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認為不斷的思考法律事件就像是思考一道數學題一樣!就像如果你愿意一層一層的剝開我的心!你會發現左心房又心房!僅僅把它當做一個思維的游戲好了!就像看了一部燒腦的電影!
把思想寫在楓葉上
《最好的辯護》律政先鋒―德·肖惟奇,原諒我這個還沒有看完!先寫吧還是省的以后忘記了第一章!其實這個辯護實錄你會發現不管怎樣即便是公訴,被告的權利能夠充分享受得到!不過實在是不認同美國關于未遂案件的要件構成!不過歐美法系陪審團制度可以很好的解決這種情況!不過在事實的不能犯和法律的不能犯還是有著區別的!事實的不能在事實上并沒有造成法益侵犯!假如非要譴責那就是道德評論家的事情了!好吧繼續說這個那個槍殺尸體案件!這個案件我覺得更多的是法律取證的問題!假如排除取證的問題!單獨的說這個假如被告(姑且這樣稱)在這個被害人死亡以后開槍!那么故意殺人就是事實上的不能!犯罪未遂的我感覺在我看來更不應該!首先未遂肯定是在處于著手和未完成形態中間!再說也沒有殺人故意!假如在被害人沒有死亡時開槍這個沒有殺人的故意!跟接近過失殺人!因為他應該遇見并未阻止這種侵犯!問題在于異罪從無!無法斷定是不是死亡!那就應該斷定是已經死亡!假如這樣充其量是個對被害人尸體的褻瀆!這個里邊讓我感興趣的是一個機制!靠著這個機制才使得案件能夠重審!假如我國能夠講上訪的機制開渠引流!我想這個法制會是一個很大進步!
今天回家有點晚!波洛公園西格爾事件應該說是一次個體對國家機器的對峙,首先在刑訴上非法取證應不應該做為證據,我認為就像美國一樣應全部否定!因為法律不僅僅是懲惡,更重要是限制國家權力。繼續寫一寫》未完待續 反復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