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主的理解

我的理解,民主的第一個前提:

國家為一國人民所共有。如果大家能接受這樣一個前提,那么,以下的論述才會有用,反之,就是沒用的。

作為管理這個國家的行政組織——政府,只是受人民的委托而組建,因此,它需要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人民對政府最有效的監督手段,就是投票選舉。你做的好,人民投票支持你,你做的不好,人民投票反對你?;蛘?,有人會說,人民一般都是短視而狹窄的,只看到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忽視國家整體的長遠的利益。這可能也是事實,但我們不能因為這樣就拒絕民主,因為獨裁的政權必然會產生濫用職權,從而奴役人民的事。作為國家的主人,我們所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被奴役。所以民主選舉必須要有,但或者我們可以想想折中的辦法。

因為投票不能一月或一年一投,所以人民必須要選出自己的代表,代表自己,時刻監督政府的施政。這樣的人我們叫她人民代表或議員,其組織我們叫她人代或議會。這人民代表或議員的選出,她必須要完全獨立于政府或不受政府的干擾,她或應該由一個獨立于政府的民間組織,來組織選舉人民代表或議員。反正關鍵的一點,為了保證所選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要盡可能的排除政府在其中的參與。

作為國家的最強武力——軍隊,它必然要屬于國家,屬于人民,這也是一個國家是不是屬于民主國家的其中一個象征。軍隊保護的只能是國家,只能是人民,而絕不能是某一政黨或某一組織。如果軍隊掌握在某一政黨或某一組織手中,那么,所謂的民主就是一個值得懷疑的東西。因為軍隊完全有能力凌架于人民之上,成為某一政權獨裁的工具。我們知道,每一國家最初的政權都是靠武力奪取來的,武力掌握在誰的手里,誰就有能力統治這個國家,甚至于奴役這個國家。所以軍隊必須是人民的軍隊,她只服務于國家,服務于人民。

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而體現民主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現在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保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我們要知道,法律的條文是死的,執行或解釋法律條文的卻是活生生的人,由什么人或什么樣的人來執行或解釋法律條文,將直接關系著執法釋法的公正。

我們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來保證執法或釋法的公正,但至少我們可以在制度或安排上來減少這種偏差的出現,而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司法的獨立性。也就是說,司法不能從屬于行政,它應該是獨立的,它只服從法律并執行法律。

我認為,一個國家只要具備了這些的條件,那么,這個國家就是民主的國家,也就是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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