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經濟分析后,法學似乎更接地氣

主流思想都會認同這個觀點: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在追求和實現公平正義。因此法律給人的感覺是那種至高無上的權威莊重感。而經濟學,少不了買賣交易、虧損盈利的事項,總與“利”字相關,與法律相比,著實為俗物。將兩者結合產生的法律經濟學,的確是新奇的事物。

法律經濟學,雖然有別于傳統法學,但其實并非剛剛產生的新鮮概念。早在1960年,美國芝加哥大學就提出“法律經濟學”的概念,對法學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釋。當時完全可以稱之為“重新發明輪子”,而現在法律經濟學在美國法學界幾乎成為主流。

相對于美國來說,法律經濟學在我國的發展要滯后許多。至少在目前,我國能在法學院講授法律經濟學的師資并不充足,甚至相關教材也沒那么豐富。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推廣法律經濟學、曾經出版多部法學作品的熊秉元先生,撰寫了《法的經濟學解釋:法律人的倚天屠龍》一書,為填補這門學科的空白盡了一份心意。這是一本適合法學院的新鮮人看的教材,當然也適合對這門學科感興趣的普通讀者。

正如本文開頭所說,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追求和實現公平正義。消除不公平、非正義就成了執行法律的主要著眼點,即“除弊”。這在早期的社會自然沒問題。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結構、規模、組織形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此產生了諸多復雜的現象和問題,導致在很多情形里,什么是公平正義變得相當模糊,甚至許多事情并不真正涉及到公平正義問題,更多的卻是多元價值之間的沖突。面對價值的沖突,非黑即白的正義似乎并不太貼合需求,更多的希望則是促進人際交往的流暢,增進社會的福祉,即“興利”。從“除弊”到“興利”,法律的演化的確是在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顯得更加務實和接地氣。

法律經濟學的方法論,正是“先了解社會,再了解法律”。傳統法學強調的是“法律效果”,從社會科學角度,則關注“社會效果”。對法律中“罪”與“罰”的形式和內容,不只論法律的獎懲,也要考慮社會愿意負擔的成本。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采取謹慎穩健的態度,通觀整體利弊,對社會長遠而言是更好地選擇。

引入經濟分析方法之后,法學并沒有變得俗不可耐,倒是更加關注人們和社會的福祉、更加接地氣了。當今社會,極端兇惡的事件已成少數,而大多則是多元價值沖突和矛盾。我們不尋求沖突,但是同樣不畏懼沖突。有沖突產生,就容易暴露出隱藏的問題——權益的重疊、權利的沖突。此時沖突是個良好的契機,能夠澄清問題,更好地協調資源,讓多方都受益,即達到了“興利”的目的。

法律經濟學是門很實在的學科,從除弊到興利,弱化沖突、增添福祉,彰顯法律的智慧。熊秉元這本《法的經濟學解釋:法律人的倚天屠龍》,講解言淺意深,是本很不錯的讀物。


2017.06.06霧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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