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決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者,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簽,恰好選中了威特莫爾。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判處絞刑。

耳熟。

在哪見過?

不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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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謝閱讀。今天鳴哥在微信公眾號Mingo布克和大家一起閱讀《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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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美國二十世紀法理學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

假象公案。有真實案例原型嗎?

有的。1842年美國訴霍爾姆斯案,以及1884年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這兩個案子都與救生艇有關,都是在海難之后發生了殺人和追訴。前者殺人是為了讓嚴重超載的救生艇減輕負荷,后者是為了給行將餓死的幸存者果腹。

富勒虛構了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五封判決書依照相同的事實和法律,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

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給出了各自的判決。

這些判決書,反映了二十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

這是鳴哥在Mingo布克上寫的第二篇垃圾。所以我理解,大家對鳴哥還不了解。

作為醫學生,鳴哥對法律有多大興趣呢?

并不感興趣。每天背書的鳴哥依然不忘初心,堅信自己是一個理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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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這本書是因為有個朋友推薦了我一本書,書里有提到這本《洞穴奇案》。

草率不。看書,隨緣就好。

對里面的發哲學思想有多大興趣呢?

不大,比不上98K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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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哥感興趣的,是里面的思考。

比如:

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

明文規定,沒商量。個人建議行政長官在判決后予以赦免。

好,我支持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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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當法庭宣稱我們所維護和闡釋的法律迫使我們做出令人羞恥的結論,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長官個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擺脫這一結論,這等于承認法律不再彰顯正義。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而不違反法律本身,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諺語之一。我們的“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們在社會中可以共存這一可能性之上的。建議判決這些當時處于自然狀態的人以與正當防衛一案相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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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支持無罪判決。

But,

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況且,何為自然狀態,何為文明社會狀態?一個人在山洞里度過十八歲生日,難道社會不承認他成年嗎?法律的適用何來自然狀態或社會文明狀態?但是,我怎能判處這些人死刑呢?判處他們死刑有任何威懾或現實意義嗎?他們可是十個救援隊的英雄用生命換出來的,我再把他們送上刑場?我宣布不參與本案之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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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ever

從立法至上原則引申出來的是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時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愿或個人的正義觀念。況且,赦免與否是最高行政長官應該回答的問題,而非法官··這等于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長官在這個案子中應該怎么做。如果我是最高行政長官,我將在赦免的路上走得更遠,而不是停留在人們提出來的懇求上。我會寬恕本案所有被告,因為他們已經付出了足夠的代價。但我是法官,我受聯邦法律的控制,他們的對錯善惡無關我的職責。他們確實“故意剝奪了威特莫爾的生命。”正當防衛?法律有這條嗎?我建議維持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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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罪。

However,

法律為人服務才有意義。法官將程式和原則適用于手中的案情,從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適合得出正確結論的規則。幾乎所有人民支持無罪,我們應考慮民意。法官們會說,社會輿論是情緒化的······但我們的判決過程難道遵循了嚴格和正式規則,既防止錯誤發生,又排除個人情感,并保證所有法律都被遵守?我的結論是,這些被告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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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幾十年后·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法律無關同情,緊急避難不成立,他們不能以自愿面對的危險為由殺掉別人法律條文中語詞的一般含義并不支援任何有關基于人類本性的例外或緊急避難免責效果的推測。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社會當中,這意味著我們在道德問題上的分歧是真實而深刻的,而不僅僅流于表面上。它同時也意味著我們達成了一種高層次的一致,即在法律與政府目的問題上,這些彼此競爭的觀點中沒有一種有資格壓倒其他的,任何一種觀點都不能為了官方目的被視為在道德上優越于其他的觀點,以正義之名將法律拋諸一旁,就是以優待與法官想法一致的群體的名義踐踏了人民。況且,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義。我贊成維持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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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但是,

我們如此珍視生命,以至于我們總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一命換多命是一項劃算的交易,選擇殺人好過等待死亡。而且,平等承擔死亡是公平的,本案中緊急避難比行政赦免更適用。我贊成撤銷判決,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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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但是,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嚴。一個品德良好的人會自愿等待餓死而不是殺人。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克制不去殺人,這種修養正是我們所指的優良品質的一部分。我贊成支持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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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鳴哥去吐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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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堅持看到了這,鳴哥佩服你是個有耐心而且喜歡思考的人。鳴哥在身邊見過了太多懶癌患者:

釜山行:人性是惡的。

慶陽女孩跳樓:班主任有罪。

近視:手機玩多了。

哭:軟弱,比你慘的多了去了。

醫生:高薪,高生活質量。

······

一對一標簽。

我相信他們對洞穴奇案的看法也就分兩種:1,殺人了,去死吧。2,快餓死了誰還管那個,無罪釋放。

老實說,鳴哥看這本書之前的想法也不出這兩種。直到一句又一句的“臥槽”聲配合著翻書的聲音,把最后一頁帶著手的溫度送回上一頁的一側。

如果拍一部電影講述這個故事,每一個法官的判決都可以作為影片結尾的點睛之筆。每一個判決都引人深思。

問題來了,我的思考呢?

鳴哥不關心什么法哲學流派思想,鳴哥在乎的是,我的大腦是否還有生機,還愿不愿意花時間去想一個問題,為這個問題引申出的新問題接著思考。

一部電影,不再是好人加壞人,天上加地下;

一個新聞,不再是標題的好惡倒向;

一個人,不再只有一個標簽;

不,人沒有標簽。

鳴哥有一段時間接觸過一點心理學,剛巧那段時間碰上一點問題,經常分析自己···后來不分析了,因為沒有盡頭。一環套一環,一個問題接一個問題,仿佛布滿蜘蛛網的無底洞,洞的那頭,是深淵,注視我,我卻看不透他,是不敢看透他。那是我自己。

但這也是我們思考的理由。我還年輕,我的字典里可以有“輸”,但我家墻上不能有“難得糊涂”。

身邊的人或許會勸你,別想太多。

他們是對你好,或許那時候的你更適合休息一下,睡一覺。

但他們不是說,永遠看書只看畫兒,看表只看帶兒。

我還年輕,想更多,懂更多。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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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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