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定殘日、定期金

一、法院受理范圍。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可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僅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依職權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一般是連帶責任)。

三、工傷事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無償幫工致人損害,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受益范圍、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有異議則承擔舉證責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必然會發生的費用可一并同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主張賠償。單據累加。

二、誤工費:受害人務工時間、收入狀況。務工時間根據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日至定殘日)。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天數(傷殘日至定殘日)×日標準=誤工費

三、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人數原則為一人,醫療機構、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因殘疾不能恢復的,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確定,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定殘后的護理級別,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確定。日標準×人數??護理期限=護理費

四、交通費:受害人、陪護人因就醫、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票據應與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單據累加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護人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予以補償合理部分。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司法鑒定意見)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法院可對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法院酌定裁量權)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有特殊需要的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九、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照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累加(年標準×年數)

十二、過高情形:有證據證明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照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十三:延付情形:超過確定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法院應受理。確需繼續或沒有勞動能力生活來源的,應判令繼續給付費用五到十年。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應提供相應擔保,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法院應當在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和標準,統計數據發生變幻的應適時進行調整,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

十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上一統計年度。)

十五: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定殘日:

“定殘之日”,按照文義解釋應理解為在法律意義上能夠確認傷殘等級的日期。定殘日是據以計算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日期,定殘日的確定直接影響到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計算。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涉及人身損害的案件往往需要進行傷殘鑒定來確定傷殘等級并據此計算賠償費用,在此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申請而多次鑒定的情況非常普遍。司法鑒定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多個鑒定的存在容易導致對“定殘日”的確定產生爭議。有觀點認為,存在多個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以第一次鑒定確定定殘日;有的觀點則認為,分情況區別對待;有的認為,應以人民法院采信的鑒定為準確定定殘日。

如果存在兩個鑒定,法院采信了第二次鑒定,則之前的鑒定由于未被法院采信成為法律上的無效證據。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第一次鑒定未被采信不屬于“經審理查明事實”范圍,其確定的日期當然不應采用。

在統一裁判尺度方面,如果采用第一次鑒定定殘日為界計算誤工費時,兩次鑒定傷殘等級不相同,則殘疾賠償金在法院采信第二次鑒定的情況下,只能以第二次鑒定的定殘等級進行計算。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個矛盾:日期以第一次鑒定為準,傷殘等級卻以第二次鑒定為準。這個矛盾導致法院計算賠償金時實際上采信了兩個鑒定,顯然與法院只采信了一個鑒定的事實認定相違背。將日期和等級統一于一個鑒定當中,筆者認為是正確的做法。

(從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上講,誤工費是對實際收入損失的補償,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殘疾賠償金則是對未來損失的賠償,是在傷殘等級被確定后,自定殘之日起賠付計算。也就是說,定殘日是對實際收入和未來收入,即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分界點。由于誤工費適用定殘日的條件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若采用第一次鑒定為定殘日,則第一次鑒定與第二次鑒定期間的誤工損失實際上計入了殘疾賠償金,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在受害者收入遠高于該標準時,其遭受的這部分實際損失就無法得到充分賠償。

綜上,筆者認為,在存在多個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以人民法院采信的鑒定來確定定殘日并據此計算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


定期金:

定期金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一種賠償支付方式,指法院判決加害人在未來一段時間分期(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額,對受害人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及相應的費用支出予以補償(如每年或每月的殘疾賠償金、繼續治療費用、康復和護理費用、更換假肢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有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的)。

特征包括1)法庭辯論終結后,在賠償權利人生存期內(被扶養人以其撫養年限為準)對將來支付的賠償數額,終止事由是賠償權利人死亡或被扶養人撫養期限屆滿。2)只適用于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3)給付期限由法官確定(賠償請求、支付能力、賠償權利人可能生存年限)。4)可要求賠償義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5)因權利人生存年限不確定,故總額是不確定的。

優越性:為當事人選擇賠償方式提供了可能。1)避免支付不能或破產;2)避免通貨膨脹等不利情形;3)避免受害人提前花費賠償金;4)避免受害人近親屬不當得利;5)避免多次訴訟。

風險:1)擔保問題;2)先申請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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