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跨境應稅行為免稅管理辦法的新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5月6日發布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與之前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相比,有哪些新變化呢?今天,小蓋就和您一起聊聊這些變化點。

1.調整辦法名稱及相關文字表述。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4的表述,名稱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改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同時辦法中的相關文字表述也做了相應調整。

2.規范“境內”的表述。

首先在第一條中做了全稱的表述。

3. 調整免征增值稅的跨境應稅行為項目。

由49號公告的10項調整為29號公告的20項。

主要是根據營改增后新增的跨境應稅行為進行的調整。

29號公告的20項與36號文件免稅項目一致,并對36號文件的免稅項目進行了細化。

36號文件免稅項目共19項,29號公告多出的1項為“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應稅行為”(此項在49號公告中也有相關規定),是與適用零稅率相關政策的銜接。

29號公告與49號公告的對比

29號公告與36號文件的對比

4.增加過渡性規定。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免稅政策。(29號公告第四條)

此規定與36號文件第九條相對應。

(2)此前,納稅人發生符合29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已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再重新辦理免稅備案手續。(29號公告第十九條)

5.增加工程項目提供合同的相關規定。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6.增加1項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

納稅人向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通過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指定的境內代理公司結算取得的收入。

7.調整對收派服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規定。

(1)由“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改為“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行,提供收派服務的企業范圍擴大到所有納稅人。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行了修改,刪除了非增值稅勞務營業額的計算項目,5月1日起全部納入營改增,不存在非增值稅勞務營業額,全部應為增值稅銷售額。

8.進一步明確免稅備案的時限及相關規定。

(1)明確了備案時限為:除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應稅行為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2)對備案提交資料中的其他資料,不再由各省要求,而是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9. 明確“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的規定。

(1)備案時限: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

(2)備案資料: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10.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受理免稅備案規定。

(1)文字表述更加規范、準確。

備案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并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后的備案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2)明確受理或不予受理應出具書面憑證。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11.明確對納稅人未遵守相關規定的處理規定。

(1)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納稅人發生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免稅條件、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或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2.明確納稅人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事項。

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13.明確免稅到期或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規定。

納稅人享受免稅到期或實際經營情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免稅管理辦法還有一些細節變化,請參考以下對照表。

29號公告與49號公告全文對照表

以上,是小蓋簡單梳理的變化點,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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