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這個概念傳入中國有十數年了,當資本界追捧的熱門企業如airbnb、mobike、ofo這些共享經濟的寵兒也被人拿來成為社會企業時,本就莫名其妙的社會企業變得更加莫名其妙起來。
最恰當的聯想莫過于莊子在《齊物論》里高朋大言:“女聞人籟而未聞地籟,女聞地籟而不聞天籟夫!”聰明的子游面對莊子的洋洋灑灑也不免疑惑:“地簌則眾竅是已,人簌則比竹是已,敢問天簌。”
我老莊就不做聲,此謂天籟。
一直研究社會企業的王世強博士贈我《社會企業興起的路徑研究》擱在案頭,王兄在研究中將社會企業概念的學派分為三類,一是獲取收入派——謂社會企業根植于非營利部門,商業搭車時一種提高非營利組織完成使命的方法;二是社會創新學派——基于責任公民即社會創業家應用社會創新方法來解決社會問題和滿足社會需求,可以組建非營利組織,可以建立營利企業;三是理想類型學派,認為社會企業是一個經濟項目,是為了實現社會目標,參與式治理。
民政部的相關人士也曾出訪調研社會企業,并行成相關報告。所觀成文為:因歷史傳統、社會條件和各自理解不同,各國創新的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合作社形式,將社會企業定義為非營利組織,如法國、波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二是公司形式,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企業,如英國,美國,加拿大。三是無特定法人形式,而是在制定社會企業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資格認定,如比利時、意大利、芬蘭、立陶宛、韓國。
而社企的認定標準基本包括五個方面:一是組織目標,多數國家將目標設定為服務于困難群體、特殊群體或社區利益。二是收入來源,社會企業的收入應主要來自產品銷售和服務,而非主要來自于捐贈。三是利潤分配,各國普遍以禁止分配或限定分配比例的方式,對社會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限制,以促使其將利潤更多地用于慈善目的。四是資產處置,各國通過創辦者不能收回財產或者只能將一定比例的剩余財產進行分配等方式,對社會企業注銷后的財產處置進行限制。五是治理結構,在將社會企業定義為公司的英美等國,一般采取公司式治理結構,與普通企業相同;在其他國家,則是類似慈善組織的民主式治理結構。
之所以中國開始重視這一現象,是由于社會企業在市場效率和慈善追求兩方面的突出表現,英美等十余個國家對其高度重視。
而其誕生歷程,歐洲主流觀點將社會企業歸為非營利組織創新發展的路徑,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就業整合企業;公益商品(有社會效用的商品和有特殊群體體利益驅動的商品)經營企業;推動公民和政府參與管理、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商業企業。特別強調社會企業限定在第三部門領域內。
美國則功用主義十足,社會企業的使用是為了強調非營利組織的創收戰略。用以解決捐贈不足和政府購買服務不足。美國社會企業聯盟甚至定義社會企業為——為了支持慈善使命,非營利組織開展的任何形式的創收業務或戰略。在此方向引導下,美國非營利組織形成了捐贈收入、政府購買、經營性收入三輪驅動的健康發展態勢,為中國社會組織所艷羨。
馬恩指出,只有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和社會關系中從事實際活動的現實人,即經紀人和社會人的屬性結合并相互產生影響,才能滿足人的本質需要。
當經濟的功用主義橫行全球的時候,一切領域都滲透進來這種價值觀。而與經濟主義主宰發展的社會運行軌道上,總有次貸危機、霸權主義等危機潛伏。經濟人如何關照內心那個社會人的自我,并使用恰當的創新途徑來求得平衡健康發展,才是人類的未來。
腦海中浮現出丁元竹先生的一篇舊文,《用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應對經濟危機》,丁先生給出的答案是:正確的價值取向是社會解決途徑的核心和關鍵。可惜仍然是個天籟概念,丁先生說,如果人類想繼續生存下去,人類未來的生存必須通過社會創新,即建立一個公平和可持續的社會體制。
總有人說,存在即合理。中國向西看了很久,許多人得了斜視,于是那些西方的慣性也流轉到中國了。社會企業能否承擔起社會創新的大業?
王世強非常精準地使用兩大部門的相互融合與結構差異來作為研究副題,客觀公允地呈現了歐美、中西之間的問題。社會企業這一概念本身就是游學西方的非營利工作者拿來的,也因此這一概念的翻騰不過是在NGO圈子里,好比企業公民的概念起初只是折騰在公關媒體界。
目前的群像,是福利企業、評選機構從商業機構里貼標簽拉來的、聯盟機構從公益項目里抹上一種近似色孵化的,總之是一種戴帽行為。
不可不信,也許創新正是來自于這里。但我相信它仍然是慈善視野下的社會企業,與慈善的價值一脈相承。
均等化、公平、互益,直至實現費孝通先生的話:“中國人最寶貴的東西,就是關心人與人之間如何共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