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樣的力量在哪里?

現在很多企業把評選優秀、樹立標桿榜樣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手段,這的確是很好的文化宣傳方式,也是用得很多很久的方式,尤其是在戰爭時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包括烈士等榮譽,還有我們從小學習過的“白求恩”“張思德”“雷鋒”等等優秀人物,影響了很多代人。


圖片發自簡書App

然而,不是每個企業樹榜樣立標桿都有效果,問題在哪里?首先要從做這件事情的目的和原理開始說。這個事情目的不是為了評選人,而是為了評選事或行為,也不是純粹為表彰和激勵這個人,他只是事情或行為的代言人,事情或行為的作用在于可以滿足組織倡導或推行某種行為和文化理念的需要。

如果我們沒有弄清楚這個事情的本質,就很可能避重就輕,產生偏差,效果大打折扣。我見過很多組織做榜樣人物,但是大部分成效甚微,具體分析如下:

1.沒有弄清目的,過度宣傳人,忽視事和價值理念的傳播。很多人說雷鋒事跡是編篡出來的,也有些事情有些點夸張,我覺得在當時的時代,個別事情有沒有發生或者是否一定發生在他身上,不是特別重要,重要的是組織想讓受眾了解和學習這些事情,然后也去踐行組織傳達的價值理念。當然,在信息如此發動的今天,人和事一定要匹配,否則就很快失去公信力。

2.傳播渠道、宣傳周期、宣傳力度不夠,受眾學習機制沒有建立。很多企業評選出榜樣人物后,發幾篇文章,搞個表彰會,最多就來幾場報告會,這已經是很真實了,可是力度遠遠不夠,改變受眾價值理念是非常艱難和長期的過程,小槍小炮只能帶來一陣風,必須用導彈密集轟炸,如果沒有這個投入的準備,就做不徹底,很快就會消失在人們視野中。

3.榜樣人物事跡缺乏深度,導向性不明確,與組織著力打造的價值體系不完全匹配。這樣其實是很糟糕的事情,會讓人搞不清方向,反而會混淆或淡化組織價值取向。

4.事跡挖掘不夠,人物包裝不夠。首先,一定要挖掘能體現組織價值理念或為了推廣某種行為需要的事跡,這個出發點很重要。其次,榜樣人物也非完人,但是一定要把他打造成企業品牌。

5.過度宣傳獎勵和獎金,不僅會讓員工只關注物質,不關注榜樣事跡和價值取向,同時還可能導致其他人的不滿,引起組織失衡。

6.榜樣人物太多,評選太頻繁。人物太多,宣傳的價值導向就不聚焦,受眾注意力分散,效果反而受影響。評選太頻繁,有點像猴子掰玉米,今年評一批,受眾沒有學完學透,明年又來一批,又重新學,眼花繚亂,流于形式。

所以,榜樣不是人,是事或行為,以及這背后的組織價值導向,不是人改變了歷史,而是歷史選擇了一個代言人。所以,組織不要讓受眾的視線放在張三或王五身上,更不能放在物資獎勵上面,否則無法達到我們真正想要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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