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簽訂工程合同及質量保修協議過程中會遇到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兩個概念,因為都是涵蓋關于保修的事宜,所以常常難以分清兩者之間的差別。
一、法律法規依據不同
工程“質量保修期”依據的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工程“缺陷責任期”依據的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概念不同
由于法律依據的不同,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含義不同。
(一)工程質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二)工程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的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
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三、責任不同
(一)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四、開始時間不同
(一)質量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計算。
(二)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