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所擁有的一些缺陷

近年來我國的法制不斷的在完善,整合。因此許多以前被判斷的案子也被翻了出來,重新審理改判,事情當然是好事,不過也讓我想到了一個問題,為什么會發生冤假錯案?

發生冤假錯案的原因無非三個:案子本身過于復雜,審判人員自身的主觀意識,和當時的環境包括地點時間等。

由于第一點和第三點處于相對客觀的位置往往我們就很難改變,而第二點的主觀就需要我們注意了。傳統判案一般是由公安部門進行審理之后移交法院在其中判案的細節往往十分重要但由于參與人員限制一些細節往往可能被忽略造成判處案件的分歧,導致一個案件要一審,二審甚至更多的反復審理費時費力,而且對涉案人員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包袱和心理包袱,對政府的公信力也在進行著削弱,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也會逐漸顯現……

我國的判案流程急需改善,而改善的出路就在于民主和法制。首先我認為我國應試著在一些地方推行社會主義重大社會事件民主干預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刑事審判第一步不變由公安部門進行審理,但審理后的資料必須詳實,審理手段必須合法上交資料時必須包括完整的審訊視頻避免逼供及威脅受審訓人的惡性事件的發生。2.移交法院審判時,法官并不用有絕對的判決權而是擁有百分之四十左右的判決權,其與百分之六十判決權由司法專家和預備男無關的民意代表共同擁有,其比例可以當地具體情況而定。3.民意代表有群眾投票選舉產生,并無其他特殊權利,審判時必須依據客觀事實實事求是無任期優者進弱者退由民意決定……

以上請大家多多批評指導是我的初步設想共同完善我國法制。

最后編輯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