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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江蘇淮安,男子因賭博與女友發生口角,揚言要跳河自殺并拍下視頻,其女友下水好言相勸,不料被男友拉拽到深水區后溺水身亡。男子為何拉拽女友?這到底是意外事件還是刑事案件?
在本視頻16分鐘的地方,有目擊者拍攝的男子拖拽女友進入深水區的短暫片段。
從這個簡單的動作,可以做出合理判斷男子當時有故意的想法。
再加上法庭調查中了解到,男子明知他和女友兩人都不會游泳,明知涉事河段分淺水區和深水區等事實,足以證明男子有故意實施加害行為的主觀因素。
在這里,討論本案到底是構成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過失致人死亡的前提是行為主觀上沒有加害的意思,或者能夠預判到可能出現死亡結果,但認為自己只是“嚇唬”等可控的行為。
本案的關鍵在那段目擊者拍攝的畫面已經足以說明大部分的事實。另外,視頻中還有一段“送命”回答,即在法官詢問被告人有什么需要陳述時,被告男子回答如下:
“我主觀并沒有想害她”……“我有罪我承認”……“充其量是過失致人死亡”……
這些略顯專業的言語表達,一看便是辯護人教被告人這么說的。因為根據現有證據,辯護人心里很清楚最后的判決結果大概率是什么。
而根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看似很聰明的陳述和辯護,希望能夠把坐實(已經定性)的犯罪行為的量刑定在3-7年的范圍內,但明顯的狡辯反而容易引起在場法官的反感……
最后還有一點是關于被告人醉酒狀態做出上述行為是否能夠減輕罪過?
答案是否定的。
在刑法上,飲酒不是免除處罰和犯罪的理由,酒后犯罪還是要受到相應懲罰的。但僅指生理性醉酒,醉酒類型還有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不負刑事責任。
病理性醉酒屬于自身體質原因,不是心理上的主觀原因,即預謀通過把自己灌醉后在借著酒勁去殺人就屬于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又稱特發性酒精中毒,是指飲用不足以使一般人醉酒的酒精而出現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發作時有意識障礙,還可能出現錯覺、幻覺和片斷妄想,甚至突然出現沖動、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
病理性醉酒極為少見,屬于一種精神疾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被視為精神病人,按照精神病人犯罪的規定執行,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醉酒后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生理性醉酒則是因為飲用酒精過量而導致的醉酒狀態,即常見的醉酒,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舉個通俗的例子就是很多人喝了酒后還可以開車,不是心理和行為完全不受控制,因此法律要嚴懲酒后駕車。
話說最近晚上回家,路上都能看到多處有警察設置臨檢點糾察酒駕。
我只能說:本案中被告男子在酒后做出的自殺,然后再把女友拉入河中的行為有其意識糊涂的一面。但不管怎樣,不能消除其行為上致使愛自己的女友死亡的結果。
細想想,女友自己明知不會水,還勇敢地在寒冷冬夜冒險下河救助男友,卻遭遇溺亡,真的太可惜了。
原本的一樁良緣,卻因為自己的酒后魯莽釀成大錯,但愿這樣的“意外”不會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