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天閱讀計劃#『特立獨行的根號3』第60天閱讀分享——《經濟學講義》
自私的假設不可違反
既然經濟學已經假設了人是自私的,就不可能同時假設人也可以是不自私的。也就是說經濟學里絕對不允許用不自私來解釋人的行為,也絕對不允有所謂的不自私的情況出現。
如果經濟學假設人既可以自私,也可以不自私。那樣的話,這門學科什么現象都可以解釋,但其實什么都沒有解釋。比如說看到有人騙錢,就說是因為他是自私的,但看到他捐錢,就說是因為他是不自私的。那到底什么時候人是自私,什么時候又是自私的呢?如何去判斷一個人會騙錢還是捐錢?其實解釋已經發生或推斷未發生之事都是一回事,實際上人們更需要理論去幫助他們作出推斷的。如果人既是自私又是不自私,那人們沒法作出推斷,其實是因為人們沒能真正的作出解釋。
捐錢雖然是一種慈善行為,表面看起來與自私完全矛盾,畢竟自己要付出經濟代價,但其實自私仍深深的影響著人們的捐錢選擇。因為自私就是以最小的代價得到最好的結果。人們做善事時想要得到最好的結果,就是能最大限度的幫助真正需要的人。幫助貧窮的孩子比幫助富人的孩子更能達到這個結果,幫助勤奮的孩子比幫助無心向學的孩子更能達到這個結果,同時自己也會獲得精神上的滿足,獲得他人的贊許或認可,得到社會方面的價值。很多時候我們都會選擇采取利他的方式實現利己,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其實在不同的條件下,自私會以不同的方式支配著人們的行為變化,而這些條件在經濟學上稱為“局限條件”或“約束條件”,指對人的行為客觀約束,實際上自私也是對人的行為的約束。局限條件是必須存在的客觀事實。
經濟學不能直接使用自私的假設來解釋行為,而是要先指出不同的局限條件,然后邏輯的推導出一個自私的人在那樣的局限條件下會怎么做,這就是推斷,也是解釋。
總而言之,人有不同的選擇,表現出不同的行為,不是因為有時自私,有時不自私,而是因為局限條件不同。使用經濟學解釋已經發生的事或推斷未發生之事的時候,一定不能基于改變自私的假設,而只能基于考察局限條件是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