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國君主表
都郡和戶口
都郡
畿內為都,都有尹,都下設鎮。
雍國早期(至紹圣七年初,西元1092年)共有一畿十二郡。分別隸屬于王室和公卿。全國紹圣七年初有戶六千二百二十六戶,口兩萬九千五百二十。(“口”專指成年男女)
王畿,直接隸屬于王室管轄,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東雍城、東雍港以及官營農場。
東雍都,王畿。都令上卿。最初的東雍由雍王直轄,第一位東雍尹是徐定國,此后東雍尹多由王室或者外戚擔任。東至王化諸部界四十二里,南至陰平郡界四十四里,西至西平郡界五十二里,北至濱海五里。東北至山區王化諸部界六十七里,東南至王化諸部界八十七里,西南至西山郡界六十里,西北至海濱五里。有戶四千六十四,口一萬九千九十一。有六鎮,四十八村。東鎮、溪鎮、李家鎮、西鎮、前灣鎮,后灣鎮,蕪村,福恩村(官營農場),小程村,二里鋪村,馬訶子村,千牛村(官營農場),深村,莫村,恩村,蘭村,祁村,林口村(官營農場)等。
畿外為郡,郡有守,郡下設邑。
西平郡,上郡,郡守上卿。開郡郡守是衛家族長衛濮(雍王正妃生父)。自界首東至王城六十里。東至王畿界二十里,南至西山郡界二十里,西至蠻酋聚落六十里,北至濱海五里。東北至濱海七里,東南至陰平郡界四十八里,西南至蠻酋聚落四十二里,西北至西河郡界二十里。有戶一百九十一,口一千二百三十一(100戶北方戶900人+衛家180人+90人府軍及其家屬360)。有一邑四村,衛家邑,長萍村、賀武村、大欄村、潮東村。
西河郡,下郡,郡守下卿。開郡郡守是衛家三房遠支衛成棟。自界首東至王城七十六里。東至濱海四里,南至蠻酋聚落五十一里,西至蠻酋聚落三十四里,北至濱海六里。東北至濱海五里,東南至西平郡界二十四里,西南至蠻酋聚落四十里,西北至西??そ缛铩S袘粢话傥迨唬诹俣?00戶500人+衛家12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普新邑,新蕪村,廣功村,平城村,臨河村。
西海郡,下郡,郡守下卿。開郡郡守是衛家長房近支衛粟。自界首東南至王城九十二里。東至海濱十六里,南至蠻酋聚落四十二里,西至海濱十二里,北至海濱三里。東北至海濱二里,東南至西河郡四十里,西南至蠻酋聚落三十里,西北至海濱三里。有戶一百五十一,口六百一十八(100戶500人+衛家12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和興邑,臨港村,鎮南村,渠北村,報恩村。
西山郡,下郡。郡守下卿。開郡郡守是衛家二房嫡支衛樺。自界首東北至王城六十八里。東至陰平郡界二十七里,南至蠻酋聚落十六里,西至蠻酋聚落四十四里,北至西平郡界二十里。東北至王畿界二十二里,東南至鎮南郡界五十三里,西南至蠻酋聚落三十里,西北至西平郡界十八里。有戶一百五十一,口六百四(100戶500人+衛家12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建武邑,安坪村,孝義村,南渠村,小喬村。
陰平郡,上郡。郡守上卿。開郡郡守是呂家族長呂懷梁(雍王側妃呂氏族叔)。自界首西北至王城四十里。東至蠻酋聚落六十里,南至鎮南郡界二十里,西至西山郡界三十六里,北至王畿界二十里。東北至王化諸部二十五里,東南至蠻酋聚落二十六里,西南至鎮南郡界二十六里,西北至西山郡四十二里。有戶二百六,口一千三百四十八(100戶北方戶900人+呂家240人+府軍105人及其家屬420)。有一邑四村,呂家邑,雙河村,翔萍村,東溝村,西溝村。
鎮南郡,上郡,郡守上卿。開郡郡守是徐家族長廷尉令徐定國(呂相長子呂淵)。自界首北至王城八十二里。東至蠻酋聚落三十六里,南至界河二十五里,西至蠻酋聚落二十四里,北至陰平郡界二十里。東北至陰平郡界十五里,東南至界河二十七里,西南至界碑三十里,西北至西山郡四十里。有戶三百六,口一千四百二十八(100戶北方戶900人+100戶500人+徐家20人+府軍105人及其家屬420)。有一邑八村。定南邑。晉侯村,蘭芋村,桓真村,新恩村,新深村,新莫村,連山村,通河村。
淮陰郡,中郡,郡守中卿。開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黃中則(呂黨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七十二里。東至蠻酋聚落十二里,南至海濱四里,西至海濱十八里,北至魯陽郡界二十里。
