩下的人就可以走得快一些,而走壞路的人也沒有損失,社會福利因此提高。但是,著名經濟學家奈特指出,庇古的建議并不完全正確。好路過度擁擠,是因為好路的所有權并不是歸某一個人所有;如果所有權歸某一個人所有,則他可以收取道路使用費,達到政府稅收所能達到的同樣目的。這正是科斯定理的實質。
在往期文章 吸煙的經濟外部性 的結尾,我提到了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英語:Coase theorem),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科斯在1960年代的論文中提出。
科斯定理較為通俗的解釋是:“在交易費用為零和對產權充分界定并加以實施的條件下,外部性因素不會引起資源的不當配置。因為在此場合,當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受一種市場里的驅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進行談判,也就是說,是外部性因素內部化。”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明確產權和交易成本
鋼鐵廠生產鋼,自己付出的代價是鐵礦石、煤炭、勞動等,但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廢渣,則是社會付出的代價。如果僅計算私人成本,生產鋼鐵也許是合算的,但如果從社會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經濟學家提出要通過征稅解決這個問題,即政府出面干預,賦稅使得成本高了,生產量自然會小些。但是,恰當地規定稅率和有效地征稅,也要花費許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確產權就可以了。如果把產權“判給”河邊居民,鋼鐵廠不給居民們賠償費就別想在此設廠開工;若付出了賠償費,成本高了,產量就會減少。如果把產權界定到鋼鐵廠,如果居民認為付給鋼鐵廠一些“贖金”可以使其減少污染,由此換來健康上的好處大于那些贖金的價值,他們就會用“收買”的辦法“利誘”廠方減少生產從而減少污染。當廠家多生產鋼鐵的贏利與少生產鋼鐵但接受“贖買”的收益相等時,它就會減少生產。從理論上說,無論是廠方賠償,還是居民贖買,最后達成交易時的鋼產量和污染排放量會是相同的。但是,產權歸屬不同,在收入分配上當然是不同的:誰得到了產權,誰可以從中獲益,而另一方則必須支付費用來“收買”對方。總之,無論財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與否,只要劃分得清楚,資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會生產那么多鋼鐵、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著政府從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確產權,并且有效地保護產權。
科斯定理表明,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有了產權,人們自然會“議出”合理的價格來。
但是,明確產權只是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一個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另一個必要條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簡單地說是為達成一項交易、做成一筆買賣所要付出的時間、精力和產品之外的金錢,如市場調查、情報搜集、質量檢驗、條件談判、討價還價、起草合同、聘請律師、請客吃飯,直到最后執行合同、完成一筆交易,都是費時費力的。就河水污染這個問題而論,居民有權索償,但可能會漫天要價,把污染造成的“腸炎”說成“胃癌”;在鋼鐵廠有權索要“贖買金”的情況下,它可能把減少生產的損失一元說成十元。無論哪種情況,對方都要調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廠和一戶居民,事情還好辦。當事人的數目一大,麻煩就更多,因為有了“合理分擔”的問題。如果是多個廠家,誰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們如何分攤賠償金或如何分享“贖買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戶居民,誰受害重誰受害輕,怎么分擔費用或分享賠償,也可打得不可開交。正是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說的那種由私人交易達到的資源配置無法實現——或是大家一看有這么多麻煩,望而卻步。所以說,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產權明確,私人間的交易也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獨立、沒有聯系。最根本的是明確產權對減少交易成本的決定性作用。產權不明確,后果就是扯皮永遠扯不清楚,意味著交易成本無窮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產權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們在一方面可以通過交易來解決各種問題,另一方面還可以有效地選擇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定理局限性
首先,它的假設條件太苛刻。只有當交易成本為零,才能出現科斯定理所說的結果。而在現實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
其次,即使交易成本為零,現實中也存在西方學者所說的策略性行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為,就不會出現科斯定理所說的那種帕累托理想狀態。這種策略性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們中國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遷,經常碰到“釘子戶”,你不答應他的苛刻條件,他就是不搬遷。這種行為就是策略性行為。最后,科斯定理忽視了收入分配的效應。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圖論證的是:不同產權的分配方式不會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即:任何產權分配方式都會導致帕累托最優狀態。
實例分析
假定一個工廠周圍有5戶居民戶,工廠的煙囪排放的煙塵因為使居民曬在戶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戶損失75美元,5戶居民總共損失375美元。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有三種:一是在工廠的煙囪上安裝一個防塵罩,費用為150美元;二是每戶有一臺除塵機,除塵機價格為50元,總費用是250美元;第三種是每戶居民戶有75美元的損失補償。補償方是工廠或者是居民戶自身。假定5戶居民戶之間,以及居民戶與工廠之間達到某種約定的成本為零,即交易成本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工廠享有排污權(這就是一種產權規定),那么,居民戶會選擇每戶出資30美元去共同購買一個防塵罩安裝在工廠的煙囪上,因為相對于每戶拿出50元錢買除塵機,或者自認了75美元的損失來說,這是一種最經濟的辦法。如果法律規定居民戶享有清潔權(這也是一種產權規定),那么,工廠也會選擇出資150美元購買一個防塵罩安裝在工廠的煙囪上,因為相對于出資250美元給每戶居民戶配備一個除塵機,或者拿出375美元給每戶居民戶賠償75美元的損失,購買防塵罩也是最經濟的辦法。因此,在交易成本為零時,無論法律是規定工廠享有排污權,還是相反的規定即居民戶享有清潔權,最后解決煙塵污染衣物導致375美元損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這樣的解決辦法效率最高。
通過以上例子就說明,在交易成本為零時,無論產權如何規定,資源配置的效率總能達到最優。這就是“科斯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