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履行什么樣的義務?——從康德《論教育學》說起

你覺得你對自己應當履行什么義務?

康德在《論教育學》(趙鵬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一書中認為,兒童幼時只為本能所引導,一旦他們長大,就必須接觸義務的概念,服從于義務的規則。人們盡可能多地通過榜樣和規定使兒童意識到他們所負有的義務,也是為了在兒童身上確立道德品格。出于義務而做某事意味著:聽從理性。筆者認為,能不能很好地履行義務是判斷一個人是否長大成熟的重要標志。然而現實中荒誕的是,很多人雖然在生理上成年了,但在心理上與小孩子沒什么差別,因為他們往往逃避義務而不是履行義務。有人稱這類人為“巨嬰”,一點兒也不冤枉。

康德指出,人要履行兩大義務,即對自身的義務和對他人的義務。對自身的義務不在于穿著華麗、吃得豐盛等等這類事情,也不在于追求欲望和稟好的滿足。而是在于,一個人要內在地具有一種特定的尊嚴,這種尊嚴使他比其他一切受造物都更高貴。人的義務在于,不要在他自己的人格內否認這種人性的尊嚴。筆者認為,履行對自身的義務絕非易事,它要求好好修身養性,使自己無愧于人這一稱號。正如帕斯卡爾所說,“思想形成人的偉大”,“我們全部的尊嚴就在于思想”。人如果不會正確地思考問題,無所節制地放縱自己,那么何談對自己的義務?就像康德所言,“要是我們由于酗酒而犯下種種不自然的罪行,作出各種無節制的、使人墮落得禽獸不如的事來,在類似這樣的事情里,我們就否認了人性的這種尊嚴。此外,如果有人對他人阿諛奉承,總是滿口稱頌之辭,以為可以通過這種毫無尊嚴的獻媚行為來博取他人的歡心,那也是有悖人性尊嚴的。”

康德認為,對他人的義務意味著必須讓兒童盡早懂得敬畏和尊重人的權利,而且要特別注意讓他們將其付諸實行。筆者認為,之所以存在對他人的義務,是因為我們生活在社會中,而不是離群索居。對他人的義務是公民的份內之事,是在與人交往時發生的。而對自己的義務則是獨處自己面對自己時發生的,在這方面,慎獨無疑最為可貴。

康德強調,人們應該把很多東西一貫地看成是義務。一種行動之對我們有價值,不能是因為它合乎我們的稟好,而應該是因為我們通過它可以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不能把行善看作某種值得贊賞的行為,因為行善無非是我們應該做的,就是對窮人行善,我們也不過是在盡自己的義務而已。因為人們福利狀況的不均等僅僅是由偶然的外部條件所造成的。因此如果我擁有某種財富的話,我所應感謝的只是我自己或我的前輩有幸取得了這種有利條件,而對人類整體的關注則始終如一。筆者認為,康德之所以如此強調義務,大概是因為必須保持人類的理性,把自己看成人類的一分子,強調自己與整個人類不可分割的聯系。說到底,是為了保持人類的尊嚴。但是,這里面的度和界限其實很重要,因為過多的義務勢必會壓迫人的自由。事實上,現實中很多事情根本就不是我們應當履行的義務。

努力做好自己、完善自己,就是盡到了對自己最大的義務。不妨用一系列“自”字開頭的詞匯來描述這種義務:自愛、自尊、自重、自豪、自信、自足、自如、自得、自在、自警、自省、自審、自勉、自勵、自救、自助、自立、自控、自制、自律、自覺、自新、自主、自力更生、自食其力、自強不息、自知之明。

對他人的義務其實更多的是一種責任,這種責任源于我們所處的各種關系。如何讓義務不少到讓自己有失掉人性尊嚴的危險,不多到被外物綁架而損害個人自由,這恐怕是每個人面臨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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