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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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案情

  李某(男)與華某(女)于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中,華某認為李某經常毆打自己,多次嚴重受傷,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李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是否具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如存在家庭暴力,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判決

  法院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1.準予李某與華某離婚;2.婚生子由華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歲時止;3.李某給予華某賠償款。

  點評

  本案是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否準予離婚和請求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

  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體現為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生抑郁、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區別于夫妻間偶爾的爭執。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本案中,華某提交的病歷、門診記錄、手術同意書、多次報警記錄,可以證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多次、連續、不間斷毆打華某的行為,致華某受傷,且傷害程度較重,該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且無過錯方華某主張損害賠償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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