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與責任概述
我國法嚴格區分債務與責任。
債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時,國家強制致債務人繼續履行或承擔其他負擔的表現。
強制債務人繼續履行或承擔其他負擔,這些責任方式是對原債券關系之債務的“替代”,責任是債務的轉化形態,這是兩者具有同一性的表現。二者的不同在于,債務并不包含任何對債務人的強制,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強制其履行或賠償損害則屬于民事責任問題。
二、債務和責任的分離
1.無責任之債務,如自然債務
2.有限責任
(1)人的有限責任,例如有限公司,再如對他人之債務,以一定金額為保證的限度。
(2)物的有限責任,指以特定財產為應負責任的限度,比如限定繼承。另外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法》第4條),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物的有限責任。
3.無債務之責任
指債務的主體與責任相分離,由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單純地負擔責任之場合。如物上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