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方某夫妻倆在縣城建有一棟別墅,也取得了相關的產權證。夫妻倆的兒子在省城工作生活,方某夫妻倆想為兒子在省城買一套房子,就打算將別墅賣掉。
程某欲買,協商后簽訂《購房合同》。約定程某向方某購買別墅一棟,總價130萬,房價分兩次付清,第一次付款時方某將房屋三證過戶給程某,第二次付清房款時交鑰匙,并搬出別墅。首付款付多少沒有約定。
合同簽訂后,程某向方某支付60萬元。方某用該款項歸還了銀行貸款并將抵押的房產證取回。之后雙方一起為他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評估。
本以為這次交易可以很順利的進行,但是卻以程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程某支付的首付款沒有達到總房款的一半,即65萬元。
無奈之下,程某只能起訴到法院。
這個案件最大的爭議點是首付款約定不明時,如何理解?
實踐中,因為合同約定不明確引起的糾紛數量很多,但是法律對約定不定時如何理解也早有相應的規定。
《合同法》第61條、第125條規定了:
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這就是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依據,文義解釋、體系解釋、交易習慣、誠實信用等等都是合同解釋的方法。
這個案件中,合同對首付款數額沒有具體約定,那只能按照交易習慣來進行解釋。
那二手房首付50%以上是交易習慣嗎?顯然不是。
所以法院認為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首付50%并不是該行業的交易慣例,方某的主張沒有合同依據,反而收取部分購房款之后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并將房產證取回用于評估以便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說明方某是同意程某支付首付款60萬元。最后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方某應協助程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裁判要點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首次付款金額約定不明確、時候亦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出賣人不能以買受人首次付款金額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