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意見書的制作水平,反映了辦案人的思維過程和辦案能力,無論多么縝密的思維,多么細致的審查,如果不能用書面語言表達出來,是無法體現辦案質量的。我對意見書的制作要求很嚴格,必須讓看意見書的人信服辦案人對案件所下的結論,特別反對在意見書中出現模式化的語言。如果每份意見書全部是犯罪嫌疑人供認不諱、證人證言客觀真實、本案現有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鏈條等等放之四海而皆準、但卻與個案具體情況風馬牛不相及的語言,這種意見書是不合格的,案件質量也是不過關的。嫌疑人明明已經翻供了,還供認不諱,證人證言之間明顯存在矛盾,如何能夠得出客觀真實的結論。
1、單項證據分析要與案件事實緊密聯系。除了緊扣“三性”之外,還要結合個案特征,說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具體證明了哪方面的事實,是否足以采信。要做到讓看到意見書的人,不需要看證據內容就能知道該證據證實了什么情況,與其他證據是互相印證還是存在矛盾,矛盾能否排除,是否可以采信。避免簡單的證據內容縮寫。
如“該犯罪嫌疑人供述證實其與被害人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以及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經過,與證人XX的陳述可互相印證。該供述系拘留后,由兩名偵查員在威海市看守所進行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像內容一致,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形式完備,足以采信。”對證據發生變化的,要說明是否對變化發生原因進行調查核實,決定采信哪份證據。如被害人報案時稱自己被嫌疑人強奸,幾天后又做出二人系男女朋友關系的陳述,應調查嫌疑人、被害人及雙方的家人,是否有金錢交易,被害人在收錢后所做的陳述是受干擾的、不客觀的,應當采信報案時的陳述。當然我的例子過于簡單,決定采信證據的因素還有很多,應當綜合考慮。
2、綜合證據分析要全面具體。重點在說理性,辦案人要緊緊圍繞自己認定的事實,說明全案證據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翻供的,其他證據是否足以認定;間接證據之間是否有強有力的邏輯聯系,對直接證據有什么樣的支撐作用;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足以排除,如不能排除,如何進行取舍;證據是否有欠缺,如果有,將來是否有獲取的可能性。綜合說明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涉嫌什么罪名,是否符合刑罰條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總之要論證充分、邏輯嚴密、足以服人,注意避免證據的簡單羅列、堆積。
3、證據的分析論證最終指向法律條款
要得出嫌疑人涉嫌某罪的結論,必須是根據《刑法》哪一條哪一款,這是法律依據,但是為什么要用到這條這款,是證據指向的。我上面說過,對證據,不同的辦案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這就會導致適用法律條款的不同。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奸還是強制猥褻,詐騙還是盜竊……這在實踐中是經常遇到的問題,但是證據的分析論證內容必須與其后適用的法條保持一致。比如污染環境罪,不能前面證據證實導致30人中毒,最后適用3人以上輕傷的那一款。
當然,“法律不能依個人好惡去解釋”,證據分析和法律適用,都不能帶有感情色彩,只要我們秉持中立的態度,冷靜的審查判斷證據,通過充分的、說理性強的分析論證得出結論,我們就不會犯錯。有些案子批捕和判決的罪名不一樣;有的批捕后做了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有的偵監部門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卻起訴判決了,這些情況都很正常。但我們要有隨時準備應對審查的警覺,要把每一起案子辦的扎扎實實,不怕有不同意見,就怕自己的意見沒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