東北至魯陽郡界二十三里,東南至海濱六里。西南至海濱十二里,西北至海濱二十二里。有戶有戶一百五十一,口七百(150戶750人+黃家5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齊河邑,浣米村,安豐村,壺村,兆平村。
魯陽郡,中郡,郡守中卿。開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賈安庭(同情呂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九十七里。東至蠻酋聚落十四里,南至齊陰郡十五里,西至海濱三里,北至蠻酋聚落十里。東北至蠻酋聚落十二里,東南至蠻酋聚落二十四里,西南至齊陰郡十六里,西北至蠻酋聚落十二里。有戶有戶一百五十一,口六百九十六(150戶北方戶750人+賈家5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魯河邑,新孝村,河口村,衛山村。
同興郡,中郡,郡守中卿。開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肖伯信(呂黨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一百八十里。東至楚安郡界十六里,南至蠻酋聚落二十里,西至蠻酋聚落三十里,北至濱海三里。東北至濱海四里,東南至楚安郡界十七里,西南至蠻酋部落三十四里,西北至濱海四里。有戶有戶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六(100戶北方戶700人+肖家10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肖家邑,新蘭村,都平村,鋪口村。
青城郡,中郡,郡守中卿,開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陸定洛(同情呂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一百九十二里。東至韓平郡界二十六里,南至蠻酋聚落三十里,西至燕興郡界二十里,北至濱海四里。東北至濱海五里,東南至蠻酋聚落二十七里,西南至蠻酋聚落三十四里,西北至濱海五里。有戶有戶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八(100戶北方戶700人+陳家10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陸家邑,上陳村,下陳村,大李埠村,小李埠村。
東海郡,中郡,郡守中卿。開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蔡永輝(同情呂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二百八里。東至中山郡界十七里,南至蠻酋聚落二十八里,西至韓平郡二十四里,北至濱海五里。東北至濱海七里,東南至中山郡界三十二里,西南至楚安郡界三十里,西北至濱海九里。有戶有戶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三(100戶北方戶700人+蔡家10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豐衢邑,上林村,河陰村,武村,興福村。
撫遠郡,中郡,郡守中卿。開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俞正鳴(同情呂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二百二十八里。東至蠻酋聚落十二里,南至蠻酋聚落四十里,西至韓平郡二十一里,北至濱海四里。東北至濱海四里,東南至蠻酋聚落三十六里。西南至韓平郡界三十五里,西北至海濱五里。有戶有戶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七(100戶北方戶700人+俞家100人+府軍50人及其家屬200)。有一邑四村。福清邑。清水村,雙泉村,山陽村,新祁村。
雍僖王晚期,最早的十二郡中的村鎮,大部分都升格了。大鎮升為縣,大村升為鄉。王畿六鎮則全部升為了縣,外郡的鎮也有升格為縣的,還有就是一些村因為人口增多,升為鄉,并且析出一到兩個新村。
戶口
紹圣十年(西元1094年),始頒《民令疏議》,其后歷代修撰,增刪,成為雍國司法判決的基石。
戶別有兩種,以官爵論,戶主任下卿職或有左更爵以上,稱為官戶,大夫爵以上左更爵以下,為僚戶,其余的稱為民戶;以族類論,漢人,或通過官府考核的夷人,稱為漢戶,為通過漢文考試的夷人,稱為蕃戶。
《典制令》中明言:官民之分,以定權屬高下;漢蕃之分,以劃兵戈勞役。
《民令疏議·典制令》提到官民之別:“首曰養兵,次曰蓄甲,三曰禮制?!?/p>
官戶、僚戶可以擁有私兵,民戶不可。私兵的數量嚴格受等級限制。所謂“養兵有制,次第而削,至民戶而禁。公侯百人,下二等五十人,再下二等二十人,左更與右更二等十人,五大夫四人,公乘下三人,官大夫下二人。違例輕論不臣,重論謀逆?!薄兜渲屏睢?/p>
鎧甲作為稀缺物資也被限制了。鎧甲優先供給虎賁衛(宮衛隊),其次是府軍軍官,皮甲等裝備府軍士官和士兵。
“蓄甲之數,烈王時,尤包括皮甲、紙甲,文王始許民戶蓄有紙甲,康王三年,皮甲亦許民有。唯鐵甲乃軍國器,禁令尤嚴?!薄栋偌讏D志·說甲二》
《民令疏議·典制令》第五條,“公侯蓄甲五十,下二等蓄甲二十,再下二等蓄甲十,左更與右更二等蓄甲五,僚戶蓄甲三。民戶禁蓄甲。違例輕論罪死,重論不臣。”
所謂的禮制,大致包括府第的占地規模,府第的建造要求,所乘車馬的數量和外觀等等規制,小到家中可以養多少馬,分別是什么顏色,建幾個廁所、漚肥池、燒肥屋,甚至水井,大到建幾個哨塔,大門的材質、高度與寬度、府第占地總面積、建筑材料都有詳細的等級區別,《民令疏議·典制令》中第六條有詳述。大致上,公侯可以有石制建筑,卿以上要有兩個到十二個哨塔,僚戶只能造一個哨塔。公卿府邸的水井數量通常比哨塔數量少。卿以上必須建內宅院等等。凡是違例的,輕論罪笞或徒,中論罪徙或死,重論不臣或謀逆。
《民令疏議·典制令》中對于漢蕃之分,比較模糊?!坝袧h人、或通漢曉文之蕃人經有司勘合,即為漢戶,按律應征繳納。非漢則蕃,按律納貢。助剿、獻俘可抵其貢?!背酥?,再沒有其他明確地說明。這和《民令疏議》中其他條目的翔實細致相比,顯得頗為吊詭。經查司寇府在司士府的檔案,我們可以從一些判例的對比來發現漢蕃戶之分的深層含義。
判例壹
司寇府卷宗十二,烈王九年三月至烈王九年八月。七月,有司復審東雍都刑案。告民高在亭、裘富開等十三人賣良為奴二十人。查二十人皆為漢人,高、裘論罪死,余者罰金千貫,徒九年。為奴者各補五十貫,送歸。卿批:復查人眾,兩人為蕃人,雖通漢文,有司無籍。罰金改為九百貫,送歸十八人,余者從判。(司寇)府批:準徒刑。準死刑,判斬。監批:十七日收押。二十二日行斬。
判例貳
司寇府卷宗十九,烈王十二年九月至烈王十三年二月。正月,有司復審陰平郡刑案。告民蔣和忠、范增壽等九人賣良為奴十人。查十皆為蕃人,蔣、范論罪徒一年,罰金百貫,余者罰金五百貫,笞十。卿批:復查人眾,一人雖為蕃人,但通漢文,西平郡有漢籍。蔣、范改論罪死,余者罰金改為五百五十貫,徒三年。送歸一人,補五十貫,余者從判。有司記錯一次。(司寇)府批:準徒刑。準死刑,判絞。監批:次月初六日收押。十二日行絞。
判例叁
司寇府卷宗三十六,文王七年九月至文王八年二月。十月,有司復審步軍案。陳啟武稟蔣謀信晉蕃人阿合答大夫爵、貪墨軍需,值兩千貫。查蔣某晉蕃人爵事不實,阿合答晉爵前在鎮南郡有籍,罰陳啟武俸三月。貪墨軍需事證據俱全,論罪徒六年,罰金兩千貫。(司寇)府批:準徒刑。(司士)府批:蔣某五大夫爵,奪爵,沒收采邑。準贖徒刑。共三千貫。監批:次月初六日收押。臘月二十日贖款、罰金足繳,釋歸。
判例肆
司寇府卷宗三十七,文王八年三月至文王八年八月。六月,有司復審步軍案。陳啟武稟劉克戎晉蕃人畢力業大夫爵、收蕃部賄賂,值三千貫。查劉某晉蕃人爵事屬實,證據俱全,論罪死,收蕃部賄賂屬實,值三千六百貫,論罪死。(司寇)府批:準死刑。兩罪并罰,論罪不臣。判斬。(司士)府批:劉某左更爵,奪爵。不得贖死。畢某大夫爵,降至原爵簪,沒收所增采邑。監批:十六日收押。次月初七日行斬。
上述判例,不僅僅出現在檔案館的卷宗中,同樣出現在作為有司判案重要參考的判例集中。這說明雍國立國早期,對蕃戶的歧視是明顯存在的,人身權和政治權都受到壓制。而至今《民令疏議》也不曾詳細規定過漢蕃戶的權利、責任。這讓人不能不懷疑,這種歧視性政策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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